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X电力项目XX供货合同(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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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方合同编号:X供方合同编号:XXX国3X135MW电力项目XX供货合同需方:XX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供方:XXXX二OXX年XX月XX第一章合同标的4第二章合同价格6第三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6第四章交货7第五章包装与运输8第六章履约保函8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9第八章质量见证与检验11第九章保险13第十章商品检验13第十一章保证与索赔13第十二章备品备件15第十三章合同的变更、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16第十四章不可抗力17第十五章知识产权及其它法律事宜17第十六章合同争议的解决18第十七章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18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附件二:分项价

2、格表附件三:分包与外购(外协)清单附件四:进转口清单附件五:交货进度表附件六:大部件表附件七:包装储运规定附件八:现场服务承诺附件九:安全协议附件十:履约保函格式附件十一:技术资料、图纸格式附件十二:设备监造及检验大纲附件十三:廉政确认函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XX合同双方:XX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需方)XXXX(以下简称供方)供需双方就XX国3X135MW电力项目的XXXX供货和提供相关服务达成协议,按下列条款签订合同如下:总则定义在此确定本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中所用名词的含义如下:1) “主合同”是指苏丹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NEC)(以下简称“业主”)和XX设备进出口

3、总公司(CMEC),于2008年12月24日在苏丹喀土穆签署的富拉3X135MW电力项目交钥匙工程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协议书及其附件)。2) “需方”是指XX设备进出口总公司,简称CUEC。3) “供方”是指XXXX,简称XXXX。4) “本合同”是指本合同条款和合同附件的所有文件,优先次序为本合同条款、合同附件。5) “技术资料”是指供方应该提供的所供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性能考核试验、验收、技术指导及服务的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及软件),以及供XXXX正常运行、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供设备的设计、检验、试验、安装、调试、性能考核试验、验收、出口苏丹报批和技

4、术指导及服务的文件,供电站正确运行、维护和维修的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标准、技术数据、手册或指南),3)为保证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和主合同业主检查所需的进度计划、月进度报告、工厂试验大纲、设备材料出运单据(包括装箱单、箱件清单)等。6) “合同设备”是指供方交付的满足合同要求的机器、装置、材料、备件和所有物品。7) “现场”是指业主用以建造XX国3X135MW电力项目的所有土地、场所以及相关的临时性办公室和设施。8) “工程项目”是指总合同项下规定的由需方承包建造的XX国3X135MW电力项目工程。9) 合同文件中的“批准”、“认可”、“指示”等此类字词意指为书面的批准、认可和指

5、示。10) “服务”的含义是指由供方应该提供的,为保障供货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和维修的与设计、接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培训、设备验收直至最终完工证书签发等相关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技术澄清。11) “质保期”是指从业主签发第一台机组临时验收证书(PAC)之日起到最后一份最终验收证书(FAC)签发之日止的时间。12) “最终完工证书”(FAC)是指根据总合同业主向承包商颁发的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主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表明承包商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13) “临时验收证书”(PAC)是指机组可靠性试运行圆满完成并经业主临时验收后签发的有关证书。14) “服务”的含义是指由供

6、方应该提供的,为保障供货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和维修的与设计、接口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培训、设备验收直至最终完工证书签发等相关的技术指导、服务和技术澄清。15) 同文件中的“批准”、“认可”、“指示”等诸如此类的字词应意指为书面的批准、认可和指示。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本合同供货范围项下所有的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文件及资料等均已交付。17) “天”是指连续的日历天数,24小时为一天。18) “月”是指连续的日历月。19) “周7天为一周。20) “监造”和“检验”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或业主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

7、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和检验并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在实施监造和检验时,提到需方的同时应包括业主,反之亦然。21) “性能保证值”是指按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所规定的性能试验方法和程序,本合同设备所应达到的性能保证参数。22) “一联会”是指供需双方及设计院参加的第一次设计联络会。23) “设备缺陷”是指一切运行或备用机组存在直接影响安全和经济的异常现象(还未构成事故)。本合同中其他词语定义与主合同规定相同,如在本合同和主合同中都未规定,参照有关规定和通常惯例确定。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

8、或歧义时,需方将向供方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并以需方的澄清和指示为准。当各文件之间内容发生矛盾,以生成时间较后者为准。本合同签定时,供方被认为已对“本合同是依存于主合同而存在,涉及设备供货和服务出口的合同”这样一个事实有了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对因此而产生的有别于国内供货和服务的,应属于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有了了解和认可,并承诺将认真履行该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的各项事务:1、按需方和业主要求完成:(1)月进度报告;(2)标题栏;(3)文件编号;(4)设备识别码;2、按需方和业主要求提交供设计、制造、检验、验收等全过程的各种文件(中英文)。并参加由需方组织的业主确认审查会。费用自理。本合同

9、签订时,供方被认为已对合同签订时合同文件清单中所列的合同文件以及构成本合同的价格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条件、资料、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可,并已认真考虑了所有影响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全部风险,任何误解资料或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均由供方自行负责,供方应负责履行其分供货商的一切责任和义务。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权益、利益、责任或义务进行分割、分包给第三方。对于需方认可的供方分供货商,供方仍应对该分供货商的过失、疏忽或其它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供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机构)。供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需方的名义/身份与业

10、主及业主代表联系、沟通。但是,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任意扩大、放弃需方根据主合同所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如由于供方的过错而导致需方的利益受到损坏,则供方应赔偿需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合同生效后,供方须将本合同设备中关键、重要的零部件或外购件(外协件)供货商的名单及需方要求的其有关资料提交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的分供货方名单,非经需方重新确认同意,供方不得自行更换和更改。需方的这些行为并不减轻供方在此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所需进转口材料及配套件按进转口材料、配套件清单(本合同附件四:进转口清单)执行,未经需方同意不得更改。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同意、批准或决定,均指

11、书面的通知。若通知要求答复:的,任何一方应及时予以答,不得拖延或延误。除非该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中有特殊约定,双方在此同意应在收到对方文件3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同对上述书面文件的认可。语言文字本合同为中文,但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和需向业主澄清的函电等均须为中、英文对照。当文件的英文描述与中文描述矛盾时,以英文为主。标准和单位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所需要的标准,应按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中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采用与规定标准相当的其它标准时,应附有具体说明及相关标准的原文和英文翻译,并经需方代表批

12、准。执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及单位制,一律优先选择国际单位制。第一章合同标的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将用于XX国3135MW电力项目。1.1 供货范围1.1.1 设备供货范围为XXXX,规格(型号)XXXX,详见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1.1.2 技术图纸和资料,详见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1.1.3 技术服务:派遣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工厂测试和检验,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质保期内设备运行、维护和维修指导等。1.1.4 随机备品备件、消耗品、安装、调试、维护所需试

13、验设备及专用工具、进口设备、机组运行期间备品备件清单、推荐备品备件清单详见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1.1.5 按照技术服务的要求,派遣人员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设计和接口设计,工厂测试和检验,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质保期内设备维护和维修指导等。1.2 供方交付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按照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制造;设备的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及本项目所特别要求的技术标准。1.3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供方应及时答更需方提出的与执行合同相关的技术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1. 4供方有义务按照合同和需方要求,安排和协助需方技术人员和业主

14、人员在供方制造厂和分包商处完成设备监造、试验和工厂检验等工作。需方的上述行为并不免除供方应履行的设备监造、试验和工厂检验等本合同规定的义务。1.5设备的总体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的要求。2. 6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如果在下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需方将向供方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以需方的澄清或指示为准。附件如下: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附件二:分项价格表附件三:分包与外购(外协)清单附件四:进转口清单附

15、件五:交货进度表附件六:大部件表附件七:包装储运规定附件八:现场服务承诺附件九:安全协议附件十:履约保函格式附件十一:技术资料、图纸格式附件十二:设备监造及检验大纲附件十三:廉政确认函第二章合同价格3. 1合同价格:RMB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整)。其中设备费价格为RMB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整),供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现场技术服务费RMB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整),作为供方人员派驻工程现场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由需方在工程现场按发货批次按比例,凭供方出具的形式发票向供方服务人员视供方服务人员服务质量(包括个人工作表现等)支付。对供方人员拖欠服务期间在工

16、程现场应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表现欠佳的,需方有权扣减。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现场工作表现评定,按需方现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供方人员在现场发生的费用,由需方垫付或供方人员不予支付时,需方有权从技术服务费中扣减。汇率按美元兑人民币1:6.81算。2.1.1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 设备,材料,随机备品备件,安装、调试、维护所需试验设备及专用工具,机组运行期间备品备件采购费,提供技术图纸和资料费;设备、材料包装费,商检费,国内税费,国内运输费,国内保险费;- 需进、转口的材料配套件及相关的进口关税、增值税、运输、仓储及通关费用等;- 技术服务,派遣技术人员赴现场(如果需要)服务费(包

17、括现场安装指导、调试指导、质量保证期内维护和维修的指导、试验、检验、培训费、组织及参加相关技术联络会等),国内外人身保险,国内外差旅费及食宿费,质保期间的服务、维护和维修费等;- 除上述范围外供方为完成本合同义务和责任所需的所有费用。2.1.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除根据本合同第十三章明确规定的情形,可对本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外,供方无权向需方要求本合同价外的任何额外款项。合同价格的变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2.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本合同项下设备的出口退税款按照国家规定办理。2. 2.1出口退税所得归需方所有。因供方的原因导致应退税款无法实现时,需方有权从给供方的应付款项中扣减一定

18、付款以做为未实现退税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补偿。3. 2.4如果业主要求减少主合同规定的部分设备和/或材料,则本合同中设备材料做相应减少,合同金额将相应的减少,减少的合同金额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4. 2.5供方应保证工程项目质保期结束前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满足工程项目运行要求。质保期间为完成维护和维修工作而使用备品备件,则供方应该在质保期结束前补足备品备件的数量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在工程最终移交前,备品备件数量符合主合同的规定。第三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3.1本合同支付货币为人民币。3.2付款方式:电汇。3.3第一笔付款:合同签字盖章后,供方按时提供了下列文件和单据,并经需方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30

19、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即RMB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整):(1)按合同规定提交了需方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2)提供了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收据一份;3.4第二笔付款:在供方提交与合同设备总价格相同、符合退税条件并经税务局认证合格的全额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且供方提供全部设备(含备品备件)运达项目现场并经业主和需方开箱检验无误后的30日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价格的70%,即RMB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整)。供方应在需方办理完报关单后按需方要求及时向需方开具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若货物分批发运,则增值税发票金额应按照每批次货物合同价,在该批次货物

20、出运后按照需方通知开具。如果供方没有按照需方的要求而开具了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供方有义务按照需方的要求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供方拒绝履行此项义务,由此给需方造成了不能退税的损失,供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需方有权利向供方提出索赔,并从支付给供方的相应的货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补偿。3.5第三笔付款:设备经需方安装并单调完毕,且供方提交了合同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的收据(正本一份),经需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供方合同总价的10%,即RMB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整)。3.6质保金:剩余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即RMB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整)作

21、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并且业主向需方颁发了最终验收证书后30天内支付给供方。同时退还需方履约保函。3.7需方按本合同向供方进行付款并不表示需方接受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供货,并不解除供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3.8如果业主虽签发最终完工证书,但列明供方部分设备的质保期需要延长,则供方应该按照对外合同业主的要求延长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直至该部分设备延长的质保期结束并完成质保期工作。第四章交货4.1 交货4.1. 1交货日期本合同设备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具体交货时间见附件五:交货进度表。4.1.2 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除需要航空运

22、输外的一切工程设备材料,均采用陆路运输。供方在需方指定的港口仓库交货。风险以车面边沿为界。4.1.3 收货单位:设备包装箱外陵头号、收货单位应根据附件七:包装储运规定书写。但交货时箱件上还需挂上临时牌(由需方提供样式),收货单位名称将另行通知。4.1.4 供方设备/产品铭牌须带有买方CMEC”商标及:XX设备进出口总公司(ChinaNatiOnaIMachinery&EquipmentImport&ExportCorporation)字样,需方是CMEC商标唯一合法持有人,供方设备/产品上的“CMEC”商标必须与需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保持一致。设备铭牌应为金属铭牌,上面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表明

23、,除了以上标注的“CMEC”和XX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外,还应包括设备名称、主要参数、型号、制造单位、制造国家、制造日期等。4.1.5交货责任供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运交设备,交付装运单证,填报批次发运表,并承担设备、材料交接前的一切责任和风险。供方与需方国内的设备交接,依据4.1.2的规定,并以入库仓单或双方签字的交接文件为准,此日期为本合同11.4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供方延迟交付货物和资料,除按照第11.4和11.9条规定支付违约赔偿金外,还应该赔偿因延期交货影响按期装运而给需方造成的滞纳金、空舱费、运费调整等费用和损失。4.1.6合同生效后XXXX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设计、制造、检验、

24、试验、交货进度计划表(中英文版本)。同时,按照业主的要求,合同生效后XXXX天内供方还需单独提供英文版“设备生产计划”,格式见附件十一:技术资料、图纸格式。4.1 .7合同生效后的XXXX天内供方向需方提供英文版“供货范围及设备清单”。4.2 技术文件、资料交付(详见附件十一:技术资料、图纸格式)。第五章包装与运输1.1 本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供方需按附件七:包装储运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向需方提交主要(重大)设备的包装设计方案,以达到设备防腐蚀(包括盐腐蚀)防雨、防震、防晒、防摔等要求。保证出口产品在长途海陆运输和多次起吊装卸中不致损坏。设备包装设计方案经供方责任部门签字盖章后,提交需方专业工程

25、师审查备案。在设备发运前需方专业工程师有权对供方的出口产品包装设计和实物包装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与包装设计方案不符时,需方有权拒收货物。5. 2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七:包装储运规定。第六章履约保函5.1 作为供方忠实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后10日内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递交给需方,开立保函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保函应由需方认可的国内一流银行出具,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并按照附件十:履约保函格式开立。上述履约保函有效期应该在质保期结束、业主颁发最终完工证书后30天。当保函需要延期时,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无条件自费延展上述保函的有效期。若供方未能根据需方要求在保函到

26、期前15天延长保函的期限,则需方有权兑现保函并改保函为现金存款,一直到业主签发最终完工证书时止。6. 2供方无权向需方索取上述兑现保函后现金存款的利息。6.1 上述保函为供方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如供方出现任何违约行为,需方有权没收保函,以此作为对需方进行赔偿或补偿之用。供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或需方认为供方有其他违约行为时,需方有权根据履约保函提出索赔:- 供方未能按照要求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此时需方有权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供方没有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和数额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需方有权索赔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额;- 供方未能在收到需方要求纠正违约通知后的28天内纠正错误;此时需方有权索

27、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需方按照合同规定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己经发出这类通知;此时需方有权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6.2 如供方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出履约保函,则构成违约,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立即履行其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6.3 本章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受第17.3条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限制。第七章技术服务和联络7.1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设备制造、检验、发运、安装、调试、现场试验、性能试验、质保期消缺等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7. 2现场技术服务派遣

28、及人员数量供方应按需方工程进度要求委派经需方确认的具有履行工代职责能力的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直到需方完成机组的性能试验(三台机总数不少于XXXX人月,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XXXX人)。供方应指定其中1名作为供方现场总代表,总代表将负责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指导,并与需方技术人员全力合作,解决项目工程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问题和工作问题。供方根据上条中规定提供的人月数为基础人月数,如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因需方原因增加服务人月数,产生的费用按每人每日XXXX元计算。若因供方原因造成服务人月数的增加,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有义务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派遣技术人员。如供方未遵守此项义务,供方应赔偿需方

29、由此造成的损失。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要服从需方在现场的各项规定,需方出具的工代现场服务评价表及满意度是需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依据之一。详细服务工作的计划,如人数、服务时间、岗位安排、服务性质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及附件八:现场服务承诺。7.3技术服务范围供方现场技术人员代表供方,指导需方或施工承包商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设备的在安装、分步试运、调试、启动及商业运行等阶段的技术服务工作和对业主的培训工作。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代表供方负责配合与需方指定的施工承包商之间的工作。安装前,供方代表应首先对施工承包商进行技术交底,并对安装单位就工

30、艺、方法、程序和注意事项提出要求,随后指导安装,并做好记录,使其符合有关技术和标准的要求。并在现场协助需方完成业主或业主代表的接受认可。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可靠性运行、性能试验和维修。上述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上述过程中,若需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担责任。此外供方代表还需负责

31、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机组运行全过程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供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等负全部责任。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的要求进行。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进行指导,及时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供方应参加机组可靠性运行直到性能验收试验的完成。性能试验时所用的控制调节和操作应当与正常运行

32、期间所用的控制调节和操作一致。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并获得业主签发的性能验收证书后,需方应在20天内签署由供方会签的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已列入未完项目清单的工作或设备有微小缺陷,供方应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或完工,而不得影响机组的调试和试运行,任何未完工作或消缺工作均应在机组完成性能试验前完成。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的其

33、他分包商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将由供方承担相应的费用。供方技术人员不仅要详细解释技术文件、图纸、运行事项、设备性能,而且还要回答并解决需方提出的合同范围内的问题。供方技术人员将对以上条款提到的合同范围内的工作提供完整而正确的技术指导及必要示范。7. 4设计联络会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划分各方接口,需方组织相关的设计联络会并形成纪要,设计联络会上形成的经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是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国内设计联络会次数不少于3次,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供方还应组织、完成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其它各项协调工作。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应参加需方组织

34、的现场协调会。7.5对技术服务人员的要求7.5.1供方应在合同签字后15个工作日内向需方提供执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供方主管本项目的领导的人员名单(包括资历)、联系方法等。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征得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变动上述人员。若上述人员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胜任相关工作,需方有权要求更换。7.5.2到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应是有资格、有实践经验的、能胜任此工作的、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前在要求的时间内,供方应将包括出国服务内容、人数、时间的工作计划和出国人员的名单包括其职务、资历、技术背景、以及体检证明等有关情况提供给需方审核、批准,并在需方提出拟派人员有可能不能胜任现场技术服

35、务(包括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时予以更换。出国服务的人月数和工作时间表由需方确认后,供方应严格按计划执行。供方应对派出人员进行出国前教育,并为其自费办理出国人身意外伤害险,相关保单在出国前报需方备案,并对其在国外的工作和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供方派出人员应服从需方现场经理部管理,若供方派遣人员无法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法行为,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调换人员。由此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技术人员所给的技术指导应当是正确的。由于不正确的技术指导引起设备的任何损坏,供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供方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能够与需方现场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工作进度表和周计划,报需方现场经理部。供方技术

36、人员应根据需方确认的工作进度表进行工作。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编写“工作日志”,工作进度及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出现的所有问题或事故及解决方法记录在现场“工作日志”中,一式两份,每份由双方现场代表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工作日志”是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完成技术服务的标志,也将作为需方在现场支付服务费的条件。7.5.3为保证工程进展的连贯性,供方应保证项目组成员人员的稳定,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可以随意调换其技术人员。如果供方技术人员连续生病超过14天不能工作,供方应自费更换一个具有同等水平的技术人员,更换人员须提前经需方认可。7.5.4供方所有派往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出国手续由供方自行办理,需方提供必要的配

37、合。供方出国人员的国内和国际交通费用、现场补贴、人员工资、差旅补贴、人身保险、食宿费等费用由供方自理,现场服务人员应缴纳每人每天30美元食宿费;需方为供方现场工作人员在现场期间提供生活、工作方便。7. 6供方现场服务人员必须根据需方的要求统一着装,身着印有CMEC司徽的工作服装,佩戴印有CMEC司徽的安全帽。7.7 为使合同设备能正常安装和运行,供方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与工程进度一致。第八章质量见证与检验7.8 需方将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监造。此外在合同签字后XXXX日内,供方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

38、计、制造和检验用的标准目录,提交要求见附件十一:技术资料、图纸格式。7.9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随时派驻监造代表,监造合同设备的制造、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等情况及生产进度。7.10 供方必须接受并有义务安排需方或其业主代表参加制造厂内的见证检验和性能试验。8. 3.1供方需提前两个月将见证检验和性能试验项目的日期书面通知需方,并提前一个月再次用传真形式正式通知需方见证检验和性能试验的日期和地点。8. 3.2对于见证检验和性能试验项目表中所列的MH点(如有),供方须提前三个月将这些见证项目的计划执行日期书面通知需方,提前一个月再次用传真正式通知需方见证检验的日期和地点,并提前1

39、0天向需方确认需方来厂或业主来华的时间。8.3.3 对于需方或业主的现场见证、检查,供方有义务统一布署计划、车间、质量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需方或业主的验收工作。8.3.4 在需方和业主制造现场见证期间,供方应该免费提供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办公、试验条件和便利,为业主和需方人员免费提供当地交通。1.1 3.5在设备准备包装前,供方应按计划节点提前XXXX天通知需方,需方将通知业主到厂检验、试验和验收。没有需方或其代表验收和颁发的设备发货放行证,任何设备不得发运。需方不参加检验、试验和验收,将书面通知供方。8.4 需方或业主代表在监造或见证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

40、,需方或业主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必须采取改进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进度达到合同和业主的要求。无论需方是否要求或知晓,供方不得隐瞒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或问题,并有责任及时向需方报告。该缺陷或问题的处理方法需得到需方的批准,但是这种批准并不解除供方对该设备质量以及交货迟延的责任。8.5 5若需方或业主书面告知供方不派代表赴制造厂参加见证试验,供方可在需方或业主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自行试验并出具试验结果证明,该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查阅、调查、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视为文件见证)。对于需现场见证的检验项目,如供方未及时通知需方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该检验结果无

41、效。8.6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对附件一:技术协议及其附件(供货范围、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监造、验收)规定的监造内容和性能验收试验内容,应保留全套需方监造代表签字认可的监造、检验和试验报告备查。如果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全部合格,需方监造代表在设备出运前将签发“设备见证合格通知单”。8.7 需方或业主代表参与监造和试验见证,或者对监造和试验报告的认可,不能解除供方按本合同规定应该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也不能免除供方对所供设备应该满足技术规范和有关适用标准而承担的合同责任。8.8 8货物到达现场后,供方应该委派工地代表按照需方规定的时间到现场与需方一起

42、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质量和箱内的技术文件,做好开箱记录,双方签署开箱检验纪录。若供方代表未能在指定日期到达现场参加开箱检验,需方有权自行检验。需方的该检验结果和记录为有效检验纪录。现场开箱记录是需方向供方索赔或提出修理和更换的最终有效证据。如果交付的设备开箱检验合格,由需方出具“设备开箱检验合格通知单”。8.9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文件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开箱检验纪录(供方代表没有到达现场按8.8条的规定办理)。双方各执一份开箱检验纪录,该纪录是需方向供方要求

43、索赔、修理和更换的依据,供方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不影响工期为准)及时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件,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供方负担。对于货物在运输的原因途中丢失/和损坏,供方应协助需方的运输保险代理机构出具相关证明,以便办理运输保险索赔。8.10 如果供方未能及时或完全履行上述修理、更换等义务,需方有权直接采取措施对缺损货物进行修理和补充(包括从国内、外其他制造厂家另行紧急采购或维修),需方为由此产生支付的费用将从应付供方的款项或保函中扣除,扣除的费用以需方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声明为准(除非供方可以证明设备的损坏和缺失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8.11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和方式,以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为原则。

44、一般情况在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后的一个月内,供方应该将新的部件交付到现场;对于关键部件的更换和修理时间,双方可以协商决定,但是并不意味着免除供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九章保险9.1 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全部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从出厂地点到交货地点的保险,由供方负责投保并承担保险费,金额不少于该设备(材料、备件)在合同价格的110%。该保险不能减轻或免除供方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 如果在运输环节中,设备受到损坏,供方有义务配合需方和承保人,如提供承保人所需的各种文件,协助索赔,估损,理赔等工作,直到保险赔偿工作结束为止。在保险索赔和理赔过程中,供方应尽可能地在需方可接受的时间内对损

45、坏的设备进行修补或更换工作,完成对损坏的设备修补或更换工作,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章商品检验10.1 对于列入国家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产品,供方在设备交货前必须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包装、卫生等方面进行精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预检单或换证凭单、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等证书,费用由供方自行负担0上述证书为需方向供方支付货款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的符合总合同技术要求的依据。10.2 供方应提供产品出厂进度安排,提前90天告知需方。第十一章保证与索赔11.1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完整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

46、成熟的,质量优良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并且供方还应保证按合同所提供的合同设备不存在由于设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由于供方的任何行为所造成的缺陷。11.2 供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工艺、设计、规范、型式及技术性能,完全满足本合同的要求。11.3 供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电站的运输,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11.4 供方明确承认知道需方所订购的设备或部件的最终用户及该设备或部件运转地的自然条件,并对需方所提供的一切技术资料均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供方保证提供的设备或

47、部件可在当地条件下正常运转。11.5 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包括质保期),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换货,该设备质量保期应重新计算。如需换货,供方应承担到安装现场换货由此产生的国内外运输费、保险费、进出口手续费等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30天内,对于那些在30天内不可能修理或调试的合同设备,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行规定期限。供方可委托需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服务或对其履约有疏忽,需方有权直接采取认为合适的措施(包括有权从国内、外其他制造厂家另行紧急采购或维修),加以解决,由此产生的费用将从供方保函或质保金中扣除。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至全部质保期结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均满足本合同的技术要求。需方对供方所提供设备质量进行最终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需方有权对供方提供的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如在质保期内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修理或更换,则供方所供的合同设备的质保期将相应延长。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如需方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供方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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