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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附表格全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保密等级(秘密)编制:一日期:2021.09.08审核:一日期:202L09.08批准:一日期:2021.09.08文件变更履历表制/修订日期修订页码修订理由或内容版次修订人是否需会审:需会审口不需会审会审记录1.目的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2.适用范围适用。3职责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副总裁
2、任组长,环安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车间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环安部和人资中心分别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主要机构。3.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3.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3.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相关问题点协助落实。3.2副总裁副总裁是本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3.2.1落实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3.2.2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员工对职业卫生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并解决问题
3、。3.2.3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业病防治职责。3.3环安部3.3.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3.3.2按职业卫生相关检测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单位对公司生产现场做定期的职业卫生有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落实整改。3.3.3负责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3.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3.3.5配合调查和处理本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3.3.6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3.3.7负责本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3.4人资中心3.4.1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
4、及其档案管理。3.4.2负责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3.4.3负责对新入职和转岗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及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3.4.4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禁忌员工调岗,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员工。3.4.5禁止安排未成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3.4.6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处理。3.5.1负责按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5.2负责按标准要求供应商提供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及产品说明书等有效资料。
5、3.6厂务部3.6.1负责公司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以及防护设施的日常巡查工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3.7技术中心3.7.1负责产品的研发,并评估和优先采用无毒、低毒等无职业危害因素的原辅材料。3.8工程中心3.8.1负责评估和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生产过程控制评价。3.9精益中心3.91负责车间生产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局控制,确保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通排风设施的配置、效果符合要求。3.10各车间、部门3.10.1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10.2对本辖区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杳确保正常完好,监督检杳员工正确使
6、用防护设施。3.10.3向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发放防护用品及保留发放记录,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3.10.4部门员工有岗位变动调整的及时告知人资中心。4定义4.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4.2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4.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4.4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7、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4.5职业健康监护: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5.内容5.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5.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开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公司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明确其风险类别(一般、较重、严重).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5.1.2职业病危
8、害预评价管理5.1.2.1公司对车间生产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局控制,确保有害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护通排风设施的配置、效果符合要求。512.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51.2.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形成评审意见。512.4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资料性附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5.1.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经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若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9、种类、职业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5.1.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管理5.1.3.1委托具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5.1.3.2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形成评审意见。51.33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资料性附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513.4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进行施工。5.1.3.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是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
10、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根据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5.1.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管理5.1.4.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和监理,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5.1.4.2建设项目完工后酒己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行业除外。5.L4.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要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并编制职
11、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5.1.4.4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人员进行评审,形成评审验收意见。5.L4.5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资料性附件,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5.1.4.6若建设项目为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也应进行分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5.2职业危害申报管理5.2.1环安部根据公司生产现场做定期的职业卫生有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结果,每年通过作业场所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5.2.2职业危害申报的主要内容有:本公司的基本
12、情况;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等。5.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安部要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5.2.3.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5.2.3.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2.3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
13、申报。5.2.3.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23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5.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5.3.1人资中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岗位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通过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方式如实告知员工。5.3.2员工离职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资中心要如实、无偿提供,井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5.3.3环安部负责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14、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5.3.4环安部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负责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5.3.5环安部要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及时告知员工。5.4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5.4.1人资中心应根据职业危害分析,确定需要进行年度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名单,并每年组织相关的员工进行在岗体检。5.4.2人资中心应及时将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对需要复杳的,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5.4.3职业禁忌证
15、的管理5.4.3.1人资中心和用人部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5.4.3.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5.4.3.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5.4.4疑似职业病病人的管理5.4.4.1如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人资中心要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5.4.4.2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员工选择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人资中心应协助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5.4.4.3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一步鉴定。5.4.5职业病病人的管理
16、54.51人资中心应当通知用人部门将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他们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每年一次);5.4.5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5.4.6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5.4.6.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入职前须进行相应工种的岗前体检,如经体检无职业禁忌证,方可办理入职手续。(说明: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5.4.7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管理5.4.7.1人资中心应按照体检周期的规定,在体检周期到期30日前确认需要体检人员名单,并统一安排组织体检。对体检结果表明员工不再适合从事原工种的,由人资中心
17、对其提出调岗,当事人及用人部门须无条件配合执行。说明:原则上,员工入职未满12个月,不需安排年度在岗体检,具体可参考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5.4.8调岗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5.4.8.1对于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司内部岗位变动导致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改变的,应该在岗位变动前由部门文员将名单提报至人资中心,统一安排进行与职业危害因素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5.4.9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5.4.9.1要在离岗前30日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杳。(说明:员工离前90天内的岗前或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5.4.9.2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
18、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说明:入职或在岗体检,体检报告未超3个月,不需安排离岗体检。5.4.10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5.4.10.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状的,应安排体检。5.4.10.2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应安排体检。5.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5.4.11.1人资中心应为员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员工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其他有关资料。5.4.11.2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员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9、。员工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资中心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5.4.11.3人资中心还应建立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对职业禁忌证、职业病患者和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的处置记录;其他有关资料。5.5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5.5.1环安部负责组织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I,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5.5.2新入职、转岗及临时聘用人员,其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时,须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I,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5.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员工,须
20、参加定期组织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I,培训周期根据需要确定,至少每年1次。5.5.4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内容:554.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5.5.42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预防知识。55.4.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5.5.4.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5.6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5.6.1环安部负责统筹做好工作场所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评价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每3年还应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5.6.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评价应委托给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
21、的技术服务机构服务。5.6.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应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公司公告栏中公示。5.6.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组织整改。5.7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5.7.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必要性原则进行配发及使用。5.7.2对以下工作场所员工必须配发个人防护用品:5.7.2.1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者有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所(如:甲醇、丙酮、二氧化锡烟尘等),不管是否超标都应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防尘/毒口罩)。5.7.2.2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标的作业场所。5
22、7.2.3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上的,须佩戴耳塞或耳罩。5.7.3采购中心负责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劳保用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劳保用品,不得购置不合格的防护用品。5.7.4仓库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入库和出库登记。5.7.5各使用部门应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用台账,领用人必须亲笔签名确认。5.7.6各使用部门每月按照标准及需求数量下达订购单采购。5.7.7员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由员工个人负责。5.7.8各使用部门日常负责对员工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执行情况监督检查。5.8职业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23、管理5.8.1本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等设施设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的维护检修制度。5.8.2厂务部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监管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5.8.3各生产车间负责对辖区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集气罩、抽风管)的使用、日常维护,如发现故障、损坏等异常,应及时联系厂务部安排维修,确保处于正常状态。5.8.4厂务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主抽风、通风、空调系统)日常维护,发现故障、损坏等应及时维修
24、,确保处于正常状态。5.9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置管理5.9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5.9.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中毒等)时,事故现场的负责人应立即向直线上级领导、环安部、人资中心和上级领导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5.9.1.2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人资中心应立即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和资料。5.9.2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5.9.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如下措施:A、用人部门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
25、故的作业。要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和设备,井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B、人资中心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环安部应组织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原因和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5.10职业病控制管理50.1化学品采购管理5.10.1.1技术中心产品研发阶段,应评估和优先采用无毒、低毒等无职业危害因素的原辅材料。5.10.1.2采购原则:优先采购无毒、低毒或安全性好的化学品代替高毒和高风险的化学品。苯酯等)、高毒性(如苯、铅、德等)和群体性中毒高风险的化学品(如甲醇、正已烷、
26、三氯甲烷、L2-二氯乙烷等)。5.10l3采购前审批:采购中心拟采购的化学品前,应索取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先报环安部对拟采购化学品的安全性进行审查评估,若该化学品属于或者含有根据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接触有害化学因素的化学品f则建议采购中心再咨询了解,是否有其它符合使用性能且更加环保的替代品。5.10.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510.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技术、工艺、设备,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5.10.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5.10.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经常性维护、检修保持设备完好。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5.10.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5.10.2.5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6.附件、相关文件及表单无7.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