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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起草说明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资质去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法,结合本市实际,由桂林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了桂林市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印发后,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当前,我市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数量较多,部分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员缺乏安全意识、责任
2、意识,对隐患排查、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等工作不够重视。加之“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党和政府赋予气象部门的雷电灾害防御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一步降低和减轻雷电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害和对社会的影响,气象部门必须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的事中事后检查。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桂气规(2021)2号)。三、起草经过2023年8月,桂林市气象局启动细则起草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期间
3、起草组多次讨论,研究确立细则的主体框架和主要条款,并于8月底形成了初稿。8月31日,在政府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1月初,起草组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11月16日,再次公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四、主要内容细则全文共十七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明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职责细则第一至第二条明确了制订的目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和适用的范围。第三条明确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要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第四条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二)明确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第五条明确了检查内容。第六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
4、测机构对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开展防雷检测需要事前登记。第七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检查,但应当提前告知。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气象主管机构要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被检查现场负责人反馈整改要求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三)明确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的义务第十一条规定监管对象和检测机构应当按时完成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第十二条规定了监管对象在委托检测时要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和核验检测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举报其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处理投诉或举报不规范的检测行为。第十四条规定了检测机构要及时反馈防雷安全隐患并报告气象主管机构。第十五条规范了监管对象应当及时报送定期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