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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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4日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

2、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符合本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本市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

3、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受理并核查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凭证;细化并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采集与监测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用营运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相关营运企业予以申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会同市交通委细化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证支持办法。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营。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一网通办一新能源汽

4、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确保各部门数据交互及时稳定。第四条(消费者)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一)本市户籍居民;(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

5、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本人名下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三)本人名下无使用非营

6、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第六条(专用营运额度)按照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按照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更新时,仅限于更新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不得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第七条(通行便利)货物运输企业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载货运输的,市相关部门支持相关车辆在本市载货

7、汽车限行区域通行,并优先核发货运汽车通行证。第八条(车型登记)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享受专用牌照额度政策,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通过本市指定平台完成车型信息登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第九条(专用牌照额度申领)本市通过“一网通办一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等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凭证审核事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时,可以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交的销售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专用牌照额度申领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凭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

8、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专用牌照额度。第十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有关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一条(车辆转让和变更)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让或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变更,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情形,且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证,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

9、第十二条(公共数据采集)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汽乍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范新能源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厂商责任)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实施办法有关政策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一)新能源汽车厂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销售及售后应急保障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

10、定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检查。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障要求,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二)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主动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证明文件。消费者申请专用牌照额度时,新能源汽车厂商向消费者和相关审核部门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车辆信息,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承担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换)电设施的义务。相关充(换)电设施配套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并符合本市管理要求。(三)新能源汽车厂商在销售

11、新能源汽车时,确保新能源汽车及装载的车用动力蓄电池具备相关数据采集能力,并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第三方机构实施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四)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境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构申报。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满足我国强制性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责任,及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递交企业责任评估自查报告。第十四条(车用动力蓄电池监管)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生产厂商承担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溯源和回收主体责任,可以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

12、则(GB/T34014-2017),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管理,具备对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监管和追溯能力。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将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纳入销售合同主要条款。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让交易时,转让方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厂商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过程溯源采集,并将电池编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对未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编码采集的,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移时,本市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擅自拆装、丢弃车用动力蓄电池。新能源汽车发生报废的,车辆或车用动力蓄电池所有人应当主动将车用动力蓄电池交还至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13、拆卸处置。第十五条(退出机制)新能源汽车厂商对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落实消费者充(换)电条件等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新能源汽车厂商未履行上述责任,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支持政策。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厂商对车型登记信息、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

14、取专用牌照额度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收回专用牌照额度,市公安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收缴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消费者将非营业性新能源汽车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蓄电池的,一经查实,相关信息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期间禁止申请专用牌照额度。第十七条(有效期)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第十八条(附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本市将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后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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