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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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冶金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部署和省安委会XX省20XX年冶金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冶金行业实际,现就开展全市20XX年冶金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部署,紧紧围绕“强化责任、落实措施、保障安全”,加快推进冶金及金属冶炼行业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大力提升冶金及金属冶炼行业安全基础和管理水平。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二、目标任务冶金企

2、业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彻底治理。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安全基础管理、高温熔融金属、煤气、检修作业、外委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与问题,并按时限做到隐患“清零”。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梳理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应急预案,对标进行补充完善,做到严格执行,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冶金行业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得到有效落实。通过专项整治,凡是不符合国家冶金行业产业政策、不满足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对照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一律停产整改;凡是整改达标无望的,一律予以关闭;凡是非法违规生产、去产能不彻底、地条钢“死灰复燃”的,

3、一律依法坚决予以惩处。冶金行业行政执法作用得到更好发挥。通过专项整治,各相关部门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部门联合惩戒,形成高压震慑。三、整治范围全市冶金行业企业。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所规定企业。四、整治重点(一)安全基础管理1 .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岗位培训不到位等。2 .企业未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未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

4、”、未推行“岗位安全要素表”和“设备安全要素表”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上线运行使用信息系统。3 .企业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二)高温熔融金属(液渣)安全管理1.会议室、活动室、工具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4 .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械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和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沟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二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5 .盛装液态熔融金属(熔渣)的容器耳轴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定期探伤检测。6 .炼铁高炉炉

5、基存在积水;转炉熔炼、精炼区域的安全坑及溶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有积水;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熔融金属(液渣)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三)煤气安全管理1.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7 .高炉、转炉、加热炉、热风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8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四)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1 .企业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作业制度,作业管理

6、制度未严格执行。2 .涉煤气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未编制并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程序,未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包括:检修单位与设备使用单位未分别明确项目负责人;检修负责人未对参与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检修人员不熟悉施工现场检修作业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警示标识缺失;检修现场未进行安全确认、没有专人监护;未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等。(五)外委施工管理1.涉及使用外委施工队伍的企业未制定外委施工管理制度。制度中应明确管理目标、适用范围、双方职责、管理办法和实施要点等。4 ,外委施工管理不到位。包括:企业未对外委施工队

7、伍资质进行严格把关,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条件审核;双方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外委施工管理具体管理部门;未将外委施工队伍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未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未督促指导外委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教育培训;未共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共同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未及时沟通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档案管理不到位。包括:企业未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为所有外委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外委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证明、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交底记录、施工方案等)。五、时间安排冶金行业安全

8、专项整治行动,从20XX年2月至12月,分3个阶段推进。(一)动员排查阶段(2月至4月)各县(市、区)要采取不同方式迅速向相关部门和冶金企业传达全国钢铁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精神和本方案,3月中旬之前对辖区实施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整治作出安排,达到统一思想行动的目的,营造浓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氛围。各冶金企业要对照专项整治五个方面16项重点内容,逐项对照进行自查。对自身排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方案。(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至9月)各冶金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

9、要求切实抓好整改,确保按时整改落实到位。整改措施落实之前必须保障生产安全。对无法保障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期间,各地要加强督查检查、明察暗访,督促企业做好自查整改。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4月底对金属冶炼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仍未持证上岗的企业要严格依法处罚。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冶金企业开展全覆盖的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自查自改敷衍了事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

10、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无故拖延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督办处理。督促企业做到隐患“销零”。9月底全市所有冶金企业必须完成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并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对仍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未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各县(市、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严格处罚。(三)巩固提升阶段(10月至12月)各县(市、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做好冶金及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市安委会将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冶金及金属冶炼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11、督查,检验各地工作成效并通报全市。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严格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开展自查自改。(二)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各县(市、区)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与推进冶金及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标准化创建和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提升冶金企业安全基础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重点突出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推动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三)严肃纪律,追责问责发现专项整治责任不落实

12、、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责任。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以下一般事故的,在严格依法处罚、追究责任的同时,市安委办将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约谈。(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安监、工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及时反馈、协同整治等机制,通过专题研讨、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多种形成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各县(市、区)于10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企业监管台账报送市安委办。附件:

13、1.企业自查表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附件1企业自查表填表人:填表时间: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企业名称(地址)主要设备一(规格、数-量)高炉(m3)转炉(吨)电炉(吨)煤气柜(万立方米)自查内容自查类别自查项目自查结果情况说明安全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口是否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是否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口是否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是否高温熔融金属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口是否吊运铁

14、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是口否高温熔融金属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是口否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口是口否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

15、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口是否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口是口否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是否煤气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是否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是口否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是口否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

16、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是口否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口是否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注:企业若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安全措施。附件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检查单位:(盖章)检查人员:检查日期:企业名称(地址):检S类别检查项目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安全管理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17、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管理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

18、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J温熔融金属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19、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同上高温熔融金属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

20、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同上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同上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同上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同上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同上煤气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

21、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同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同上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同上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同上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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