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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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方案为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行业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准确、高效”原则,构建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规范检验流程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指导规范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将

2、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规范业务开展1 .指导检验机构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2 .严格落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的工作要求,通过国家机动车环检监管平台开展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3 .排放检验时发现有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破坏机动车

3、OBD的,应立即停止机动车排放检验,不予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4 .检验机构对排放检验超标车辆,应在授权签字人签发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将不合格报告交由专人单独保管,并及时告知车主或经办人车辆所有不合格项目,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签收报告,书面告知其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修理。检验机构要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参与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气超标车强制维护维修的维修企业实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制。5 .指导检验机构做好台账管理。每年将检验机构基本情况、机动车检测车型及数量等检测业务开展情况、在用检测设备

4、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投诉和异议处理情况等梳理成册。规范检验全过程监控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以下简称规范)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检验机构于20XX年10月1日前进一步完善检验现场全过程视频监控,确保视频监控无盲区。1.配置完善视频监控设备,摄像机选用高清网络摄像机。检验全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监控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能实现环境监管平台远程调阅。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时间按现行柴油车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家标准执行。2.完善全过程视频监控。检验机

5、构每条检测线应安装高清网络摄像机,同时保障检测线工作环境光线充足。外观检验、OBD检查及检测线控制室应安装高清网络摄像机,采集上传外观检验、OBD检查过程、检测设备控制软件操作的视频。检测线前方摄像机能够拍摄车头及(左/右侧)车身全景,能清晰拍摄驾驶员(检验员)正面画面、车辆号牌;后方摄像机能够拍摄车辆尾部排气装置及(左/右侧)车身全景,并能清晰拍摄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画面及后号牌。其中,柴油车检测线还应在车身中部两侧位置分别设置高清网络摄像机或配置伴随式移动高清网络摄像机。检验员不得遮挡摄像机对操作过程的拍摄,保证能上传清晰的检验员操作视频。前后摄像头应尽可能呈对角线布置,监

6、控视线应能覆盖检测车辆的四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设备间安装监控设备,采集检验过程中气体分析仪或烟度计变化的视频。3 .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确保在检验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外检区、待检区与检测区等不同功能区域应施划明显标识,待检车辆与在检车辆应保持合理间距,确保待检车辆不遮挡摄像机对在检车辆操作过程的拍摄。4 .检验过程全程公开。检验机构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车辆排放检验全过程和检验结果。二、规范联网审查(一)首次联网。检验机构首次申请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时,应按照通知规定向当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主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含检验机构联网承诺,应包括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接受监督和责任倒查、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详见附件1)。申请人在递交上述材料完全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联网。经材料审查,结合现场核查情况,重点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机构软件是否具备与管理端系统联网同步检验机构、检验相关等各类信息,如检验车辆信息、环境参数、检验信息、结果数据、检验过程数据、检测设备等(见附件3),对符合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由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具体联网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设置

8、其他附加条件,实现对接后与检验机构共同确认存档,并及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二)变更信息。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经营地点发生变化的检验机构,应按初次联网程序办理。其他方面变化的,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主要人员,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检测条件,设备标定证书等证件发生变化,应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见附件4)o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严格恢复联网审核。对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暂停网络联接措施的检验机构,自治区级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同步暂停其联网。待将检验机构所有

9、存在问题彻底查清、处理到位、整改到位后,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方可受理恢复联网的申请。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后,方予恢复联网。三、强化监督执法管理(一)通过大数据分析筛查,结合远程监控视频抽查,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巡回检查,全年现场监督检查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实施清单式、台帐制管理,建立监管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方式。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及时固定证据,查证属实的,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约谈相关检验机构

10、负责人,并采取断网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区检验机构采取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暗访等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要求责令整改,同时按规定进行全区通报。(三)对违法行为“零容忍”。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监管部门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发现检验机构不按国家

11、标准检验的,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其采取暂停联网措施,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要组织“整改回头看”专项工作,对问题整改不彻底的,暂停联网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发现检验机构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采用非法软件篡改数据等严重违规情形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撤)销其检验资质,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联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处罚,将排放检验机构守法情况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违法行为处罚结果。附件:1.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联网申请材料清单2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线信息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表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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