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接待来访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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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接待来访工作制度为了严格履行控申部门职能,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来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来访人),通过电话、上访等形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违法犯罪,咨询有关事项等行为。二、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接待来访工作,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对于来访人直接到其他业务部门,属该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咨询、询问等事项的,可直接予以解答;对属于举报的,业务部门应将来访人引导到控申部门,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接待并记录,三日内将线索移送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登记后按审批程序报批并分流。三、控申部门设专用接待室、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

2、和询问。四、专职接待人员负责日常接待工作,对来访人进行登记记录,并根据来访问题性质和管辖分工,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审批程序及时处理。对于犯罪人的自首,应当接受并制作自首笔录,移交管辖单位或部门处理。五、对下列上访案件,由部门负责人接待:(1)案情重大,接待人员不能做出处理意见的;(2)集体访。即不同属于同一家庭5人以上(包含5人)为了同一问题而有组织来(3)告急访。即可能转化为凶杀、自杀、群殴、集体越级上访或导致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4)上访老户。即上访人提出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几经处理,本人不服,反复上访时间在两年以上的;(5)上告无门案件。即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但来访人向检察机关求助,需检察机关出面协调沟通,疏通投诉渠道或直接出面帮助解决的。六、重大疑难来访案件,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由检察长(包括正副检察长)接待的,应预约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情况紧急的,应提请检察长随时接待。检察长接待并批办的案件,要建立专项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七、在接待群众来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窗口作用,适时开展法律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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