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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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第三条铁路运输许可分为四个类别:高速铁路旅客运输许可、城际铁路旅客运输许可、普通铁路旅客运输许可和铁路货物运输许可。第四条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铁路运输经营方式,包括独立、合作、委托以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

2、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符合国家规划和标准的铁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三)具有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符合铁路运输从业资格和岗位标准的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五)具有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

3、产作业规范;(六)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高速铁路旅客运输许可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经历。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和铁路货物运输许可的申请企业,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管理工作8年以上经历,专业技术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铁路运输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铁路货物运输许可的申请企业,办理危险货物或者特种货物运输的,相关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相关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标准和岗位培训要求。第八条拥

4、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委托等经营方式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应当委托已取得相应类别铁路运输许可的企业。仅有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申请企业,应当拥有机车车辆的所有权0第三章许可程序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类别和条件提出申请。一次申请多个类别的,可以合并申请。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五)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

5、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六)主要生产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资格情况;(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情况;(八)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情况;(九)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十)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文件、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十一)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依据;(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采取合作经营方式的申请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委托协议复印件、受托企业的铁路运

6、输许可证复印件,不需提交上述第五至八项的材料。仅有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取得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证明、拥有机车车辆所有权的证明,不需提交上述第十项的材料。第十一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

7、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组织鉴定、专家评审。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组织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铁路运输许可

8、证。第十四条铁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被许可企业名称、住所、证书编号、许可类别、发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内容。许可有效期为长期。证书编号格式为:TXYS#一*。其中,TXYS代表铁路运输许可标识;#”代表发证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许可证序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十五条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变更事项说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第十六条被许可企业增加铁路运输许可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程序,向国家铁路局提出许可申请。第十七条被许可企业合

9、并、分立的,或者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于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企业合并、分立的,申请材料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合并、分立的协议复印件或者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第十八条被许可企业应当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展相应的铁路运输营业,并于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国家铁路局。第十九条被许可企业应当保证其运输条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许可类别开展铁路运输营业。第二十条被许可企业未经国家铁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12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前90日向社会公告,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运输业务

10、。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及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补办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铁路局依据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铁路局实施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被许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许可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许可条件的保持情况

11、;(二)遵守铁路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许可企业有关部门、生产营业场所;(二)询问被许可企业有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四)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运输年度报告报国家铁路局备案。运输年度报告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本企业运输业务及公益性运输完成情况、运输安全状况及其他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等。第二十六条铁路运输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铁路运

12、输许可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第二十八条铁路运输许可的撤销、注销,由国家铁路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被许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铁路运输许可。第二十九条国家铁路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行为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被许可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有关名词解释如下:(一)铁路基础设施是场站

13、设施、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铁路设备设施的总称。(二)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专业包括安全管理、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的运用以及维修养护。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许可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另行制定发布。第三十三条在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补领铁路运输许可证。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制定目的和依据2013年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后,为进一步推动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1

14、3年8月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明确要求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今年4月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确定了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措和落实建设资金的五项政策措施。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还推出了包括铁路在内的80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项目。制定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对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为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经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运

15、输市场准入条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铁路运输市场开放。同时,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大动脉、大众化交通工具,铁路运输提供的是公众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世界各国铁路监管部门普遍对从事这类特定公共运输活动的企业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并通过加强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以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其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3年铁路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据国家铁路局职责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国家铁路局多方面听取意见、反复

16、研究论证,组织起草了该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发布。二、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4条,主要内容:1.鼓励社会投资建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投资建设铁路的企业,明确其有权自主决定铁路建成后的运输经营方式,并可以通过合作、委托及其他合法经营方式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同时规定,拥有机车车辆等铁路专用设施设备和符合条件的生产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以通过取得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方式,申请从事铁路运输。办法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不同类别铁路的实际需要,将对企业实行分类许可,并分别研究确定相应的准入门槛,以体现鼓励投资的精神。2.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便

17、民利民要求。一是明确铁路运输许可从前置改为后置审批,即先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后申请运输许可,实行先照后证二对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等不作限制。二是方便企业申请,明确申请企业一次申请多个类别许可的,可以合并申请,并拟编制提供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文本格式。三是减少审查材料,明确申请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类别的运输许可。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委托协议,不再重复审查受托人的材料。四是减轻企业负担,没有设定企业年检制度,主要通过企业运输年度报告备案、许可监督检查等方式监管被许可企业从事许可事项、保持许可条件等情况。3.保障运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办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

1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承担铁路公益性运输义务。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铁路网畅通,重点围绕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从安全机构设置、制度办法、生产作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管理人员从业经历等方面设置了许可条件。对申请从事高速铁路运输的企业,特别提高了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为鼓励铁路运输企业持续健康经营,办法将许可有效期设定为长期。对企业的停业、歇业提出限制性要求,明确被许可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应当妥善处理好相关运输业务。4.规范许可监管行为,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措施,提出了规范约束监督检查人员行为的要求等。政府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妨碍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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