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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第四条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征集文件等)、投标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五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第二章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第六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
3、验收结论,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的,应当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要求等权利义务事项。采购人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查后书面确认。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
4、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第十条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的约定,积极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验收工作,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第十一条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组织内部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履约验收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向供应商发送验收通知。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
5、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第十四条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由采购人从本单位自行选择,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前期参与本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
6、参与履约验收。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第十五条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资料,并按照验收档案进行管理。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六条履约验收方式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和分期验收方式等。第十七条履约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履约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验
7、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一)确认验收方案。履约验收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履约验收基本依据进行确认。履约验收小组发现履约验收方案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验收过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二)实施验收。履约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节点、分期验收。(三)出具验收意见。履约验收结束后,履约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报告
8、,由履约验收小组和供应商共同签署。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出具分节点、分期验收意见。第十八条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供应商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签署验收意见报告前向履约验收小组说明情况,履约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异议的验收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后供应商仍不认可验收意见报告结论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对履约验收小组报送的验收意见报告进行确认。确认验
9、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其他异议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第二十条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但经履约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第二十一条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的货物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适当简化验收流程,由
10、采购人指定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直接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第二十二条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履约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涉及分期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分期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
1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档案保存期与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一致。第二十六条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第四章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履约风险审查、履约验收责任履行等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
12、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履约验收小组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实施履约风险审查、履行履约验收责任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等问题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琼政中心(2022)25号)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予
13、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报送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对其参加采购人本单位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降低或免收履约保证金等给予奖励。对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供应商,对其参加采购人本单位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列入本单位失信供应商名单等加强约束。第三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相关人员对履约验收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或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参考文本)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意见报告(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