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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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简称中国医药质协)英文译名:ChinaQualityAssociationforPharmaceuticals(简称CQAP)是全国医药行业质量管理的专业性团体。第二条本协会面向全国致力于医药质量管理事业的人士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科学技术团体,是国家医药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联系医药企业的纽带和发展医药质量管理事业的助手。开展技术交流、专业培训、咨询诊断等项活动。为提高企业素质、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医药市场经济服务,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

2、政府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协会的挂靠单位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其业务指导。本协会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直门外北礼士路甲38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宣传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二)研究和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三)采取各种形式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人才

3、,推动质量管理实践;(四)动员医药企业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组织交流和成果评选;(五)加强联络,收集信息,为行业组织多种形式的医药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六)t办助政府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GMPGSP)的宣传教育,为推进医药企业建立质量体系服务;(七)配合消费者协会、质量协会对医药企业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评价和用户评价活动,反映用户要求,支持用户维护正当权益,交流企业为用户服务的经验;(A)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有关活动,表彰和推荐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九)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与协作

4、,交流成果,开展国际间有关质量工作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与经济合作;(十)编辑出版有关质量管理刊物、教材等资料;(十一)加强与各地医药质协的联系和工作交流,发挥协会网络的整体作用;(十二)承办国家药品监督局委托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二早会工第七条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能确定人员代表本单位和协会保持联系;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登记表及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

5、权利:(-)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回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学习和宣传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zZ-XO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

6、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通过制定或修改的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锅口重要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7、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A)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和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决定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8、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

9、强的组织、文字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

10、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签署秘书处所发文件;负责协会经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H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

11、费。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主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12、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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