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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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医师定期考核中的作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在区属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

2、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第四条(职责分工)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均负责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政医管科及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记分结果的应用由医政医管科负责。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五条(记分标准)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采用记分的方式予以记录,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2分、3分、4分、6分、12分等5种情形,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第六条(记分周期)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计算,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

3、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第七条(记分规则)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第八条(分工安排)局医政医管科、区质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在对医疗机构的质控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固定相应证据材料。涉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区质控中心应及时将检查相关材料移交局医政医管科;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

4、局医政医管科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局医政医管科移交区卫生监督所进行处罚并记分。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记分通知之后,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第九条(记分流程及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医师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通知书。

5、通知书除送达至被记分的医师外,同时抄送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备案注册的,还应抄送至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第十条(记分复核)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该机构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师(包括注册和备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包

6、括医德医风、处方点评以及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十二条(机构约谈)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并书面反馈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三条(法律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第十四条(内部处理)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

7、行为记分累计达到8分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3个月的离岗,离岗期间医师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第十五条(监督处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在内部离岗培训或暂停执业之后再次执业,在该考核周期内仍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给予记分及相应的处理。在医师定期考核过程中,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出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2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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