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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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件商洛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提升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户外广告概念)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

2、设施、户外场地、交通工具等,通过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实物模型、充气装置、旗帜、布幔、横(条)幅等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概念)招牌是指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点、经营场所设置的表明其名称、标志、字号、商号的匾额、指示牌、镂空字、灯箱等。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经营、办公场所以外设置的,视为户外广告。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招牌设置原则)招牌设置应当遵循“一店一牌、上下平行、左右一体、安全牢固、美观大方”的原则。第六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

3、(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提升城市整体风貌。(一)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负责中心城市建成区市管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有关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商洛高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二)各县(区)、商洛高新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其中,商州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城市建成区范

4、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规行为的执法工作,中心城市市管范围和商洛高新区管理范围以外及商州区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审批、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商洛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商洛高新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审批工作;商洛高新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监管工作。(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广告发布违法内容的行为。(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牌、候车亭广告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公路(除高速公路外)用地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五)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工作。(六)气象部门负责升放

5、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管。(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和影响逃生救援位置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以及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查处。(八)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行政审批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规划和规范第七条(规划编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编制城市(县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商州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进行编制,报市人民

6、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县城管局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的镇(力、)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镇(办)城镇化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编制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允许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要求,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亮度控制、设置期限等规划指标。第九条(编制程序)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有关

7、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第十条(规划修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一条(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安全检测等具体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总体要求)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与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城市街路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实行

8、城镇化管理区域范围内所有公路和市政道路沿线两侧的建(构)筑物顶部和公路沿线建控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二)禁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执勤岗亭、立交、高架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道路隔离栏、电力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及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设置户外广告,且不得在妨碍以上设施正常使用的位置设置。(三)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及防洪设施、排水管网、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四)禁止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禁止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设置。(五)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场地内和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影响逃生救援的位置设置。(六)禁止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造型独特的屋面设置。

9、(七)禁止在危房、违章建筑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八)禁止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建筑的控制地带设置。(九)禁止利用行道树、绿化带设置,禁止侵占、损毁绿地设置。(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招牌设置要求)设置招牌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招牌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机构信用代码名称或简称相符。(二)相邻经营单位的招牌应处于同一平面,高低一致,与建筑立面平行,特色商业街区除外。(三)一个门店(单位)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出入口的除外)。(四)招牌宜在一楼门檐以上、二楼窗沿以下位置设置,禁止遮挡窗户。(五)单位共用一

10、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应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统一设计、规范设置。(六)商业连锁店、银行、邮政、电信等商业机构及其网点设置的招牌,在不影响所在区域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进行设置。(七)历史文化街区及各文物保护单位周边需设置招牌的,应当先征求文旅部门的意见,保证与整体环境相协调,按照规范进行设置。(八)不应使用饱和度高的色彩,不应使用喷绘布、泡沫、即时贴等易燃材料设置。(九)设置人不在原场所继续经营或办公的,应当于搬迁后五日内自行拆除招牌,恢复招牌附着物原貌;设置人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拆除或自行拆除。(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

11、守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光源广告设置要求)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严格控制照明器具投射角度和照明亮度,除商业街区内圈外,不应播放声音,避免光污染、噪声污染;播放声音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车身广告设置要求)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利用自有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置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其他形式广告设置要求)以全息影像、投影、举牌、游走、列队巡游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扰他人正

12、常生产和生活。第三章设置许可和备案第十八条(公共场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广场、道路、桥梁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通过招标、拍卖、转让等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公共场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材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前十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规定填写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全

13、景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施工说明;(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方案和安全承诺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二十条(张挂、张贴宣传品申请材料)举办公益活动、大型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张挂、张贴标语、彩旗、横幅等宣传品的,举办方应当于设置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规定填写的张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二)举办大型活动或交易会、展销会的有关文件(不含开业庆典等);(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主体

14、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复印件及委托书;(五)张挂、张贴位置示意图和效果图;(六)安全承诺书。第二十一条(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招牌备案材料)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含临时中小型户外广告)或招牌的,设置人应于设置前五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规定填写的中小型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备案表;(二)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位置示意图、设置效果图;(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复印件及委托书;(五)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户外广告或招牌设施日常维

15、护方案和安全承诺书。第二十二条(设置规定)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第二十三条(受理要求)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或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或备案材料不齐,符合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先行受理,申请人应当三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全部申请或备案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设置要求的,核发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许可证;不符合设置要

16、求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备案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设置要求的,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指导设置人整改后重新备案。第二十四条(许可有效期)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许可期限按照下列情况确定:(一)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有效期为三年;(二)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或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许可有效期,应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四十五日。第二十五条(延期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不超过两年的延长期,延长次

17、数不得超过一次。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或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期限届满的,一般不予延期。第二十六条(变更规定)设置人应当按照许可或备案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权利人、位置、形式、规格、材质等事项的,应当重新按程序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原手续自动作废。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设置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拆除规定)大型户外广告(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设置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设施。因临时活动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或张挂、张贴的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在备案或许可的期限届满后次

18、日内自行拆除有关宣传品、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因素规定)如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等不可抗因素需要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设置人,限期自行拆除;设置许可尚在有效期内的,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对已收取的市政公共资源使用费,按照剩余期限比例退还。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短期征用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予以配合支持。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九条(设置人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其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定期开展日常维护和安全

19、检查,如发现有破损、锈蚀、松动等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保证设施的完好、安全,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漏电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清洁,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新,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三)应当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遇大风、暴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设置人必须加强所属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断电、拆除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设施安全。(四)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五)户外广告和招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

20、拆除、更新。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制度)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设置技术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备。第三十一条(定期检测制度)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备。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职责)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二)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安全保障责任,限期采取有限措施消除

21、安全隐患;(三)其他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三条(政务公开)城市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或通过其他途径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办理材料清单、流程、途径以及行政许可信息等内容,方便设置人查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三十四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违规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查,依法依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人未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许可到期后不按规定拆除户外广告及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

22、限期改正,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以及陕西省市容环境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未按要求设置车身广告的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违规设置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或变更车身颜色未按规定期限、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置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张

23、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未进行中小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备案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含临时中小型户外广告)和招牌未提前备案,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市容或周边整体风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九条(未按要求设置招牌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招牌或不履行日常维护责任规定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未按要求变更责任

2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变更已经许可或备案的事项,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责令限期拆除。第四十一条(未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置人未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报备检测报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检测不合格未按规定整改或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行政处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25、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设置要求办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的;(二)在受理、撤回、变更行政许可、行政备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转致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本办法所称“中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大于2米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2.5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本办法所称“小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边长小于等于2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等于2.5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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