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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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铁路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等活动。第三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依托建设单位、铁路监管部门的网站进行。第

2、二章项目信息公开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3类,具体如下。(一)项目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施工图审查结果、开工手续办理结果的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结果。(二)建设管理信息: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履行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现场负责人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合同变更事项等)。(三)竣工验收信息:验收组织单位名称、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等。第六条铁路

3、建设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其单位网站公开。建设单位没有开办网站的,应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第七条招标投标信息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单位可不再公开。合同履行信息还应按施工标段在施工现场公开。建设单位可统一格式,监督施工单位在其驻地、桥梁、隧道和车站等工点树立信息告示牌予以公开。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为长期。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第九条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一)从业单位信用信息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从业

4、业绩等。2.失信行为信息: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认定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3.守信行为信息:因参与铁路建设活动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表彰、荣誉等信息。4信用评价信息:按照铁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起草中)等信用监管制度开展的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项目设计总体、专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隐去出生日期关键信息)等内容。2.失信行为信息:按照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认定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3.守信行为信息:因参与铁路建设活动

5、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表彰、荣誉等信息。第十条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其中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由铁路监管部门按程序公开。第十一条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在公开前应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查程序。失信行为信息在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记录认定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第四章公开管理第十二条下列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

6、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由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填报、更新并公开;由于未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对变更、撤销或者到期后的信息应及时从公开媒介上变更或者撤除。第十五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铁路监管部门应正确使用公开的信息,严禁利用公开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中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员工。本办法所称铁路监管部门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铁路监管部门。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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