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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握政策策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辅导讲稿)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四种形态”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宓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创新发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政策策略。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分类处置、层层防治,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充分体现了对犯错误同志包括违法犯罪党员干部的教育、帮助和挽救,对于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大意义。一、运用“四种形态”效果逐步
2、显现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对“四种形态”蕴含的政策策略认识逐步加深、程序逐步规范、运用逐步精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1、思维理念加快转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做深做实监督基本职责、首要职责,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入研判所在地方、单位、系统政治生态状况,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整体把握、综合运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着眼预防“治未病”,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约谈函询、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批评教育,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着眼惩戒“正歪树”,对已经触碰纪律和规矩底线的党员干部,通过党纪轻
3、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变成大错、小祸酿成大祸,切实管住”大多数二着眼挽救“治病树”,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对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如数退缴违纪所得的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着眼震慑“拨烂树”,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严肃查处党员干部队伍中的“两面人”和腐败分子,及时清除毒瘤隐患。2、制度机制不断完善。纪委监委坚持边学习实践、边总结提炼、边建章立制,认真总结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经验做法,以党委名义印发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4、”实施办法,对运用“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重点对象,以及各形态的适用条件、相互转化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细化完善操作规程,涵盖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为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供路径指引和操作指南。如,制定印发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相关实施办法,压紧压实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促进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一体落实;制定印发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的相关实施细则,对党组处置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程序作出规范;制定印发开展诫勉谈话工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对开展诫勉谈话作出规范;制定印发做实做细日常监督工作的相关意见、常态化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办法、问
5、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暂行办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协作联动相关意见等一系列制度,对履行日常监督职责作出规范。3、把握运用日益精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注重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该适用“四种形态”中的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如在问题线索处置中,综合运用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执法司法、审计统计等监督成果,全面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情况,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线索处置过程中,慎重稳妥提出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意见,做到分类施治、对症下药。又如,在案件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
6、规为准绳,综合考量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影响、态度等情况,正确判断是非、准确定性量纪,恰当作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的处理意见,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从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看,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二、第三种形态阻断违纪违法行为发展,第四种形态形成强大震慑,基本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二、检视实践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从调研情况看,“四种形态”已经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1、理解认识方面。有的党组织存在
7、惯性思维,认为运用“四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遇到问题就推给纪委监委,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行为不管不问,廿当“老好人”。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政绩观有偏差,重办案轻监督,认为日常监督费力不讨好;有的则缺乏系统思维,日常监督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没有把“四种形态”放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统筹考虑。2、把握运用方面。有的调查不精准,重效率轻质量,证据不过硬、事实不清楚。有的定性不精准,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及同类案件的尺度等缺乏综合考量。有的量纪不精准,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对适用从轻、减轻的情节、依据把握不到位,处理畸轻畸重。3
8、、制度机制方面。一方面,指导运用“四种形态”的制度不配套,对现有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缺乏科学评估,对各形态运用的政策界限把握、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衔接等尺度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另一方面,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考核评价指标不具体、不细化,对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情况没有分别量化考核,用与不用一个样、用得好与用得差一个样。4、能力素质方面。有的干部政治意识不强,没有从政治高度、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不善于从政治上进行考量。有的干部担当意识不够,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铁面执纪执法的担当,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有的基层干部专业素养欠缺,尤其是近年来新进人员较多
9、,对“四种形态”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目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都能对“四种形态”的作用及强化运用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1、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全面从严治党、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主责在党委。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认识不清不透,片面把落实主体责任等同于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谈到“四种形态”,就把工作全部推给纪委,想当然认为这是纪委的责任,结果造成党委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开展谈话提醒的党组织数量偏少。2、对形势任务误读误判。一些纪检监察干部错误判断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认为“四种形态”强调“抓早抓小
10、”,应用“第四种”形态将大大减少,觉得自己的责任变轻了,纪委监督力度变小了。尤其是一些办案能手和部分刚转隶的同志,还停留在以“大案要案”“追赃金额”论英雄的传统观念,不屑于运用第一种形态,也不善于运用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法措施开展工作。3、对情形运用崎轻畸重。“四种形态”针对违纪程度由轻到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情形的把握运用有一定难度,特别是相似情形之间把握与转化,若非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很难做到精准适用。实践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本意是想“依葫芦画葫芦”,却因不得要领、抓不住违纪构成要件而“画成瓢”,出现适用不当、“畸轻畸重”的情况。三、准确领会“四种形态”内涵实质要正确运用“四
11、种形态”,首先必须准确领会其实质内涵,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为准绳,准确定性、恰当处理。1、准确认识“四种形态”的实质。“四种形态”是党的“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应用,是对“树木”与“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通过深入研究“树木”与“森林”二者关系,正确把握全局,准确判断,区别对待,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轻处分、重处分或执纪审查等方式,立足于“防”“治”,辅之以“惩”,分类处置各种违纪行为,通过惩治“极少数”,震慑教育“大多数”。“四种形态”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而且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也覆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2、准确认
12、识“四种形态”的作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也是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有力抓手,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四种形态”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惩治结合,综合应用。全面从严治党,要挺纪在前,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就要用准用足用好“四种形态:发现问题就要严格执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对引起严重后果的就要严肃问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3、准确把握应用“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构成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要实践好“四种形态”,必
13、须紧紧扭住“第一种”形态不放,用足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函询,把住第一道关口,避免第一种形态就能处理的问题,却放任发展成第二种、第三种甚至第四种形态。及时应用“第二种”形态,发挥好“惩戒”功能,通过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越陷越深。果断应用“第三种”形态,发挥其“挽救”功能,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通过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犯罪。坚决应用“第四种”形态,发挥好“震慑”功能,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要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调查,直至开除党纪、开除公职和移送司法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
14、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1、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2、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
15、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3、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药去病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
16、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
17、、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四、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避免认识上的“误区”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二1、要防止“误判二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反映、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中央对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2、要防止“误解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
18、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3、要防止“误处二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当前纪
19、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同时,检验纪委转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1、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
20、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2、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二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3、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
21、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下称“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在发挥管党治党作用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到严紧硬,“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比例结构特征也初步显现。与此同时,我们在运用“四种形态”上,还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主体责任扛得不实、“不会”“不敢”“不善”运用,甚至出现“畸轻畸重”等问题。1、在线索处置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
22、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
23、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2、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一是抓住审查重点。要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改变
24、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
25、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3、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要适应
26、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二是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由审理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
27、条统一作出规定,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事实”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四是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被审查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审核。同时,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
28、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五是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五、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的建议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尺子”,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全过程,贯穿于监督管理、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1、注重运用第一种形态。“四种形态
29、”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具体路径,要实践好“四种形态”,就要紧紧抓住“常态”不放,用好第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为主要方式,源于我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但更加凸显纪律要求和问题导向,强调既是纪委监督责任,更是党委主体责任,要求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立分级分层谈话提醒制度,对本级党委和下级党委主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部门负责人的谈话提醒责任进行界定明晰,通过分层逐级报告制度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传导到各级党委和各部门。2、坚持严管中体现厚爱。当前,一些党员干部担心事情干得越多、出错也越多,不敢担当、不敢作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具体运用“四种形态”中,要保护党
30、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符合党纪从轻减轻情节的和容错纠错制度的,要落实从高一级形态转化成低一级形态。而且在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时,要始终不忘做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对于第一种形态的,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同时,要鼓励他们严格自律,积极工作;对于第二种形态的,在实施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的同时,要帮助他们认错改错,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继续认真工作;对于第三种形态的,在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党纪重处分时,不要“一棍子打死”,要给予政策和出路,鼓励他们悔过自新,不要“破罐子破摔”;对于第四种形态被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引导他们真诚悔错悔罪,正确对待处理结果,不要怨恨组织埋怨他人,尽量化解报复社会的隐患。3
31、、综合把握形态转化条件。“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形态之间是可以有条件转化的。实践运用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严格依据党纪党规量纪的基本前提下,综合考虑个案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问题、配合组织审查和认错悔错改错态度、违纪行为后果及其影响、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和本人平时表现、违纪时间节点、是否符合容错纠错制度、从轻从重减轻加重情节、退缴违纪所得情况、所在地区其他同类违纪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认真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纪委办公厅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和省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严格程序规范,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32、,符合转化条件、确有必要的,经集体研究和必要程序,才能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或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提高转化的精准度,避免畸轻畸重现象产生。4、严肃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在纪律建设中贯彻落实“惩前瑟后、治病救人”方针,既要靠内在自觉,也要靠外力推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用好问责利器,强化问责实效,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上追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巩固扩大压倒性态势,态度要坚决,目标要明确,也要讲究方法、策略,务求实现惩治目的。用实第三种形态,着眼“治病树”,综合施治,筑牢防止犯罪的“第三道防线”;用准第四
33、种形态,坚决“拔烂树”,着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良好社会效果。对政治问题与腐败问题交织的,要坚决动用第四种形态处理,切实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成果,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总结,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武器。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蕴含的价值理念、目标导向和实践要求,做到深化运用、贯通运用、规范运用,切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使命。1、始终践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作为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针对违纪违法的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应处置方式,
34、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生动体现。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精准把握、统筹把握、辩证把握,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确保纪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明确政策适用。“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在
35、实践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使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让党员干部真正把组织的纪法监督时刻铭记在心。强化程序意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程序的合法就没有实体的合法。“四种形态”的运用必须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有关程序性要求,该有的程序一个都不能少,前后的次序一点都不能乱。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执纪执法是严肃的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四种形态”运用中的重要问题,都要经过集体研究,决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严格执行请示报告规定,
36、无论是谈话函询,还是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都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报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严格证据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是准确适用“四种形态”的基础。对违纪违法事实的判断,无论是与否、此与彼、重与轻,都需要靠证据来说话。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能够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存在减轻和从轻情节的证据,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最大限度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为精准认定、准确适用打下基础。要通过严把事实关、纪法适用关,防止出现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2、准确把握惩前思后的目标导向。惩前宓后、治病救人
37、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把关,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有机统一。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处极少数,警醒大多数,帮助教育我们的同志少犯错误或者纠错改过、回归正道。及早发现问题。早发现才能早处置,尽早把问题揭示出来是用好“四种形态”的前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都要聚焦发现问题,提高主动发现的能力,不能等问题严重了、造成危害大了再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强化“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更应是成绩”的意识,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紧盯公权
38、力运行全过程、各环节,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着力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落实主体责任。用好“四种形态”首先是党委要用、党委书记要用。特别是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体现着对党的事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考验着各级党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认真、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担当尽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必须督促推动党委真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常严。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敢于、善于运用第一种形态,发现错误苗头就及时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强化监督刚性。使党员干
39、部远离底线,从第一道关口就要把住。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蜻蜓点水、泛泛而谈,而是要见人见事见思想,把话谈到心里去,使有问题的能够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改正错误,真正起到提醒警示、触及灵魂的效果。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把接受谈话函询的情况说清楚、讲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即使没有问题也可以达到提高认识、放下包袱的目的。要加大对函询结果的抽查核实力度,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严肃处理、通报曝光,让监督“长牙”“带电”,切实增强监督威慑力。3、着力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做到底线常在、“后墙”不松,又要着力铲除
40、滋生腐败问题的土壤,真正实现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对腐败问题更加隐蔽变异的挑战,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惩,精准打击、靶向治疗,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查处的重点对象,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惩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要对腐败增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零容忍遏制腐败增量的前提下,有力削减腐败存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优先查处。要在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腐败问题的同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压缩“围猎”与被“围猎”的空间。健全体制机制。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中,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漏洞暴露得最为充分。
41、无论哪一种形态,都不能仅仅是处理几个人,而是要深挖背后的体制机制漏洞,推动相关地区和单位吸取教训,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建的目的。要对监督检查揭示问题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研究,着重发现相关主体落实责任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方式,严肃指出存在问题,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压实整改责任,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改彻底、改到位。筑牢思想之堤。无数违纪违法案例的事实表明,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偏一尺。“四种形态”的每一道防线发挥作用,都需要让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违纪违法的危害,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
42、态的运用,都包含着教育、激励、警示。即使是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干部,也要通过有温度、有深度、有力度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爱,认清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真心向组织悔罪。要着力做好审查调查的“后半篇文章”,充分运用“活教材”,创新警示教育方式,达到“处理一人,警醒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真正把以案为鉴、施教为先抓在日常、融入经常。4、有效落实纪法贯通的实践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成果是真正打通了“四种形态”,让“四种形态”不仅成为执纪的遵循,也成为了执法的遵循,实现了规、纪、法的有机贯通。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同步履行执纪执法两项职责,
43、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制度优势加快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一体运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i体审查调查,并不意味着纪与法之间就没有了区分。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贯彻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违纪了就坚决执纪,决不能以法代纪,或者等到违法了才去执纪。高度重视做好职务违法调查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公职人员“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问题,有效管住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广阔地带,填补对违法行为监督的空白。要实现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着力提升防治腐败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把握衡量尺度。“四种形态”间的相互转化,要严格依据纪法、事
44、实两个定量,同时充分考虑被调查人的态度这个关键变量,根据被调查人认错悔错改错的实际行动进行综合把握。一方面要综合考虑从轻、减轻的情节,使那些思想和行动已经彻底转变的人得到挽救;另一方面,在认定从轻、减轻时,决不能在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方面放松要求,坚决防止出现从宽处罚无边、从轻处理无度,人为降低质量要求的情况。注重综合效果。纪检监察机关无论执纪还是执法,都不是机械的、教条的,而是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看政治效果,就要看是否体现了党的政策策略,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维护和净化地区和部门政治生态。看纪法效果,就要看是否严格执行纪律和法律规定,是否维护纪
45、律和法律权威,层层筑牢纪法防线。看社会效果,就要看是否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和赞誉,为全面从严治党构筑更为坚实的社会基础。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把握和运用政策的能力水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使干部既体会到纪法的约束和刚性、又体会到组织的关心关爱,确保每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六、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工作报告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
46、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一)深刻领会提出“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1、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严
47、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工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2、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
48、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3、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
49、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4、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忠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忠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忠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