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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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大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我校大项维修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规范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项维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拨款、学校自筹资金、以及校内各单位使用部门发展基金等进行的维修类土建、安装、改造、管线、装饰、装修等,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第三条大项维修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管理;30万元以下项目由资产处负责管理。第四条学校大项维修领导小组,由基建处、后勤处、资产处、财务处、工会、监察处、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组成,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牵头),协调、预审维修项目。第二章项目的立项第五条在财务预算框架内,每年10月15日前,由

2、各使用单位或日常管理部门向资产处申报大项维修工程项目计划,资产处可联合基建处、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筛选。第六条大项维修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立项方案。第七条财务处根据预算,审核立项并安排大项维修工程项目资金计划。紧急和突发项目需报大项维修领导小组和财务处共同审定,并按学校审批、决策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每年11月份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下一年大项维修计划(50万以上项目需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并将决议形成文件下发,进行网上公示。第九条大项维修项目遇到的特殊情况,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第三章项目的招、投标第十条我校进行的大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

3、,项目投资额在15万元(含15万)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通过校招标办进行招标。第十一条投资额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视工程情况(相关部门充分了解情况基础上)选择议标、延标、直接发包等方式。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以谋求个人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规则一、在学校内部进行招标的大项维修工程项目,在招评标之前,招标办应会同建设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参与投标单位的信誉、资质情况进行审查或考察筛选,进行资格预审。二、所有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工程预算文件。三、无标底(或者无最高限价)大项维修工

4、程项目的招标,其评标任务是推荐2-3个中标候选人,并对其名次排序。然后依据价格审核或进行商务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排第一名的优先,当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时,依次商谈)。第十四条大项维修工程招、评标,由基建处、后勤处、资产处、监察处、审计室、财务处、工会、校内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及使用部门抽调人员参与评标,由校招标办组织并实施招投标程序。第十五条校外非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承包学校修缮项目。第十六条校内后勤处各中心可参加校内工程项目的投木小。第十七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的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

5、投标价格合理,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十八条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第十九条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校外单位与校内单位条件同等时,优先考虑校内单位施工。第二十条招标信息及评标结果在校园网予以公示。第四章项目的施工管理第二十一条预算审核及施工合同的签订按规定程序选中施工单位后,基建处(或该项工程的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项目的施工具体内容和做法、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工期、付款方式和经济责任等内容。一、施工内容和做法较为明确的大项维修工程项目,应将完整的工程

6、预算资料送审计室审计,以预算审核结果作为签定合同的依据;二、施工内容和做法须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大项维修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以结算审计为准。第二十二条大项维修工程应实行监理制,根据施工难度,由基建处实施监理或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实施监理。大项维修工程施工期间根据需要每周(或每两周)召开施工情况例会,各方有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基建处(或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有关各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二十四条工程变更洽商及造价控制一、工程变更洽商均须按预算审批权限报批;二、变更洽商内容,须经监理单位书面报告,并经基建处审核签字,其单项变更造价

7、增加额超过15万元的须按学校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三、大项维修工程项目变更造价的审核:1变更项目在标书中己有相同的项目,其造价原则上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2变更项在标书中没有同类项目参考的,由基建处(或工程管理部门)签审。第二十五条基建处(或工程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五章项目材料、设备采购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材料一般情况下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第二十七条甲供材料(含设备)施工合同中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或由建设单位确认其价格的材料或设备,应以校基建处为主,组成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小组,并按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实行校内公开招标、

8、邀请招标或直接采购。第六章项目竣工结算及决算审计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应在60天内进行工程结算。承包方应编制结算书、提供竣工图、变更洽商签证单等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基建处。基建处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存档,形成学校的历史档案资料。第二十九条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先由基建处进行必要的初审,对一些发生在施工过程中明显不合理取费和工程量、材料单价逐项审核,承包单位根据初审意见重新调整结算。第三十条大项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出结算审计的书面申请。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由校审计室组织,可由校审计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选择。第三十一条承包单

9、位将调整后的结算书经基建处审查确认后,正式报送审计室审核,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图纸(或工程做法;草图;示意图)、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二、工程竣工结(决)算书;三、工程竣工图(或竣工草图);四、竣工验收报告;五、隐蔽工程验收纪录,变更事项洽商纪录;六、承包合同或协议(校内施工单位应提供任务书);七、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等,重大设计变更资料。八、基建处初审意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全面、完整,一次报齐。第三十二条校内各中心承担的工程,其工程款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及审计一、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工程结算书并进行审计,以确定各中心的工程产值;二、财务

10、处在进行帐务处理时扣除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环境保护费、规费及税金等;三、企业管理费按50%计付;四、利润参照招投标时的预算确定。(或按单个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方商定)。第三十三条审核过程中,基建处(或工程管理部门)应负责配合、解释并介绍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情况,并向审计部门、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必要的审计依据。第三十四条造价咨询单位在出具审核报告前应充分听取基建处意见,并对基建处(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做出核实及答复。第三十五条基建处(或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核报告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及结算情况在校园网予以公示。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基建财务应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决算工作,出具竣工决算报告,确定该项目的最终投资,履行固定资产报增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根据情节及后果,按照学校行政规定和党的纪律进行处理或处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基建处、审计室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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