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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服务指南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一、总则(一)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指南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分为三类。1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地质灾
2、害防治单位可同时拥有三类资质。(四)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监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负责申报审批资料的真实性及资质运行维护管理。二、申报条件(一)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指南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勒氐数量要求的10%;3 .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
3、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自有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自有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4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二)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1 .人员条件:(1)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2)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
4、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2 .业绩条件:(1)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60万元;(2)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5000万元;(3)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
5、少于30万元。(三)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条件。1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2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四)上述人员条件涉及的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
6、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三、费质申请材料及申报方式(一)资质申报材料及要求。1.资质申请书。3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需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上述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4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相关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个人专用),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扫描件。专业技术人员除提供职称证外同时还需提供称职证书查询网址或人社部门职改办公告网址,针对具备职称认定资格的国企、央企、高校等需提供内部公告网址
7、并附查询联系方式,针对早期职称证书无法网上查验的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此外,由于省外颁发的职称证我省无法查重,应提供原单位离职手续并附联系方式,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自然资源部及外省主管部门查重。5 .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设备仪器清单,发票(可网查)、调拨单等扫描件。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七条(三)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自有。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认证证书扫描件,或者安全许可证扫描件。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施工资质应有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师
8、)等五大员证件。8 .除前面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专家评审意见及收款凭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相关业绩的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及收款凭证。9 .申请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提交。(二)资质材料申报方式。以上资料通过网上申报。申报单位按内容要求,在湖北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按部门分类/省自然资源厅”进入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审批类型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按照申报页面提示的格式和内容报入即可)。信息平台会将填报内容自动推
9、送至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云平台,并形成报盘供专家审核。四、受理审核(一)省自然资源厅网上受理、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采用专用报盘评审),必要时对申报单位可以进行实地核查。(二)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通过短信等方式提示;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三)省自然资源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
10、可的决定前,对拟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省自然资源厅予以复核。(四)省自然资源厅将自受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五)省自然资源厅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资质证书宣里(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编号
11、由自然资源部统一配号,资质证书在延续、升级、变更等情况时由自然资源部再重新配发证书编号。电子和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三)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通知书等,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予以注销资质:1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 .地质灾害防治
12、单位依法终止的;3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4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5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补领。(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除规定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
1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分立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八)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古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六、项目承接范围(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报告有区别)1.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1)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2)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建设项目;(3)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2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
14、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3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2)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总经费在40万元及以上;(4)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级别属于二级。(三)甲、乙级资质可以承揽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1.具有甲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
15、治单位,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2.具有乙级资质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3.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七、监管及处罚(一)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每年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抽查对象,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项
16、目业绩真实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三)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自然资源厅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四)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违反本指南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省自然资源厅
17、不予受理。(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执行。八、其他情况说明(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甲级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施行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施行前取得的丙级资质不可以直接申报甲级资质。(二)外省地灾防治资质单位来我省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向业主单位出具相应的资质证书、公告网址等资料,并接受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