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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石料买卖合同(样本)合同编号:转让人: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转让标的(一)乙方通过公开竞价,取得梨洲街道苏家园村柴西岩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多余土石料(以下简称标的物);(二)工程期限:2022年11月15日,具体以工程实际开挖进度为准;(三)土石料设计量:324.28万吨。(四)治理区允许堆放土石料体积:也万方,以甲方指定的技术单位测量数据为准。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一)本次
2、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二)支付方式:分三期缴纳,统一汇入余姚市财政专户。待款项收齐后,由甲方提供非税统一票据给乙方。第一期:乙方须在2022年月日下午4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向甲方支付转让价的35%,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第二期:乙方须在2022年坦月工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的35%,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第三期:乙方须在2022年9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价的30队即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三)如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标的物,属违约: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将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物再次拍卖时的竞买资格,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3、失。待乙方付清第一期款项后,由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将剩余100O万元竞买保证金按甲方要求转入第三方监管账户,转作本合同履约期间的保证金,根据甲方、乙方与银行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智管产品监管协议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完成标的物清运后,向甲方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第三条标的物交付本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实际开挖进度,由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施工单位将标的物分批次交付给乙方。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保证对转让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二)标的物为治理工程设计除工程自用后多余的土石料,设计量与实际交付数量可能存在一定的技术数据差距;如设计量与实际交付数量有差距,则以土石
4、料设计量为准,甲方不进行转让价款的退补,相应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三)为确保治理工程顺利实施,乙方需对治理区堆放的标的物及时清运;乙方未及时清运,经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三次函告(二次函告间隔时间不少于48小时)后,仍超过10万方的,超过10万方部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收益纳入市财政,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清运,届时造成治理区堆放土石料体积超过允许堆放量的,乙方必须提前征得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四)拍卖成交后,治理区堆放标的物可能已超10万方,为确保治理工程顺利实施,乙方须在2022年8月25日前完成对土石料的清运,达到治理区内允许堆放
5、要求。后续清运要求按上一条实行。(五)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施工,并制定相对应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疫情防控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清运工作顺利完成。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抢救伤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同时须立即报告甲方及相关部门。(六)乙方须自行办理清运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在街道、公管和交警等部门联合出台工程运输实施规定后,按要求组织装运车辆清运,且在运输期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企业的正常生活及生产,确保道路通畅。实际清运过程中,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其他各方无涉。(七)乙方在履约期间,被第三方投诉
6、或者诉讼的,由乙方妥善解决。(八)在履约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事故等)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九)如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按规范的变更程序,对原调查与设计方案进行变更,而导致标的物数量发生改变的,甲方则对转让价款实行多退少补金额=转让价款+土石料设计量X(土石料设计量一变更后土石料设计量),须在标的物交付完成后10日内补足或退还,乙方须予以配合。第五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转让价款,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1、与施工单位勾结,或擅自开挖,侵吞土石料且数量较大的;2、造成恶劣影响和社会负面舆论的
7、;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二)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可向甲方要求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1、大幅度调整运送量且未书面通知乙方的;2、擅自将标的物处置的。第六条不可抗力(一)因大雨等恶劣天气、相关职能部门因管理需要要求停运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延长标的物提取时间的,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顺延。(二)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标的物灭失且无法在履行合同时,甲乙双方均不作任何补偿,价款按实际提取量结算。第七条补充与变更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
8、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协议和条款效力(一)本次拍卖行为由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代理,甲乙双方因本次拍卖行为与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签署的各种拍卖文书及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织部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二)合同各款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不受影响。第十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其他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时间:2022年月日签订时间: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