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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培训管理制度范文2023-2024年度六篇第一篇:医院培训管理制度基层工会的性质(1)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企业、事业、机关职工按照工会章程建立的工会是我国工会的基层组织。(2)基层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有权代表职工说话办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机关反映本单位的真实情况,提出职工群众的要求和建议。(3)基层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职工参加医院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使企业法规定的民主权力,维
2、护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4)基层工会是本单位全体会员依法组成的社团法人,工会主席是社团法人代表。在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中,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承担法律责任。不经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组、解散和撤销工会。工会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院工会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医院行政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
3、助和指导职工与医院行政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医院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
4、的接收、教育工作。(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工会工作职责(1)工会基层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大会决议,接受大会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2)工会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3)工会委员会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事关职工利益、重要工作等重大问题。(4)工会委员会建立日常办事机构,在工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5)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6)工会主
5、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的组织原则(D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2)工会的基层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3)工会基层委员会,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4)工会基层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都要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5)工会基层委员会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意见,切实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工会干部工作要求:(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
6、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院工会的工作准则(1)自觉接受党的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接受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为主。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进行工作,重大问题主动向党组织报告。(2)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照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凡是工会职权范围内的事,依靠群众
7、大胆放手去做,不能依赖和缩手缩脚,更好地体现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善于把党的要求和主张同群众的要求和愿望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做好工会日常工作,推动党的中心任务的完成。(3)按照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办事。同广大群众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作为工会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及时如实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谋利益,把对上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取得职工群众的信赖。(4)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善于分析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工作重点和目标。各项工作和活动务必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5)在
8、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各种社会矛盾。(6)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坚持工会民主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让会员了解工会的全部活动。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职代会工作制度(1)工会基层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执行大会决议,接受大会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2)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下问题: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党委、上级工会决定、指示的措施;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决定、指示的
9、措施;工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和临时性的重大财务开支;工会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向党委请示报告的方案;工会会员的会籍处理;必须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3)工会委员会要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是:工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贯彻上级工会重大决定的意见;重大活动的安排;可能产生突发性事件的问题;工会与行政需要协调的问题;其它事关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4)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5)工会委员
10、会建立日常办事机构,在工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6)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工会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D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能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2)热爱工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能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3)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11、(4)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法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工作的要求。创建职工之家计划工会工作任务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组织网络上墙、工会活动上墙、年度计划总结上墙、工会文件上墙、先进人物上墙为基础;做到“四个规范”,即组织建设规范、工会制度规范、经费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规范为基础,从而全面推进“五个机制”建设,“五个机制”即职工维权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和谐劳动关系机制、职工教育机制、职工和医院“双赢”机制。第二篇:医院培训管理制度为不断提高我院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我院基础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操作程序,根据医
12、院业务发展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特制定本培训与考核制度。一、培训及考核目的1、提高临床临床医(技)师的基本理论及基础知识2、规范临床医(技)师的基本操作流程3、强化临床医(技)师的基本操作技能二、培训和考核对象??注册在医院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晋升主任医师职称三年内的主任医师??、辅助科室的医技人员。三、培训形式??1、以科室集中学习和医院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2、各科室成立以科主任、护士长为主体的“三基三严”训练管理小组。科室应根据专业特点
13、,明确本专业“三基”训练内容,特别是针对本专业的薄弱环节和人员构成情况,年初制定适合本专业的年度实施计划,由科室组织实施。年末由医务科、护理部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考试及技能考核;3、医院每月两次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三基”知识学习,及操作培训,??学习情况及考勤进行登记。四、培训内容??(各级、各专业)1、临床基本技能?病历书写与全身体格检查、无菌操作技术、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气管插管术、机械通气、心肺复苏、心电图检查、医学影像学阅读、超声诊断学、临床核医学等。2、临床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各专业的临床诊疗常规、抗生素及药物的合理使用规范、合理用血指征、检验相关基础知识等。3、卫生相
14、关法律法规。4、医院规章制度?5、医技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本专业为主。五、考核内容??临床住院医师??1、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临床基本知识3、临床基本技能?病历书写及全身体格检查、无菌操作技术、临床常用操作技术、徒手心肺复苏、心电图、医学影像、抗菌素及药物的合理应用是每年必考项目??其余项目每个考核周期抽考2项??临床主治医师??1、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临床诊疗常规和各专业知识、诊疗指南3、临床基本技能?病历书写及全身体格检查、心肺复苏、临床常用操作技术、心电图、影像读片、抗菌素及药物的合理应用是每年必考项目,??其余项目每个考核周期抽考2项??临床副主任及晋升三
15、年之内主任医师??1、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临床诊疗常规和各专业知识、诊疗指南3、徒手心肺复苏技能辅助科室的医技人员?1、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徒手心肺复苏技能八、考核结果认定??1.临床医师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以满分100分计分??中医科、康复科、口腔科的医师考核达65分以上,??其余学科的医师考核达75分以上则视为考核合格。2 .辅助科室的医师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徒手心肺复苏技能考核均达75分以上、技师达65分以上则视为业务考核合格?有一项不合格者则视为业务考核不合格??3 .考核不合格者在考核周期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者则视为本考核周期业务考核合格?补考仍不合格者则视作
16、本考核周期内业务考核不合格。5 .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则视作本考核周期业务考核不合格。6 .临床各级医师和辅助科室医技人员在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中,连续三年专项考核均达90分以上者,该专项则可免试两年。7 .“三基”考核结果直接与医师定期考核中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等挂钩。九、考核管理??1、由医务处组织成立院内业务考核专家小组?并组建题库?负责对临床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2、每项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医务处通过院周会形式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3、医务处负责将考核结果如实录入医师个人医疗档案?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的依据。4、医院把“三基三严”训练工作纳入基础医疗质量管理,与科室质控挂
17、钩;对“三基”训练工作做得好的给予表彰,对成效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三基”训练工作,教育培训管理混乱,缺乏规范的原始记录,“三基”考试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扣罚科室质控分及个人绩效工资。第三篇:医院培训管理制度静脉血栓栓塞症(VTE)包括深静脉血栓形成(DVT)和肺血栓栓塞症(PTE),是全球性的医疗保健问题。医院内VTE发生的风险与患者的住院病情、手术等治疗措施以及患者并存的其他危险因素(如高龄、肥胖、卧床、合并症等)有关,常并发于其他疾病,是导致医院内患者非预期死亡的重要原因,已经成为医院管理者和临床医务人员面临的严峻问题。早期识别VTE高危患者
18、,及时进行预防,可以显著减少医院内VTE的发生。一、医院内VTE防治体系建设(一)成立管理团队建议由主管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医务管理部门牵头,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共同参与,组成由医务、护理、信息、临床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医院内多学科VTE综合防治管理团队,并建立医院内VTE综合防治管理体系。(二)制定管理制度制定VTE防治工作手册,需要建立急危重症VTE处理的应急预案,完善VTE评估和处理相关的会诊与转诊机制。VTE高风险科室(如骨科、妇产科、重症医学科、肿瘤科等)应成立VTE防治小组,并制定科室个性化的预防制度与流程。(三)定期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院各科室、各级医务人员参加VTE专题培训,逐步
19、加强全院医务人员对VTE的认知、防范意识及规范化管理能力。二、医院内患者VTE风险评估和出血风险评估(一)VTE风险评估1 .住院患者发生VTE的危险因素(1)患者因素:卧床272h、高龄、脱水、肥胖(BMI30kgm2).遗传性或获得性易栓症、妊娠及分娩等;(2)外科因素:手术、创伤、烧烫伤、各种有创操作等;(3)内科因素:恶性肿瘤、危重疾病、脑卒中、肾病综合征、骨髓增殖性疾病、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静脉曲张、炎性肠病等;(4)治疗相关因素:肿瘤化疗或放疗、中心静脉置管、介入治疗、雌激素或孕激素替代治疗、促红细胞生成素、机械通气、足部静脉输液等。2 .VTE风险评估建议在每例患者入院时进
20、行VTE风险评估,特别是VTE高风险科室的住院患者。对手术患者建议采用Caprini评分量表(表1),对非手术患者建议采用PadUa评分量表(表2)。表1:Caprini评分量表说明:1、风险级别:低危OT分;中危:2分;高危:3-4分;极高危:25分。2、评估时机:患者入院2h内,如遇急诊手术等特殊情况,术后完成,如遇抢救可延长至6h内完成。低危患者每周评估一次,中危患者每周至少两次,高危及以上患者每日评估一次。3、有以下情况需随时评估:手术、分娩、病情变化等;出院时评估。表2:PadUa评分量表(二)出血风险评估1 .患者因素:年龄,75岁;凝血功能障碍;血小板50X109L等。2 .基础
21、疾病:活动性出血,如未控制的消化性溃疡、出血性疾病或出血等;既往颅内出血史或其他大出血史;未控制的高血压(SBP180mmHgDBPllOmmHg);可能导致严重出血的颅内疾病,如急性脑卒中(3个月内),严重颅脑或急性脊髓损伤;糖尿病;恶性肿瘤;严重的肾功能衰竭或肝功能衰竭等。3 .合并用药:正在使用抗凝药物、抗血小板药物或溶栓药物等。4 .侵入性操作:接受手术、腰穿和硬膜外麻醉之前4h和之后12h等。(三)医院内VTE预防路径1. VTE预防之前的全面评估和风险控制(1)在进行VTE预防前,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2)控制患者的基础疾病。(3)明确患者合并用药情况。(4)关注需要接受侵入性操作
22、的患者。2. VTE预防的知情同意:图1:某医院VTE预防知情同意书(四)医院内VTE预防的具体措施1 .基本预防:对患者加强健康教育,制动时尽早开始下肢主动或被动活动;尽早下床活动;避免脱水;保证有效循环血量;有创操作动作轻柔精细,尽量微创。2 .药物预防:对出血风险低的VTE高危患者,可根据患者VTE风险分级、病因、体重、肾功能状况选择药物,包括低分子肝素(LMWH)、磺达肝癸钠、普通肝素、华法林和新型口服抗凝药。3 .机械预防:对活动性出血或有大出血风险、以及一旦出血后果特别严重的VTE高危患者可给予机械预防,包括间歇性充气加压装置(IPC)抗栓弹力袜(AES)和足底静脉泵(VFP)等。
23、4 .腔静脉滤器:对骼股静脉、下腔静脉存在血栓,且发生PTE风险较高的患者,如果面临急诊手术,可考虑置入可回收腔静脉滤器。5 .特殊问题:6 .需要根据不同的VTE风险程度和患者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预防疗程:一般患者推荐药物预防710d。对于血栓风险极高的患者,如骨科大手术或活动期恶性肿瘤,可延长预防至2835d0(五)医院内VTE预防结果评估及相关不良事件的处理1 .出血并发症的早期识别与处理:疗程上需要关注出血事件是发生。出现下列一种或以上情况为大出血事件:血红蛋白下降至少20gL;为纠正失血需要输血至少2U(红细胞悬液或全血);腹膜后、颅内、椎管内、心包内或眼底出血;导致严重或致命疗程后果
24、(如脏器衰竭、休克或死亡);需内科抢救或外科止血。有关出血并发症的处理:明确出血原因与部位以及患者的出凝血状态;延迟抗凝药物的给药时间或中止药物治疗;选用相应的拮抗药物;选用一般止血药物;输注新鲜血浆、凝血酶原浓缩物或进行血浆置换;局部加压包扎或外科干预等。2 .其他不良事件的处理:3 .评估VTE事件及处理:在患者住院的全过程中,需动态评估VTE发生的可能性,争取早预警、早识别、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一旦发生VTE事件,应尽快请专科会诊,尽早进行危险分层并给予规范治疗,进行个体化和精细化管理。三、医院内VTE的临床识别与处理原则(一)急性DVT的处理原则对DVT临床低度可疑的患者,应进行血
25、浆D-二聚体检查Q如为阴性,可动态观察;如为阳性,应进一步进行下肢静脉加压超声检查。如果超声检查为阳性,则DVT诊断成立,应尽快给予相应处理。对于DVT临床高度可疑的患者,可直接进行下肢静脉加压超声检查。(二)急性PTE的处理原则1 .急性高危PTE的处理原则:疑诊高危PTE(伴有休克或低血压)的患者,应尽快:(1)开放静脉通路;(2)制动;(3)准备心肺复苏;(4)请相关科室会诊,进入PTE规范诊治程序。对临床情况高度不稳定的患者,最有效的初始检查是床旁超声心动图。患者在支持治疗后一旦病情稳定,应尽快行CT肺动脉造影(CTPA)或肺通气/灌注(V/Q)显像进行确诊。对于临床情况不稳定且疑诊急
26、性冠脉综合征(ACS)的患者,可直接收入导管室。在排除ACS后,进行肺动脉造影确诊PTE,可考虑同时经皮导管或局部溶栓治疗。2 .急性非高危PTE的处理原则:对于血流动力学稳定的非高危(不伴低血压和休克)的患者,首选血浆D-二聚体检查联合临床可能性评估。多排螺旋CT肺动脉造影是PTE临床高度可能性患者的一线检查方法。当CTPA发现肺动脉段及其以上水平栓子时,即可确诊PTE。对于疑诊PTE的患者,只要下肢静脉加压超声检查发现近端DVT,即可开始抗凝治疗。对于低危PTE患者,可给予抗凝治疗并尽早出院。四、VTE预防的质量控制管理建议具体考核指标包括:(1)针对住院患者,实施VTE评估的比例;(2)
27、针对住院患者,实施有效风险评估的比率;(3)针对VTE高危患者,实施VTE预防措施的比率;(4)住院患者症状性VTE(DVT和PTE)的发生率、致死性PTE发生率等。【要点提示】1.住院患者,特别是围手术期患者具有很高的静脉血栓栓塞症(VTE)发生率,VTE是住院患者,特别是围手术期患者非预期死亡的重要原因,值得关注。2 .建议对医院内所有住院患者进行VTE风险评估和出血风险评估。3 .对于VTE高危患者,如果没有出血风险,应考虑给予药物预防。如果出血风险较高,可给予物理预防。一旦出血风险降低或消失,应尽快启动药物预防。4 .需要根据不同的VTE风险程度和患者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预防方案和疗程。
28、5 .进行药物预防或物理预防时,应注意相关适应证和禁忌证。6 .需要对全体医务人员和VTE高风险患者(家属)进行VTE预防知识的宣教。7 .各医院需建立VTE风险评估和预防体系,并纳入医疗质量控制。第四篇:医院培训管理制度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基金有效使用,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篇:医院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29、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
30、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
3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32、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
33、疗保障基金。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第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
34、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Q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35、;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
36、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第十八条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
37、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
38、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
39、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九条开展医疗保障
40、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三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
41、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
42、、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
43、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二)未履行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职责;(三)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44、分。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
45、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46、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
47、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