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适用规则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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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适用规则的修订说明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工作安排,自治区司法厅组织修改了宁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及其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则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法治中国建设(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

2、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司法厅于2015年制定施行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并于202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出台实施,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法律法规规章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部分内容与制定依据、执法需求已经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司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修订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十分必要。二、基本情况(一)规则修改情况。一是新增3条。分别是第10、12和13条,涉

3、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事不二罚、调整适用。二是修改15条。分别是第2-9、11和15-20条,涉及适用范围、术语定义、适用原则、适用情形、裁量阶次、处罚情节、不予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禁止情形、责令改正、监督考核、法律责任、裁量基准和施行日期。三是删除3条。分别删除原条文第12、17和19条,涉及单处并处、职权分工及溯及力。(二)基准修改情况。主要涉及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援助工作4部分。一是修改项目名称。将表格中的“项”修改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修改为“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修改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修改为“处罚标准二二是增、删处罚事

4、项。共计增加9个、删减11个处罚事项。其中,“律师管理”部分增加3个。分别是:律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的;处罚依据均是律师法第五十一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增加2个,分别是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和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分别是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的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部分增加4个,分别是

5、: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以及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处罚依据是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删除“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等11个处罚事项,理由是2023年修订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删除了相应处罚依据。三是增加处罚依据。“律师管理”部分,“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等28个处罚事项,分别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相应法条作为处罚依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部分,“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

6、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等8个处罚事项,增加2023年修订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应法条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三是修改裁量阶次。“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部分,对原基准暂未区分处罚幅度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等14个处罚事项,区分了裁量阶次。四是修改文字表述。共计修改21项58处。如将“不足”改为“以下”,并调整到数字金额后;删除冗余文字“或者”;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修改为“积极纠正”等。五是修改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共计修改6项13处。如在“轻微”阶次的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中,增加“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中,增加“多次”;“严重”阶次“表现情形”中,增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后果严重的;修改数字金额的数字或者比例等。三、修订过程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工作安排,自治区司法厅于2022年底全面启动了基准及其适用规则修订工作,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部规章和中央文件内容,在书面征求五市司法局和自治区司法厅立法局等7个相关处室(局)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律师、司法鉴定等行业专家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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