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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适用于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程咨询、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一、基本原则企业信用评价总分值100分。计算方法为先单项评价,后按公式进行计算。二、计算流程(一)投标行为。企业投标行为分值总分为100分,仅对信用评价周期内企业历次投标失信行为进行累计扣分,扣完为止;无投标失信行为的按100分计算。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T=100-A,其中,T20;1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4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二)履约行为。1.倒权重计算法(适应于施工企业行为)。企业履约行为分值满分为100分,当一个企业有2个以上在建公路或市政道路工程合同段参与评价时
2、,采用倒权重计算方法计算单项综合评价得分。(1)企业单个从业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得分:r=oo-Bi其中,Z20;i为评价周期内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2)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之iL,iX/=1Z=I(G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l、2、n,且L;?吟算例:企业共有4个参评合同段,履约行为分值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1100+2100+390+480)/(1+2+3+4)=89.00。2.合同额加权平均值法(适应于设计、勘察、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单位(1)企业某
3、参评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L=100其中,为不良履约J=I行为数量,A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2)评价年度内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之(LQ)/之C/=IZ=I(i为企业在深圳市被进行履约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1、2、n,乙为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G为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三)其他行为。其他行为中涉及的失信行为和良好履约行为一并在总分值中进行扣分或加分。三、综合评分(一)计算公式:X=aT+bL-Qi+fJi(二)有关说明:,=,E1 .综合评分XWIO0,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T,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LQi为其他失信行为对应扣分标准,Ji为其他良好信誉行为对
4、应的加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2 .企业信用评价周期内存在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时,a=0.2,b=0.8o3 .企业信用评价周期内无履约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时,a=l。4 .企业信用评价周期内既无投标也无履约行为,该企业综合评分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X=8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延长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续期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深建规(20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提升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行政机
5、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续期的通知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9月18日。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续期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3年9月7日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严厉惩处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续期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提升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深建规(2019)2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3年9月18日。附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2.深圳市住房和
7、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9月2日附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7)11号各有关单位: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9月19B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提升我市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
8、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预控防治,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相关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名单、安全事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实施建设工程安
9、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依法禁止被警示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一)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红色警示3个月;(二)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红色警示6个月;(三)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红色警示1年;(四)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给予无限期红色警示;(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2个月;(六)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2个月。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
10、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按照前款第(一)至(四)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相关涉事单位受到红色警示的,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应一并给予红色警示,警示期与所属单位的警示期相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黄色警示,具体情形及警示期限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查处请求应及时介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人员是
11、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冒险违章作业罪等进行核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公开道歉制度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约谈涉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并对涉事工地进行挂牌督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涉事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深圳特区
12、报或者深圳商报等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六、严查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同时,应调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二)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费用;(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四)不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五)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六)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
13、部门;(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行为。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核查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安全问题突出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一)资质动态核查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八、建立政府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违约金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应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违约条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涉事施工单位按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
14、原则上应结合合同金额和事故等级进行确定。建设单位应将违约金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监督施工单位合理使用。九、建立信用分级管理和招投标联动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红、黄色警示纳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因安全生产被红色警示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红色警示期内列入信用最低等级,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在红色警示期届满后1年内不予升至信用最高等级。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招投标联动,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及定标环节查询投标人安全生产记录情况和信用等级,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情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15、应进行内部责任倒查,并对所有涉事责任人员启动问责。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对相关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监等部门应根据本措施在3个月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附件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我局制定了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9年3月20日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增强若干措施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若干措施第一条所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是指:(一)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处罚的上限执行;(二)涉及法定处理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处理。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若干措
17、施第二条中的“安全问题突出工地”按下列情形进行认定并公布:(一)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二)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三)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区建设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列入督办范围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四)其他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或者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一)红色警示。1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
18、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收到安全事故或险情通报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2 .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若干措施立即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3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收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上述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作出红
19、色警示的决定。4 .红色警示决定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二)黄色警示。1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达到红色警示标准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形(详见附表)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黄色警示的决定,警示期限为2个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黄色警示的情形。黄色警示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管理。2 .黄色警示决定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三)同时给予多项红、黄色警示的合并执行。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同时给予多项红色警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作出警示决定后,按其中最长的红色警示期限执行。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同时给予多项黄色
20、警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分别作出黄色警示决定后,黄色警示期限累计执行。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同时给予多项红色警示和黄色警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前两款规定作出红、黄色警示的决定。(四)警示期内又被给予警示的合并执行。在红色警示期内,涉事单位又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给予红色警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红色警示。新红色警示与未执行完毕的红色警示合并执行,以二者中截止日期较远的红色警示期限为最终执行的红色警示期限。在黄色警示期内,涉事单位又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给予黄色警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黄色警示。新黄色警示期限与未执行完毕的黄色警
21、示期限累计计算。(五)警示信息的录入及生效。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红、黄色警示决定作出的当日将警示内容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红、黄色警示信息自录入系统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六)依法禁止红色警示对象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1 .公开招标的项目,红色警示在截标前已经生效的,招标人应拒绝红色警示单位或人员参与投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措施对红色警示单位或人员进行锁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被红色警示的,在红色警示生效期间,依法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和施工许可。在红色警示生效前己经签订合同或者取得中标通知书的除外。2 .建设
22、、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在12个月内被2次红色警示的,用人单位必须对红色警示人员进行更换,更换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要求。(七)红、黄色警示的申诉处理。被警示单位或个人对红、黄色警示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1 .非因人员伤亡事故被警示的,被警示单位或个人可以自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下达执法文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2 .因人员伤亡事故被警示,但事故不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相关部门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的,被警示单位或个人可以自相关认定或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下达执法文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3、逾期视为无异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撤销红、黄色警示,并及时变更系统中的相关记录信息。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设工程发生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加强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深公法字(2016)276号)规定,商请市、区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联合查处。五、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制度(一)关于停工检查。1 .建设工程
24、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死亡1人的,停工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少于7天;死亡2人及以上的,停工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天。停工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满足复工条件的,应向作出停工整改决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复工申请,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并下达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2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信息包括涉事施工单位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参与施工的其他工地的监督执法。涉事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3天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
25、及时整改,直至安全隐患全部予以消除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3 .应急抢险、隐患整改以及为保证安全必须连续实施的作业内容不纳入停工范围。(二)关于约谈警示。事故工地应当在工地现场召开现场警示会。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约谈事故工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三)关于挂牌督办。对事故工地和安全问题突出工地进行挂牌督办。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事故工地门口醒目位置加挂“生产安全事故整治督办工地”牌,在安全问题突出工地门口醒目位置加挂“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办工地”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挂牌期限届满,挂牌工地可向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摘
26、牌。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动态核查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外地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经核查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发证机关依法处理。七、建立政府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违约金制度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违约金的标准结合合同金额和事故等级进行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人,并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建项目原施工合同未对生产安全事故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八、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对相关执法人员在涉事工地的履职情况考核工作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区工
27、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全力配合,提供有关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执法记录文书。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原则。九、相关术语(一)若干措施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作业现场、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或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不规范,或存在管理缺陷,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隐患。(二)若干措施中所称的涉事施工单位一般包括与安全事故相关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除特别注明外,若干措施中所称的天数均为自然日。十、生效时间本细则自2019年4月1口起实施,有效期与若干措施相同。附表:黄色警示情形一览表附表黄色警示情形一
28、览表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备注一、建设单位1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规定范围施工的施工许可及资质管理2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的3施工图设计文件或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组织第三方审图的安全行为管理4未按规定落实“三层三级”安全检查,或“三层三级”安全检查资料弄虚作假的5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未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擅自施工的,或在地铁安全保护区从事施工活动,未与地铁运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的7未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基坑、暗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完善的危大
29、工程管理8危大工程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或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二、施工单位1项目经理不在岗履职或特殊天气条件下(台风白色、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项目经理未在岗值守的人员在岗履职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备注2周末、节假日未落实施工单位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生产经理)领导值班制度的人员在岗履职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不在岗履职的4未按规定落实“三层三级”安全检查,或“三层三级”安全检查资料弄虚作假的安全行为管理5作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或未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名制和分
30、账制管理平台”实名登记并学习考试合格即上岗作业的7危大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审、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的,或未按经审批合格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危大工程管理8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9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但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重新审核或论证的10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监测、巡视或验收的11基坑、暗挖工程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12监测数据累计值或日增量超控制值,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报告的13盾构施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顶升(附着)等重要环节施工前未组织作业安全条件审核的盾构、
31、起重机械11施工电梯的防坠器超过标定期限或未定期进行防坠落试验的15未制定并落实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的16存在工人在吊物下方或起吊位置附近作业、不同种类(长度)物料混合捆扎吊装、歪拉斜吊或捆绑不牢进行吊装作业的;散料吊装未采用专用容器或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的;吊装区未设立警戒区,无专人值守的起重吊装管理17抽查发现3处及以上临边、洞口防护缺失,3名及以上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超过3.6米的支模架未设置水平兜网的18高处作业吊篮未经检测和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防坠安全锁超过标定期限的;高处作业吊篮内同时有2名以上(不含2名)作业人员的E处1F21K目理19未按规定编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或未
32、按要求组织实施的施工临时用电20施工临时用电未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或TN-S接零保护系统的21交流弧焊机未使用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的22动火作业时,未按规定审批、监护和采取防火措施的施工消防安全23办公区或生活区板房所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安全网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24工人宿舍有使用220伏用电插座的25未按规定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及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并组织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措施的安全文明施工序号违法违规行为备注26未按要求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工作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27未对安全文明措施实行专款专用的2S未落实地下管线、设施保护“6个100%”措施的地下管线、设施保护2
33、9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污染或损坏市政道路,损坏供水、供电等市政管线的(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按规定给予红色警示)30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从业人员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名制管理31对未按规定开展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工作,造成质量安全管理隐患、维稳事件,被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32在季度专项整治行动中被列入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办工地的综合整治督办三、监理单位1项目总监不在岗履职或特殊天气条件下(台风白色、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项目总监未在岗值守的人员在岗履职2周末、节假日未落实监理单位
3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领导值班制度的3未按规定落实“三层三级”安全检查,或“三层三级”安全检查资料弄虚作假的安全行为管理4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的5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的6未按规定审查危大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的危大工程管理7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8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或验收的9盾构施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顶升(附着)等重要环节施工前未组织作业安全条件审核的10未组织对应在开工前实施的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措施、地下管线保护进行开工条件验收的安全文明施工注:1 .扬尘污染防治“6个100%”工作要求是指:施工围挡及外架Io0%全封闭、出入口及车行道Io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2 .地下管线、设施保护“6个100%”措施是指:100%签署地下管线保护协议,100舟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100%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100%配备管线工程师,Io0%实施动土令制度,100%做好作业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