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绿谷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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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绿谷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定名为:中关村绿谷生态农业产业联盟(英文译名:ZhongguancunGreenValleyEcologicalAgricultureIndustryAlliance缩写:GVE)第二条本联盟由中国市场学会、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等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联盟的宗旨:团结生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可持续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食品安全生产有机结合为核心,凝聚现代农业、林业、生物、环保等科技创新与产业资源,

2、构建产学融研用合作与利益共享机制,创新商业模式,重点突破生态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技术与信息技术瓶颈,整合和提升生态农业领域中小科技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生态农业技术的综合应用与服务水平,促进和加快我国乃至全球生态农业的整体发展进程。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规划等。第四条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联盟的业务范围(一)承担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组织编写生态农业发展规划、行业研究、行业分析、行业标准等;组织经济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品牌战略、专利战略、技术转移战略、标准战略发展重大课

3、题研究;承担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各项服务项目。参与北京地区生态农业创新基地建设重大决策及立法过程中论证和决策咨询,反映行业发展诉求;构建科技成果托管与交流平台;组织凝练重大研发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二)创办研发机构,共享创新资源。支持联盟成员设立专业研发机构,积极推荐其参与北京市和国家各类研发机构资质认证;建立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并与各成员研发机构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为联盟内成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检测、分析、测试等科技条件服务。(三)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开展联盟战略研究与发展规划制定工作,广泛聚集首都地区生态农业科技创新资源,联合攻关生态农业生物技术、生态农业信息技术、生态农业设施设

4、备等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发展促进。建立重大项目筛选机制,推进实施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并显著提升生态农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成果转化项目。(五)开展标准化工作。以标准为纽带,凝聚产业资源,共同制定国际、国内、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与食品安全生产、加工、运输、储藏相关的技术、产品、检测等标准。推动联盟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增强联盟对生态农业的引领能力、市场准入能力和新市场开拓能力。(六)开展行业服务。引领联盟内各类服务资源开展产业链各环节的合作,为北京生态农业产业发展服务。侧重于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技术转移、人才引进与培养、投贷债租、金融的服务,全面提升北京地区生态农业协同创

5、新能力。(七)开展品牌建设,开拓产品服务市场。组织联盟内成员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展览、展示、业务交流会,以联盟名义举办技术产品论坛及推广活动。组织推荐联盟企业研发新产品参加北京市及国家创新产品、重大新产品认定以及参加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政府采购活动。(八)开展国际与合作,拓展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论坛和展会。依托国际、国内市场,促进北京地区现代农业国际化发展。X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联盟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三)在生态农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6、、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金融、物流、网络、投资、传媒及中介组织等。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I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

7、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

8、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9、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二条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三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10、工作计划,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本联盟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

11、行监督;(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本联盟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七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八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

12、接手续。第三十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终止程序第三十四条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五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八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II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2015年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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