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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2110号)等有关文件,增强金融服务跨境贸易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缓解跨境电商等跨境贸易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为确保资金池高效、规范、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是为福州市跨境贸易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而设的专项资金。资金池首期启动规模8000万元,
2、由市商务局外贸出口信用保障专项资金中的2000万元,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的1000万元,以及市城投集团、市古厝集团、市国资集团、市金控集团、市左海集团各出资Iooo万元组成,后续视资金池运作情况和实际效果调整额度。第三条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资金池10倍以上的比例投放相应信贷或保险额度给福州市跨境贸易企业,跨境贸易企业出现风险后,各方按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承担风险责任。第四条资金池先期采取“跨境贷”模式运行。“跨境贷”指的是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增信机制,由合作投放机构为跨境贸易企业办理贷款、贸易融资业务的金融服务方式。第五条资金池后续可
3、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跨境保”模式。“跨境保”指的是在资金池的助力下,通过“政府+保险机构+跨境贸易企业”风险共担的模式,保险机构在降低赔付比例的基础上扩大对跨境贸易企业的保险限额的金融服务方式。第六条资金池支持的跨境贸易企业原则上应为福州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在海关有出口数据,无安全、质量、环保、报关、报税、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七条成立由市商务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跨部门工作小组及各部门各自履行相应职责。(一)跨部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1 .根据需要修改、完
4、善资金池管理办法;2 .根据需要确定合作增信机构;3 .审议监督资金池运作管理情况;4 .根据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池管理人”)的管理费用申请,会审作出拨付决定;5 .根据合作增信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会审作出补偿决定,通知资金池管理人给予拨付;6 .对资金池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调整;7 .负责开展资金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8 .研究处置资金池运行的其他重大事项等。(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L负责跨部门工作小组的召集、协调工作;9 .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预算;10 受理合作增信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和资金池管理人的管理费用申请,召集跨部门工作小组进行会审,并根据会审结果通知资金池管理人
5、在资金池中予以划扣;11 会同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导工作。(三)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主要负责:1 .协调福州自贸片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2 .会同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导工作。(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L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督促担保机构合规经营;3 .会同市商务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导工作;4 .协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跨境贷”投放力度。(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L审核资金池预算安排;5 .指导开展资金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资金池管理第八条资金池管理
6、人职责委托福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资金池进行日常管理。资金池管理人要根据有利于风险控制和服务便捷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资金专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实行动态管理,利息收益结转进入资金池。资金池管理人主要职责:1 .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报备资金池管理方案,并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2 .根据使用情况向市商务局提交资金使用预算报告和资金池增补方案;3 .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管理费用申请,根据跨部门工作小组会审结果拨付资金;4 .配合跨部门工作小组做好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5 .负责统计、核对并分析业务数据、提交分析报告。每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自
7、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上月的资金池运行情况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商务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上一季度资金池运行分析报告;6 .负责资金池业务的相关工作台账和专项档案日常管理。第九条资金池管理费资金池管理费原则上按一个周期年末资金池余额的0.5%予以结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结算金额不超过一个周期年末资金池利息收益总额。资金池管理费提取经跨部门工作小组会审同意后,由资金池管理人在资金池利息收益中扣划。第四章“跨境贷”运作方式第十条“跨境贷”主要用于满足跨境贸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企业贷款利率不宜超过银行同类产品利率水平。贷款期限
8、为一年,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或者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自助可循环等。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IOoO万元;中型以上企业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成长性高的外贸龙头企业(出口或进口的上年业绩或当年累计业绩,排名全市前30名)可一事一议。第十一条合作投放机构筛选由资金池管理人依法依规对接符合条件的投放机构开展“跨境贷”合作。对接成功后,资金池管理人应及时向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放机构可申请参与:L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愿意支持跨境贸易企业发展的;2 .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跨境贷”业务,积极开发各类跨境金融产品的;3 .能够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开设
9、跨境贸易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匹配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的。第十二条鼓励“跨境贷”合作投放机构为到期贷款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对实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续贷客户,应考虑适当降低贷款成本。第十三条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担保机构制定相应“跨境贷”业务操作细则(指引)。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年化l%o第十四条运作流程(一)申贷。跨境贸易企业向“跨境贷”业务合作投放机构提出“跨境贷”申请,也可通过“金服云”等平台提出申请。(二)审贷。合作投放机构根据各自业务操作管理规定以及合作约定进行审贷工作,并向该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相关信息。审贷结果应及时通知“跨境贷”业务申请人。(三)放贷
10、。“跨境贷”业务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先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所需材料并与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支付担保费,合作投放机构在落实放贷手续后给予放贷。从受理贷款申请到贷款审批完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四)续贷。贷款期满前一个月,跨境贸易企业可向合作投放机构提出续贷申请,合作投放机构应按有关续贷政策简化办理手续。第十五条风险监管(一)各方职责。合作投放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承担“跨境贷”实施工作,按照银保监部门监管要求做好业务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合作投放机构提供财务情况、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二)贷后、保后管理。“跨境贷”发
11、放后,合作投放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按各自贷后、保后管理制度落实跟踪管理,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重大事件,如任何一方发现贷款企业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其他方。对于异常情况经协商一致后提出风险处置预案,如发现贷款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各方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如对贷款企业因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各方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或予以清收。(三)风险警戒。对单个合作投放机构“跨境贷”不良贷款率超过5%时,由担保机构及时告知跨部门工作小组,并暂停与该机构“跨境贷”业务的合作,待合作投放机构进行整改、报请跨部门工作小组会商同意后,方可恢复合作。(四
12、)退出机制。若受授信政策、财政预算等因素影响,本资金池难以继续执行,跨部门工作小组、合作金融机构可共同决议终止资金池运作。决议生效后,已签合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存量授信继续履行。对正常生产经营、仍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合作投放机构应以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为前提,在3年内实现存量客户的稳步退出或替换原授信方案。第十六条风险补偿流程企业“跨境贷”贷款发生逾期时,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报告有关情况,按有关规定组织催收,并启动代(补)偿程序,各方按约定承担相应风险责任。(一)符合省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条件的“跨境贷”业务(主要针对小微企业)合作投放机构、资金池、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三方将
13、按2:3:5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具体流程如下:1 .先行代偿。由合作投放机构承担不良贷款本金2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担保机构按本金损失部分的80%先行代偿。代偿后担保机构向省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代偿补偿,各方应依法依规开展追偿清收工作。2 .补偿申请。在追偿程序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后一年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终结(中止)执行的,担保机构代偿总额扣除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应承担的本金风险责任和分配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省再担、国融担及自身)的追偿所得,差额部分即认定为代偿净损失,在每年4月前向跨部门工作小组就代偿净损失提出补偿申请。3 .会审。跨部门工作小组会审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拨
14、付资金,并核销贷款损失。对超风险资金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安排资金给予补偿。(二)不符合省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条件的“跨境贷”业务(主要针对非小微企业)合作投放机构、资金池、担保机构三方将按5:4:1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具体流程如下:1 .先行代偿。由合作投放机构承担不良贷款本金50%的损失以及全部利息损失,担保机构按本金损失部分的50%先行代偿。各方应依法依规开展追偿清收工作。2 .预拨付申请。担保机构在代偿后的次月10日前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提交代偿预拨付申请,申请金额为本金损失部分的40%o3 .会审。跨部门工作小组会审通过后在资金池上限范围内按相关程序预拨付资金。4 .核
15、销申请。在追偿程序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后一年或司法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终结(中止)执行的,担保机构扣除分配到其的追偿所得,差额部分即认定为代偿净损失,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提出代偿净损失核销申请,跨部门工作小组通过会审进行确认。第十七条合作投放机构开展“跨境贷”业务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贷款授信审批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或开业不满一年的;(二)贷款授信审批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不良贷款的;(三)贷款授信审批时,未对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四)落实担保条件时,未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五)未落实贷
16、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六)贷款发放后,未按要求向资金池管理人备案的;(七)企业贷款用于非主业经营活动的,如房地产投资、有价证券购买等;(八)贷款逾期后,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催收的;(九)未经跨部门工作小组和资金池管理人同意,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的。担保机构先行代偿前应对合作投放机构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合作投放机构发放贷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不予代偿。第十八条追偿清收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企业、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方积极开展追偿清收工作,对已核销的贷款业务要做好“账销案存”工作,若后续有追偿所得,由担保机构核算资金池应得款项,在报请跨部门工作小组确认后将资金
17、池应得款项返还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就上述情况每半年度向跨部门工作小组作书面报告,追偿所得由资金池和合作投放机构、担保机构等各方按实际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合理追索费用一般在申请代偿净损失补偿或贷款净损失核销时一并经跨部门工作小组确认,确认后多退少补。第五章“跨境保”运作方式第十九条在出险产生赔付时,保险机构、资金池、跨境贸易企业三方承担比例为7:2:Io小微企业承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IOOO万元,中型以上企业的承保金额可适当扩大,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第二十条“跨境保”具体业务流程由跨部门工作小组根据保险机构提交的申请另行制定。第六章鼓励国企参与资金池第二十一条为扩大资金池规模,帮助更多跨境
18、贸易企业获得融资支持,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安排资金投入资金池,由资金池管理人统一进行管理,并按照出资比例支付贷款风险补偿。第二十二条对资金池带动的出口流量视同市属国企完成出口,具体金额按出资比例进行折算。第七章相关定义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跨境贷”、“跨境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分为合作投放机构(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和合作增信机构(主要指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中型以上企业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认定的企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追偿所得指合作金融机构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后剩余的部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第二十七条担保机构通过本办法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尽职免责事宜,按照福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