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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及其所有的企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
2、守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由公司实际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责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依法经营管理和缴纳税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集体资产保值
3、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政府及市镇两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监督。镇政府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根据监督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镇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备案。重大财务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资金筹集,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基建修缮工程建设;(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大额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五)重大借贷、债权债务重组,债权账务核销;(六)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分配;(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岗位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九)重大救灾、救济、
5、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十)其他事关村民(居民)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重大财务事项及经营管理前,应依法依规报镇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第七条成员大会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省相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第三章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第一节民主理财第八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办事,不能滥用职权,保障集体经济合法
6、有序进行,维护好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复印或拿走财务资料,不得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凭证须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第十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守财务和商业秘密;解答成员对财务账目及财务收支情况的询问;接受镇财政部门及村(社区)
7、党支部的指导;向镇财政部门反映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配合镇财政部门依法开展工作。第H-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周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本组织上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逐笔审核,出具民主理财报告书。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签名确认,有关文书作为村务公开资料归档。第十二条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须把好财务审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事项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同意后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需在7天内进行审核,对合理合规、手续齐全的开支单据,不能拒绝签名盖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审核的,视同经审核同意。第二节财务公开第十三条农村集
8、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成员有权查阅财务公开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公开频率、公开时间、公开时限及公开形式应参照执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及关于加强中山市农村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托会计代理机构应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会计代理机构领取财务公开报表后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公开。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
9、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档案并统一妥善保管,便于查阅。财务公开档案内容应当与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一致。第十七条镇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前将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财务公开书面情况连同佐证材料报送至市财政局。第四章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与财会人员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代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遵循村民
10、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村(社区)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第十九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村(社区)及经济社会计业务委托镇财政部门代理,出纳、开单业务由村(居)负责。第二十条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代理流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与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负责核定备用金、审核报销单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协助编制预决
11、算方案,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账务审核把关和账务处理归档。实行每周定期报账制度及报账审核制度。第二十二条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应公开招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并实行回避制度。会计人员是村(社区)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的,不得负责该村(社区)的会计工作0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开单员负责开单、会计复核并签章、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
12、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第二十三条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镇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部门反映。(一)会计主管人员对代为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组织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公开及未移交归档前会计资料的保管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
13、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三)开单员负责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的申领、审核、核销及使用监管,对所有收支业务开具收款、付款票据。(四)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第二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村(社区)可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镇财政部门(会计代理机构)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
14、与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示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和村(社区)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由镇财政部门负责派人监交。第二十六条镇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重视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质量,建立健全代理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第一节产权管理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享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任何单位和个
15、人不得侵占、损害。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由镇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村会计、出纳、资产管理员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村(社区)、组农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
16、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范围。对清查发现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出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租赁、转让手续的,要清理收回;对查实后属于侵占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详细记载成员的身份信息、股权证号、股权数量和股份确认日期等信息,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发生成员变更的,应及时登记变更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取消应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
17、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变更资产权属的,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集体资产权利人转移登记,应及时更新资产台账,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时,对纳入经营性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土地补偿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的规定进行份额量化,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因农村集体资产权利人名称变更、资产确权和变更等情形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减免。村民小组、村(社区)、镇发生合并、分
18、立或者解散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分别管理各自资产,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应当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未经政经分离的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暂按原设账模式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应当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二节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含货币、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含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
19、、登记、保管、使用、年度清查、处置和定期报告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各项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公示,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按照要求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中及时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基本原则和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客观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财务状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核算准确、账表一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
20、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投资、转让、处置交易活动,应根据资产处置性质要求,以及资产标额度的不同,按照镇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选择公开招标、投标、议价、竞价等适当的交易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处置的结果按规定形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拆包或者出租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
21、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规定的范围和结算起点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各项支出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现金收支活动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非法截留、乱支乱用、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第三十五条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
22、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征地补偿费专户等法律法规制度允许设置的专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现金要日清月结,会计与出纳(报账员)核对现金日记账,出纳(报账员)盘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每月对账一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镇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支取。第三十七条
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债权发生。除了正常业务往来发生应收款项以外,原则上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对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办理款项出借手续前必须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且必须明确利息及归还日期,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笔出借金额或向同一借款对象出借资金总额超过10万元(含)的,须提供借款对象信用情况、还款能力评估及担保人(物)情况等材料,报镇党委会或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按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决策,通过后实施;(二)单笔出借金额或向同一借款对
24、象出借资金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按照四议两公开”机制决策,通过后实施;(三)出借资金总额5万元(不含)以下,由村两委会议表决决定;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应收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债权登记台账,每年至少对债权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应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司法程序追讨。第三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现问
25、题应查明原因并按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实相符。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债务单位撤销、关闭、破产,依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数额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有关核销决议报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存货,定期对存货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
26、点清查。存货的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照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规定程序批准。第四十二条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财务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监制全市统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支出
27、凭证、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由镇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使用。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农村会计凭证使用情况。镇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财务票据,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支出,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
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工具、设备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有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第四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盘亏及毁损金额大于等于IOoOO元以上的,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决策。第四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经民主决策、按规定审批后,对下列资产办理处置:(一)因技术原因
29、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
30、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式、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不能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购入的生物资产成本应当按
31、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以及外购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自行繁殖的育肥畜、产畜和役畜,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收到政府补助的生物资产或者他人捐赠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物资产死亡或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置收入、赔偿金额扣
32、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O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处理;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的无形资产,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从使用之日
33、起,在其使用寿命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收益对象计入相关生产(劳务)成本或当期损益。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适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才能付诸实施,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
34、好投资风险评估,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派人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的资金或其他资产,应纳入
35、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入账、使用,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对于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通过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并按照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经营中需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三)数额
36、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其中数额较大资产的额度下限由镇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
37、益性设施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规范集体资产处置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意平调、私分、侵占或非法改变其集体资产权属性质。第五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拟处置资产相关情况、第三方资产评估结果、处置原因及处置方案报镇镇农业农村局审查备案。经同意后应公示满10日再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应当公告(公示)不少于5日。如涉及四议两公开一监督事项的,按照阜沙镇推行村组两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制度(修订)(阜综办202242号)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妥处置批准手续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继续做好资产保护工作,不得自行处理。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
38、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第五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须严格遵守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接受镇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0拟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应评估范围的,按规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基本参考来确定交易底价。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发生损失,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资金筹集管理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主要包括在农村信用社、农
39、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融资租赁,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计划用途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浪费和挪用资金,并根据所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
40、筹资事项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如数额达到重大财务事项级别的,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决策,将包括筹资方式、规模、用途等筹资预算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将贷款方案和审议情况提交镇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镇政府批准,并将贷款使用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举债:(一)未经科
41、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二)未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违法建设、兴办公益事业;(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第五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还贷计划,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农民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消化旧债,债
42、权债务的应定期清查,清查结果要按规定公开。对确认已形成的不良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好集体各种资产和资源,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增加还债能力。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当地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与社会资本组织开展经营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实现利益共赢。双方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
43、益分配。镇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合作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农业农村经济领域。第四节资源管理第六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本村(社区)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进行逐项详细登记。对外包、出租的集体资源同时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应对本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进行重点记录。第六十三条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本村(社区)资源以公开协商方式外包、出租的,
44、由双方议定承包费、租赁金;以招标投标方式外包、出租的,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承包费、租赁金。招标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张榜公布。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区)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第六十四条对资源的承包、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与承包方或租赁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顺序编号,集中管理。第六章预决算管理第六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根据上年度收入决算数及对预算年度收入情况预测,坚持“量入为出、略有节余、厉行节约及“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编制预算支出。镇财政部门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第六十
45、六条预算编制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第六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应在当年1月15日前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决策,通过后报镇财政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的,须报镇财政部门审查,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决策,通过后实施。第七章收支管理第六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接受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监管。收入和支出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严禁
46、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和材料,不得设账外账。第六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具体按审批权限界定)审批同意并签字;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同意并签字后记账。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对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支,出纳员(报账员)有权拒绝支付。第七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
47、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应收尽收,并及时登记入账。严禁“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农村集体内部往来款项应填写内部往来结算单。第七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证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车运行、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严控消费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第七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事项必须在有对应预算资金的前提下实
48、施,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经营管理及财务事项开支应当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决策,落实民主理财程序。村级开支实行村党委(总支)书记和村主任联合审签办法,村党委(总支)书记和村主任兼任或其他原因没有正职的,由村主管财经两委干部代为履行审签。组级小额开支由经济社社(组)长审签,大额开支由村党委(总支)书记和社(组)长联合审签。严禁为规避审批权限而故意分拆本属单笔支出的单据或业务。(一)村集体开支审批权限在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范围内严格规定如下:1.单笔开支金额在500元(含)以下的,由村主管财经两委干部审批;2单笔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上至100O元(含)以下的,经村主管财经两委干部审核后由村主任审批;3.单笔开支金额在100O元以上至2000元(含)以下的,经村主管财经“两委”干部审核后由村主任和村党委书记联合审批;4.单笔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以下的,由村两委”成员共同审核后经村主任、村党委书记联合审批。5单笔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村两委”会会议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