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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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博物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冠以青海字样、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

2、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其他申请设立涉及文化和旅游工作的社会组织,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市州、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第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对于跨行业、业务范围宽泛、不易界定的行业组织,按照聚焦主业的原则,不予设立登记;对于与省内已有正常运行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设立申请,按照控制总量的原则,严格加以控制。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其名称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其业

3、务范围应当符合省文化和旅游厅职能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而设立。第五条申请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和基本要求。(一)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1以文化和旅游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相关要求和规定。2.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文化和旅游工作情况;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资质。3.必须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

4、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5.社会团体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政治面貌等栏目。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青海省户籍,或在青海省领有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注册地应当在青海省。(二)基金会:成立基金会,应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1为文化和旅游工作高质量发展等公益目的

5、而设立。2.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数额,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3.必须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民办非企业单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以从事非营利性的文化和旅游活动目的而设立的。2必须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固定的场所。第六条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组

6、织应提交的材料:(一)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租赁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等。(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文件: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名称预先核准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验资报告;住所证明(租赁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等。(三)设立基金会的申请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拟任理事、监事名单、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简历;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登记事项表;财务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执业资格证明;验资报

7、告;住所证明(租赁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的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等。(四)申请成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文物局关于规范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相关程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七条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工作程序:(一)凡申请成立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统一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受理。(二)由厅办公室根据社会组织性质,按照工作业务对口或相近的原则,提出社会组织归口管理业务处室建议名单,报经厅领导同意后确定归口管理业务处室。(三)归口管理业务处室商政策法规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一

8、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处室应组织实地勘察。(四)业务主管处室经审查认为符合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社会组织设立条件的,商政策法规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分别报分管厅领导,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厅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出具同意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同意筹备(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五)发起人持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的同意成立或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六)获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

9、、进行税务登记注册等。(七)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第八条社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一)每个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二)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近三年年检合格、符合发展需要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按规定申请设立。(三)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所属社会团体、基金会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四)社会团体、基金会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10、,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九条社会组织变更下列事项,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一)名称;(二)业务范围:(三)业备主管单位;(四)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主任(馆长)等负责人;(五)住所;(六)原始资金。第十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有关规定对社会组织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组成员、债权债务清算日期

11、等内容在报纸上公告。第十二条社会组织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资料办理注销登记,并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文件,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或印章销毁证明和注销银行账户证明。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社会

12、组织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理事长担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第十八条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第十九条社会组织的换届、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45个工作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

13、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民政厅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再报省民政厅核准。(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民政厅批准备案。第二十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发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离退休干部(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的领导人员)

14、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职务,一般不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同意。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二十一条中共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机关委员会负责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申请成立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成立党的组织;不足3名的,应根据业务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

15、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党组织负责人。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对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应按照业务分类、行业归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一)凡举办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旅游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擅自开展跨地区、跨系统的全国性、国际性文化和旅游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各种评比奖项,不得搞收费评比或以评奖为名变相敛财。(二)社会组织要加强对主办的各类文化和旅游类活动的管理。不得只挂名收费、不参与管理;不

16、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确需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大型活动部分工作的,要通过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三)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词、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每年应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少于3次。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文化和旅游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

17、捐索捐;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擅自编印、发行内部报刊;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一)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二)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三)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年度报告和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图片、影像、论文等),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初审

18、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一)凡一年不提交年度报告和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的,开展公益性活动少于3次的,责令限期整改。(二)超过两年(含两年)不提交年度报告和开展活动的相关资料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商请省民政厅依法予以注销。第二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名单,对不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列入“异常名录”,商请省民政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切实落实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明确脱钩职责,确定脱钩名单,确保行业协会脱钩后依法开展活动。加强对承担特殊职能、涉及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旅游安全的行业社会组织登记的前置审查、监督指导、管

19、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纠正处理,或商请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对长期不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及僵尸型社会组织,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和规范,加大对文化旅游领域山寨社团离岸社团”和非法在省内开展文化旅游活动的境外组织的打击力度。第三十三条对活动开展不力、运作能力较弱、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其主动申请注销,实现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参加年检、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撤销或吊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能正常开展注销清算审计的,由社会组织召开注销会议,出具财务情况说明,收支平衡的,经业务主管处室、党建工作机构同意,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商请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注销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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