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宁波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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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宁波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宁波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一、保险内容(一)保险内涵。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等投保项目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

2、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二)保障范围。保障范围包括投保单位在投保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或中止施工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或中止手续,保险费用是否调整由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四)保险费用。保险费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安装总造价为计算基数,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周期、规模大小、风险高低、责任限额高低等实行差异化费率,并根

3、据参保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赔付情况和社会信用情况等确定相应的浮动系数。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方式。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管理费,列入不可竞争项,编入工程预算,计入工程造价。(五)保险责任限额。保险责任限额应当至少包括投保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部分。承保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C20209号)文件中对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最低赔偿责任限额的要求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二、保险服务(一)事故预防服务1 .基本原则。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突出生产安全

4、风险辩识、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投保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辅助检查、教育培训、安全形势分析,助推行业安全监管效能提升。2 .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投保项目工程规模、周边环境、风险分布、人员情况及投保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历年事故情况等,结合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技术方案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服务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风险辩识、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内容。服务内容和标准按照浙江

5、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要求实施。3 .服务频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根据风险等级、危险程度等因素开展,以危大分部分项工程、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及经评估为一、二级风险的风险源为重点,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应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在开工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三个阶段分别开展,并相应编制出具安全风险初步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安全风险总体评估报告,其中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每半年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应急救援演练每年举办不少于1次。同时开展全市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编制提交全市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6、报告,每年不少于1次。4 .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工程管理、咨询机构(统称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辩识、评估能力和事故隐患排查能力,且具有开展相应工作的管理经验,已建立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服务技术标准,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每个服务项目应组建由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经历并取得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直接

7、或间接地参与被服务工程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供应等相关业务。5 .服务要求。保险机构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存在的问题、风险防控措施及建议;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同一类隐患频发的应及时会商投保单位制定专项风险控制方案;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属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服务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门。6 .服务评估。保险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动态评估,建立考核奖惩与淘汰机制,强化诚信、廉洁信用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对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能力不

8、匹配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开展约谈警示,直至解除合同。(二)理赔服务1.全天候接报案。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全天候接报案制度,设立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接到报案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积极协助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2,预付赔偿及垫付。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预付赔偿保险金制度,对保险责任明确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确认损失部分应预付赔款;同时针对出险后使用的商业救援等紧急费用,保险机构应先行垫付。3,快速理赔。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赔付时间自收到赔偿请求且完整的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计算,赔偿金额1万元以下的小额案件3个工作

9、日内快速赔付;赔偿金额在50万以内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赔付;赔偿金额50万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赔付。三、投保承保(一)投保项目。2024年3月1日起(拟定时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均需投保安责险;未开工项目已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为安责险。投保安责险的工程,投保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如投保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应选择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承保理赔服务质量优良的保险机构承保。(二)投保主体。投保主体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

10、以施工项目(标段)为单位,按照责任限额要求投保安责险,保费由项目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信息录入时填写相应的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三)承保主体。承担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 .具有与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3 .具有一定数量具备专业资格能力,与保险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4 .具有建设工程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和相关经验。承保机构应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承

11、保机构基本信息、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合同范本、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等并不定期公布。四、信息管理保险机构、生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产务机构及投保单位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里建应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上线工作的通知要求,如实、及时、完整将投保、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及整改等信息情况录入浙里建应用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信息平台。保险机构要不断完善自身业务管理系统,为投保项目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对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出险理赔进行统计分析评估,提升安责险保险+服务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五、监督管理(一)保险机构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抄告相关管理部门,并

12、按照保险服务承诺告知进行处理。1.未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2 .转包、违法违规分包业务;3 .机构、相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4 .按照规定和标准应当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或者多次受到投保企业有效投诉的;5 .对所服务的投保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预防服务存在缺失或过失的;6 .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等信息多次未及时上传至平台;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其他单位,不配合保险机构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或未按照规定对检查中提出的潜在安全生产风险及隐患进行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信用扣分、行政处罚。(三)支

13、持保险机构、投保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协商机制和自律组织,加强自主约束管理,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成效开展评估服务。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二)建立机制,积极推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推进安责险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项目评优评杯等工作结合起来。造价管理部门要强化造价监督管理,确保安责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保险机构要

14、加强风控管理,创新特色服务,优化理赔流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工作,要加强省、市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和措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要强化协作,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闭环整改。(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号),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安责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保险机构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等,要严格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应参保却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安责险的优势和补充作用,尤其是抓住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的短板和难点,提高企业自主投保安责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有效推进安责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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