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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办法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提高资金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优化金融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设立磐安县企业应急互助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为确保周转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周转金的宗旨是增进企业之间团结协作,互帮互助,提高企业凝聚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增强银行对企业的信心,帮助企也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财务成本。第三条周转金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互助、专业管理、临时应急、安全有偿的原则设立;并按照短期、应急、有偿、安全、救急不救穷的原则运作,用于企业银行到期借款的转贷周转。第四条成立磐安县
2、企也应急互助周转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领导,县府办、财政局、国税局、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办、各商业银行、信用联社及认缴企业负责人代表组成。管委会负责周转金管理决策、认缴企业审查及其它重大事项。管委会下设周转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负责周转金使用的申请受理、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周转金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具体办理周转金的募集、拨付、回收、结算等业务。第二章周转金的筹集规模及来源第五条周转金首次筹集规模3000万元以上。第六条周转金来源:(一)企业认缴2000万元以上;县财政出资100O万元。(二)周转金由企业自愿认缴,每家企业认缴额度不少于10万元,上不封顶。认缴企业享受周转金使用的权利,未出资认缴的企业无权使用周转金。企业按规定时间认缴的,从认缴资金到位次日起享受权利;未按规定时间认缴到位的,从缴款之日起30日后享受使用周转金权利。第七条周转金募集的对象为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在县域内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的其它企业。第八条认缴资金不得抽资、减资,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抽资或减资的,须经管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