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851191 上传时间:2023-12-27 格式:DOCX 页数:54 大小:154.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4页
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4页
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4页
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4页
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x(5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 目的与意义1.2 适用范围1. 3工作原则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 5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与职责2. 1领导机构2.2工作机构2.3专项指挥机构2. 4基层应急机构2. 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3监测与预警3.1 监测与风险管控3.2 预警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处置与救援4.1 信息报送4.2 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4.3 分级响应4.4现场指挥部4.5处置措施4 .6社会动员5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4. 8应急结束5恢复与重建4.1 善后处置4.2 社会救助与抚恤5. 3保险5.1 调查与评估5.2 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6应急保障5.3 应急队伍保

2、障6.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6.3交通运输保障6.4物资装备保障6.5医疗卫生保障6.6治安保障6. 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8资金保障6. 9法制保障7预案管理7. 1制订与备案8. 2应急演练7. 3宣传与培训8附则7.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7.2 本预案说明9附件9.1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9.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9.3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目录9.4区应急委组织体系框架1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国共产党XX市委员会工作规则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1目的与意义1.1.IXX区位于XX市西部,作为首都西部重点生态保育及区域生态治理协作区、首都西部综合服务区及京西特色历史文化旅游休闲区,是保障首都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1.L2XX区东部与XX区、XX区为邻,南部与XX区、XX区相连,西部与XX省XX县、XX县交界,北部与XX区、XX省XX县接壤,辖区面积约1455平方千米。属中纬度大陆性季风气候,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凉爽湿润,冬季寒冷干燥,西部山区与东部平原气候呈明显差异。全区辖9个镇,4个街道,178个行政村,126个居委会,常住人口约39.3万人。受自

4、然地理、气象水文、社会经济等因素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条件。1.1 .3制定本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发展示范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1.2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XX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XX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XX区,应由XX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

5、事件。1.3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首都意识,坚决扛起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党委领导、统分结合。在区委统一领导下,XX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区委平安XX建设领导小组等领导指挥机构统筹负责,区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突发事

6、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区、镇街(管委会)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区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各类资源,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镇街、管委会履行属地责任,在区级统一领导下,统筹做好本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先期处置、中期协助、善后处理、服务保障等应对工作。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各类力量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坚持区域协同、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市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国有企业、中央企业以及周边地区的联防联控

7、,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推动京冀地区应急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健全应急管理相关配套制度规范,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4.1本区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8、(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1. 4.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1.5应急预案体系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镇街(管委会)两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9、。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巨灾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组成。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2组织机构与职责2. 1领导机构2.1.1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较大及以上级别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对和协助工作。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级别公共卫生事件,在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负责较大及以上级别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

10、协助工作。区委平安XX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级别社会安全事件,在市委平安XX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较大及以上级别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和协助工作。发生类似“618”自然灾害等较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作出处置决定和工作部署,根据需要成立领导指挥机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处置,并协调市级相关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驻区部队提供支援。必要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请示市委、市政府,经批准后启动本地区应急协调机制,协调市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国有企业、中央企业以及周边地区,共同参与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2.1.2区应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领导成员

11、和其他组成人员组成。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相关区领导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京能集团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他组成人员为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2.L3区应急委主要职责(1)研究拟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2)审定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组织指挥全区突发事件日常应对工作,统一指挥处置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4)负责全区较大及以上级别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对和协助工作;(5)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提请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

12、政府报告及请示相关事项,协调与市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国有企业、中央企业以及周边地区的关系;(6)领导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开展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7)分析总结全区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L4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区委平安XX建设领导小组等领导指挥机构的组成与职责,依照相关规定执行。2.2工作机构2.2.1区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委具体工作,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2.2.2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应

13、急委的指挥平台,区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设在区人防办。2.3专项指挥机构2.3. 1区应急委下设各专项指挥部,包括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粮食供

14、给应急协调指挥部、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等。区各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各分管区领导担任。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2)研究拟定本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3)具体指挥本区相关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分析总结本区年度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2.3.3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

15、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2.3.4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2.3.5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或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见附件9.1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2.4基层应急

16、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应急治理基本单元,应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先期处置、中期协助、善后处理、服务保障等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预案编制与演练、应急队伍管理等工作,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关村科技园区XX园管理委员会可参照设立或确定本地区应急管理机构。2.5重大活动应急机构2.5.1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

17、应依托活动组织体系,明确或设立应急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服务保障,指挥处置与重大活动直接相关的突发事件。2.5.2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常态工作体制,统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社会面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2.5.3重大活动应急机构应与区相关应急机构、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建立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区相关应急机构、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供支援。3监测与预警3.1 监测与风险管控1.1

18、 .1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区应急办牵头建立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1.2 .2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3.1.

19、3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3.1,4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各相关单位。3.1.5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区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和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

20、报各相关单位。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城市运行保障企业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及各相关单位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以及涉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敏感信息。3.1.6区相关部门和宣传、网信、公安网安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并向区应急办通报。3.1 .7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3.2 预警3.2.1本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

21、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本区已纳入区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的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3. 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标准执行。4. 2.3预警发布和解除(1)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制作,经本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或分管区领导签发后,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报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同时提交拟采用信息传播手段申请。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接到发布通知后,立

22、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通知相关单位和有关媒体在10分钟内播发预警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接到市级预警信息后,应结合本区实际及需要,对市级预警信息进行加工,并参照上述流程对外发布。(2)蓝色、黄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其中橙色预警由区应急办报分管区领导批准、红色预警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由区应急办授权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和解除。区应急办、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向市应急办和市有关部门备案。(3

23、)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区应急办商请区政府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办公厅。(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履行审批程序,由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3.2.4预警

24、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3.2.5预警响应(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a.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b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C.及时向

25、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d.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a.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b.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c.加强

26、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e.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f.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g.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h.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2.6区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

27、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同时通报相关部门。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电子显示屏、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3.3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3.3.1气象、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监

28、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3.3.2区应急办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4应急处置与救援4.1 信息报送4.1.1 区应急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

29、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4.1.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灾害信息员、专职安全员、城市协管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生态林管护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4.1.3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4.1.4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应急办,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

30、区委网信办、区城指中心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4.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和区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4.L6对于涉及到港澳驻区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区机构、人员,赴外、港澳人员的突发事件,区应急办应同时通报区台办、区政府外办(区政府港澳办)。4.1.7对于接报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和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31、。4.L8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4.L9区应急办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市级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4.2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4 .2.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

32、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5 .2.2应急、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6 .2.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7 .2.4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8 .2.5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

33、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9 .3分级响应10 3.1分级响应原则本区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依照相关区级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区各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情况态势比较严重,或发生在门城等

34、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或启动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4.3.2三级响应针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突发事件的各类突出情况,或处置过程极为简单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启动响应,区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启动响应时,调动本级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镇街(管委会)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事发地的

3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启动响应后,区级处置主责部门等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4.33二级响应针对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区委、区政府分管区领导根据需要赴现场指挥处置。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区级处置主责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镇街(管委会)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根据需要,区委、区政府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

36、:区委、区政府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区级处置主责部门或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4.3.4一级响应针对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在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指挥下设的专项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负责做好对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撑与配合。4.3.5当在轨道交通、高速公路等特定领域或相关重点地区,发生需由市级部门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由市相关主责部门启动响应,区政府、区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协助与保障。4.3.6对于尚不能判定事件等级且未明确处置主责部门的突发

37、事件,由区应急委指定主责部门,由分管区领导、主责部门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处置。4.4现场指挥部4.4.1现场指挥部组建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区级处置主责部门牵头,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

38、方式。具体到不同灾种、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决策处置的原则合理设置。4.4.2现场指挥协调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镇街(管委会)级现场指挥部必要人员纳入区级现场指挥部,由区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向本区派出市级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区级现

39、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或在本区设立前方指挥部后,区级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区级现场指挥部必要人员纳入市级前方指挥部,由市级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负责做好对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撑与配合。4.4.3现场协同联动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

40、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

41、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外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4.5处置措施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42、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

43、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向避险转移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8)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9)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10)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4.5.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2)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播链条;(3)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发布人群、地域、行业应对引导;(4)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5)对病人、疑似

45、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6)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8)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村(社区)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9)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10)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

46、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三)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12)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13)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4.5.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特点,政法部门牵头,公安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

47、、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4.5.4抢险救援、应急物资、秩序管控、交通运输、能源供应、医学救援、通信

48、保障、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4.6社会动员4.6.1 区政府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等协助处置工作。4.6.2 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区委农工委区农业农村局、区精神文明办、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共青团XX区委员会、区红十字会、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4.7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