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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茶树补偿标准一、概述为了保障茶树种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茶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梅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标准。二、补偿范围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的茶树补偿。三、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其中,征收、征用二类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倍数为八倍,征收、征用三类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倍数为七倍。2 .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其中,征收、征用二类农用地安置补助费倍数为六倍,征收、征用三类农用地安置补助费倍数为五倍。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对于茶树青苗,按照一季产值计算补偿费用。4 .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四、其他事项1 .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调整,将及时公布。2 .征收、征用土地涉及的茶树补偿,应按照本补偿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3 .本补偿标准由梅州市政府负责解释。如有争议,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