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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6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多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全市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运行且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2、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特殊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等)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各辖区“工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对两个及以上的联合验收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一张表单、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回复”,实现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统一办理的验收模式。竣工联合验收不替代和免除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
3、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三条牵头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国动、国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联合验收。竣工联合验收报告由牵头部门组织出具,参验部门签署验收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第四条一般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承诺时限为11个工作日,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和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承诺时限为8个工作日,园区内工业、仓储及生产配套设施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限为7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承诺时限为4个工作日。第五条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条
4、件核实(土地核验)原则上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体核验,因特殊情况分期规划核实的,配套设施必须建设完成并能满足分期使用需求,但土地核验以项目宗地进行核验。第六条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涉及多个单位或多栋建筑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在满足独立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相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满足安全和独立使用功能要求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第七条分期竣工联合验收的,分期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不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产业类、教育类和医疗类等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报经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申请分两段竣工联合验收(间隔时
5、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段须包含工程质量监督和消防验收或备案事项)。分段竣工联合验收,全部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第八条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从下列事项中自行选择两项及以上的验收事项申请联合验收:(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五)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七)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八)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九)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十)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十一)市政公用设施(水、电、气、通信)工程验收;(十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
6、验收合格后由联合验收部门逐一在竣工联合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可以探索实行联合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同步办理。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验收:(一)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及供电、供水、燃气、供暖特许经营企业,对供电、供水、燃气、供暖设施专项验收合格。(二)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三)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绿化等)已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四)特种设备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
7、机构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合格;(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七)特种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已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第十条联合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二)竣工验收报告、“多测合一”测绘报告(或成果,含人防)、工程竣工图电子文档(含强电、弱电、消防、人防、海绵建设、绿化、照明、环卫设施等)。(三)特种设备登记手续、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初验意见、特种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合格的检测报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报告和安装竣工检测报告。第十一条联合验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
8、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下载填写遂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审批申请表,持申报资料向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二)申请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需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间。(三)联合验收。1.预约验收。牵头部门与建设单位商定现场验收时间,通知各联合验收事项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确定不需现场查验的,应在收到联合验收通知当日书面或通过共享平台告知牵头部门),涉及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验收的建设单位,还应通知人防设备安装单位和人防设备检测单位参加验收。各联合验
9、收部门(单位)自行下载相关图纸资料。2.现场验收。参验部门按验收时间准时到达项目现场,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现场参验人员签到工作。各部门参验人员按照职能职责分组验收工作。分组验收完成后,各部门提出验收意见报牵头部门汇总。(1)验收合格的,在办结时限内分别在竣工联合验收报告签署意见,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竣工联合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证书。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申请,依法核发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需进行整改的,有关参验部门在办结时限内将验收整改意见一次性提交至工程审批系统,同步送达给建设单位及牵头部门。办结时限内未在工程审批系统提交验收整改意见的,视同为无整改要求。(3)各参验部门整改意见应明确
10、整改期限,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出具整改意见的验收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复验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单独前往现场复验,复验合格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在1日内汇总意见,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发放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事项办结意见书或整改意见书,并提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4)整改事项与其他已验收合格事项密切相关且有重大影响,受影响事项一并纳入整改后的重新验收。(5)各验收部门在办结时限内,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确认验收意见,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工程审批系统将所有验收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汇总推送给牵头部门
11、。(6)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综合窗口向建设单位送达竣工联合验收申请事项办结意见书。(7)联合验收中涉及跨部门协作,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现场商议、会议协调等方式会商解决,必要时牵头部门形成会商纪要,作为联合验收依据。第十二条牵头部门和联合验收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部门负责制定联合验收事项清单、时限、标准、流程,牵头组织有关责任部门竣工联合验收。配合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完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联合验收流程和环节,牵头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报告或验收不合格意见书。负责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发
12、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配合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实现竣工验收阶段本部门审批事项与市直三园区审批事项系统联通申办,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三)政务服务和大数据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直三园区打通联合验收系统堵点,组织落实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帮办代办等服务工作,督促辖区和相关部门推广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切实提高办件量、准确率以及联合验收率等工作。(四)水利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主验收备案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五)国动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结合建设和防
13、控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配合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实现竣工验收阶段本部门审批事项与市直三园区审批事项系统联通申办,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六)国安部门负责对涉外和涉及国家安全项目验收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涉及供电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验收并网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八)通信部门负责涉及通信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验收并网以及权限范围内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办件准确率和办件量提升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竣工联合验收工
14、作的监管力度,对于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统一使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和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和表单,办事指南外不得增加条件或事项。第十五条各并联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督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标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遂建发(2019)2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已按照该办法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可继续适用该办法至验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