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招商引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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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招商引资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确保招商引资实效,推进我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我镇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垫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以及镇总体发展规划的企业(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工业项目第一条土地政策1 .工业项目。根据县政府对招商引资任务考核和税收分成的相关政策规定,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县工业园区;不符合进入县工业园区标准的企业根据镇总体发展规划及现有闲置资产进行选址布局。2 .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IOO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后,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3万元/亩以上。3 .新建工业项目

2、,推行入驻企业自行购买地票,挂牌出让的供地政策。根据项目规模、投资强度、税收、产业方向按土地成本挂牌出让,地票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国家重点扶持产业等用地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的执行。4 .项目供地实行“四通一平”(即:“水、电、气、路”通和土地平整),本办法所指“四通”以项目用地红线为界。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条财政扶持1 .用地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税收达到3万元/亩以上,按照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第12年100%.第35年50%

3、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第13年100%、第45年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2 .对年税收超过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从第6年开始对超出10万元/亩以上的年税收县级实得部分,以产业发展资金的形式,每年奖励5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或者扩大生产及开拓市场,可享受至第10年。3 .对新落户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从次年起,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L5%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县级留存税收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4 .对企业成功创建由国家权

4、威部门认证的国家级、市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IOO万元、50万元奖励。5 .对年税收超过7万元/亩的企业可给予30%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第三条规费扶持项目建设生产性用房,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非生产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国家、市收取的费用外,其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第三章旅游项目第四条土地政策1 .旅游项目投资额度达500010000万元,土地价格按底价带规划设计方案挂牌出让,镇政府报县上按照溢价留县部分标准,安排产业

5、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2 .旅游项目投资额度达IOOOO万元以上,土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取得,根据项目规模、投资强度、税收等实行“一事一议”予以支持。3 .项目供地实行“四通一平”(即:“水、电、气、路”通和土地平整),本办法所指“四通”以项目用地红线为界。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税费扶持1 .乡村旅游经营户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月经营收入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免征增值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和观光的种植、

6、养殖、饲养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用于旅游开发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3 .旅游项目建设生产性用房,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非生产性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除工本费和代国家、市收取的费用外,其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属县内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费用按低限减半征收。第六条奖补政策1 .对县内注册、经营、纳税的民间资本投入且新创建成功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万元、500万元、IOOO万元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市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0万元、IOOO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新创建成功的国家3星、4星、5星级旅游酒(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每年复核合格的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酒(饭)店给予奖励复核工作经费,复核合格的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复核合格的市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复核合格的国家3星、4星、5星级旅游酒(饭)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对组织选送的旅游商品、作品参加国家级、市级政府性质展赛并获得金奖(一等奖)的旅游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银奖(二等奖)的旅游企业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创建为3星、4星、5星

8、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纳入商贸企业予以扶持。升A旅游景区和升星旅游酒(饭)店,分别按A级和星级差额给予奖励;取消A级星级或降A降星后再升到原A级星级的,不给予奖励;升A升星到原A级和星级上一级的,按照差额给予奖励;降A降星的旅游景区和旅游酒(饭)店,不给予运行经费奖励。2 .对市内外组团到县内景区的组团旅行社、自驾游组织将根据组团游客人数、过夜游客人数、自驾游车次予以一定的奖励,具体细则按县旅游局制定的标准执行。3 .凡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成功创评为市级度假区、国家级度假区、3A-5A景区,3-5星级旅游酒(假)店,根据业主申请,均可享受该以奖代补政策。其他配套奖励按年

9、度考核兑现。第四章农业项目第七条土地政策1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对业主设施农用地的需求予以支持。2 .根据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粮食能力提升项目的要求,对业主流转土地上的基础设施由政府建设,业主使用。第八条财政扶持1 .对符合县发展改革委、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科委等部门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进行项目申报,获得批复并建成验收合格后,给予项目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重点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含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畜禽健康养殖、南方草地畜牧业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机购置补贴、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色高产创建、退耕还林、节水

10、灌溉等。2 .在规划的垫江晚柚发展核心区内,标准化栽植垫江晚柚50亩以上的,通过整合项目资金给予每亩1500元以上的补助;在非核心区,标准化栽植垫江晚柚50亩以上的,通过整合项目资金给予每亩1000元以上的补助。3 .在现代农业园区和田园综合体规划区内,新建竹架大棚通过整合项目资金每亩给予1500元补助,新建钢架大棚通过整合项目资金每亩给予6000元补助,新建特种钢架连体大棚通过整合项目资金每亩给予IOOOo元补助。4 .对从事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业主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不低于70%的保费补贴。5 .对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按获批产品个数给予奖励。第九条要素保障规模化种养殖业

11、用电(不含投入品和产品加工用电)按农用电标准收取电费。第五章商贸物流项目第十条土地政策1 .符合县上关于新建商贸物流项目(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及特色商业街、物流、农产品市场)按照相关文件相关优惠政策执行。2 .在镇新建商贸物流项目(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及特色商业街、物流、农产品市场)推行入驻企业自行购买地票,挂牌出让的供地政策。土地出让价格根据项目规模、投资强度、税收、产业方向按土地成本挂牌出让,如需购买地票,则地票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竣工后,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3万元/亩以上。3 .项目供地实行“四通一平”(即:“水、电、气、路”通和土地平整),本办法所指“四通”以

12、项目用地红线为界。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财政扶持1 .新建第十一条约定项目,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年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第12年按100%的标准、第35年按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项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拓及项目升级改造等。2 .对年税收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超出的县级实得部分,按照每年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企业用于扶持项目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拓及项目升级改造等。奖励期限:自正式营业之日起第6年至第10年。3 .对年税收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3、给予30%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新增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第十二条规费扶持第十一条约定项目商业及办公用房建设,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国家、市收取的费用外,其他属县本级财政收取的部分全部免收。第六章文化产业第十三条项目类别在镇行政区域内,投资开发文艺演出、实景体验、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数字影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体育健身、旅游商品等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土地政策1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出让价格按照招拍挂价格执行

14、,根据土地的不同性质,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2 .项目投资额达30005000万元,土地价格按底价带规划方案挂牌出让,镇政府报县上按照溢价留县部分标准,安排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3 .项目投资额度达5000万元以上,土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取得,根据项目规模、投资强度、税收等实行“一事一议”。4 .项目供地实行“四通一平”(即:“水、电、气、路”通和土地平整),本办法所指“四通”仅限项目用地红线。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财政扶持1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企业(

15、基地、园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基地、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2 .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就业人数超过15人、年经营收入超过300万元以上,在连续5年经营期满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3 .对艺术培训单位连续3年在册培训人员达到500人以上,且每年获得国家、省级专业机构认定的等级评定标准的人数达5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文化类培训单位创作的团体节目应邀在中央电视台演出并播出的,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4 .在国家级文化体育赛事中获得国家级等级奖的节目,每个节目奖励3万元。5 .对原创演艺剧目获得市级以上奖励且演出20场以上的,累计票房超过3

1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作演出单位30万元。6 .对独立制作(合作的按比例计算)的原创电影、电视剧、动漫、网络游戏等视听作品,进入电影院线、影视频道、网站等播映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按票房或交易额的2%进行奖励,一次性奖励出品单位不超过30万元。7 .享受扶持的企业应在内持续经营5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而经营期不满5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县外,抽调资金空壳挂号,以及不符合相关综合考核指标等规定的扶持对象,取消其享受的扶持资格,并收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第七章总部经济扶持第十六条鼓励县外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本镇,对年税收2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按缴纳税收镇财

17、政实得部分的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扶持;对年税收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第1一3年按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80%、70%、60%的标准,第45年按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的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扶持,年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第八章企业上市第十七条对挂牌上市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募集资金不低于60%用于垫江范围内投资、置业的,除享受关于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励暂行办法外,可享受以下奖励:1 .对申请在香港、新加坡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成功上市后给予200万

18、元奖励。2 .对申请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成功上市后分别给予150万元、140万元、130万元奖励。3 .对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成功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4 .对申请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20万元奖励,备案通过成功挂牌后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条款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我县单户企业挂牌上市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因企业股份制改造,在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按照本级留成部分的85%的标

19、准,以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专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第十八条对通过资产重组、借壳、参股、定向增发等方式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落实奖励政策。第九章人才奖励第十九条对新落户投产,年税收达到3000万元、2000万元、IOOO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和年税收达到IOOO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其法定代表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纳税IOOO万元以上企业中任职满3年的职业经理人(指总经理),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引进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物流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原

20、则上不超过5人)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第12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予以奖励。第十章服务承诺第二十条实行投资项目手续“一站式”、全程代办服务。第二十一条保护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凡县内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无故或者不按法定职责到企业实施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对重点项目实行县领导联系制度。第二十三条积极协助企业招工,协调相关部门、职业院校对招聘员工进行培训。第二十四条凡到(含垫江)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其子女入托、入学,优先统筹安排。企业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第十一章招商引

21、资奖励政策第二十五条将对镇政府职工招商引资工作纳入考核,镇党委政府领导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年度考核推荐上报为优秀(按照引资额排序,列前者优先推荐);职工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在年度考核中均加5分(完成任务的职工按照引资额排序,列前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优先推荐为县管后备干部)。第二十六条对各村(居)委、社会各界招商引资介绍人实行二次奖励,引资企业签约落户为第一次奖励,镇政府根据企业投资总金额分别评选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给予引资人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为特等奖奖励2万元,投资额5000万元TOOOO万元为一等奖奖励1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为二等奖奖励5000元,投资额3000万元

22、以下为2000元的奖励。第二次奖励为引资企业投产运行,达到规上企业的奖励引资人5万元,达到限上企业的奖励引资人2万元,未达标的不予奖励。村(居)委招商引资奖金由各村(居)委召开“两委会”专题研究后,可奖给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第二十七条对企业业主、在外成功人士等招商引资只奖不惩,按照镇本级实得税收总额的5%进行奖励。第二十八条对未完成任务的镇政府职工、村社干部,年度考核不能评先评优。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向镇党委提出处理建议,根据情况分别予以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对产业带动性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上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国内100强、重庆工业50强企业,新引进对垫江文化产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条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按最高优惠条款执行(已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镇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过镇政府招商引资入驻垫江工业园区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同时原*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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