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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三峡库区长江航道危岩地灾应急救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三峡库区长江航道危岩地灾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长江航道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航道的危岩地灾应急救援活动。本办法所称危岩地灾,是指岩质山体发生倾倒、坠落、滑移等影响或者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道安全的地质灾害。第三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开展危岩地灾应急救援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
2、府应当将危岩地灾应急救援作为长江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应急管理规划,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岩地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和善后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危岩地灾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群众转移疏散、交通疏导、信息收集、救援力量引导和自救互救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危岩地灾应急救援工作:(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应急预案编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危岩地灾监测预警、风险研
3、判,提供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三)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路、轨道和有关船舶、码头等应急运输保障,组织水上救援力量,协调海事、航道、铁路、航空等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四)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态流量调控工作,提供水文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撑;(五)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景区和旅游业经营单位疏散游客、管控流量等,开展有关文物古迹、景点的抢险救援工作;(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开设绿色通道,调集医疗人员和物资,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等工作;(七)海事部门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船舶交通组织(八)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信息,精准发布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九)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灾害风险
4、监测预警,将相关数据同步接入危岩地灾风险管控系统,科学服务三峡库区危岩地灾治理;(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第五条【协同机制】市人民政府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对接,深化与驻渝部队、中央在渝单位、周边及中下游省市的应急联动,争取国家专项支持和对口帮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信息处理、决策会商、指挥调度、联合处置等方面提升协同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经费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岩地灾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重点加强对基地建设、队伍人员、装备物资、救援补偿等方面的
5、保障,确保危岩地灾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七条【数字应急建设】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海事、气象、地震等部门加强危岩地灾风险预防、监测、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提升危岩地灾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体系与能力的智能化水平。第八条【风险区域划定、评估、调整】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准备需要,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海事、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依据三峡库区长江航道危岩分布情况、潜在危害等因素,划定极高、中高、一般风险区域。危岩地灾极高风险区域、中高风险区域统称为危岩地灾高风险区域。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开展风险区域动
6、态评估,并适时调整。第九条【预案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奉节县、巫山县等危岩地灾高风险区域的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危岩地灾应急救援专项预案。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气象、海事、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危岩地灾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危岩地灾高风险区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危岩地灾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编制本辖区的专项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岩地灾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船舶、景区、码头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含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等相关内容。第十条【应
7、急救援指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危岩地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设立危岩地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全面负责危岩地灾应急救援指挥与处置工作。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部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常设工作组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息汇总、会议组织、督促检查等工作。常设工作组一般由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应急专家、医疗防疫、通信保障、电力保障、现场管控、物资保障、救灾核灾、交通保障、气象保障、新闻宣传、调查评估、生活保障、善后安置、群众工作等组成。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健全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8、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构成的危岩地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管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展。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应急救援基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三峡库区长江航道危岩地灾应急救援特殊需要,统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增强基地周边区域人命救助、人员转移、船舶拖移、备勤保障等救援能力。第十三条【应急救援网络】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三峡库区地理条件和危岩地灾应急救援需要,统筹机场、码头、铁路和公路资源,推动建设覆盖水、陆、空一体的立体综合应急救援网络。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
9、组织协调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应急救援直升机起降场地、临时起降点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应急避险锚地、码头、沿江景点等场所的应急救援功能。第十四条【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危岩地灾应急救援所需装备和物资,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水下救援专用防护装备。危岩地灾高风险区域应急救援所需大型多功能水上救援船舶、直升机、深水救援装备等先进装备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十五条【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按照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演练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危岩地灾高风险区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桌
10、面推演,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危岩地灾高风险区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第十六条【危岩地灾的报告、响应】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现危岩地灾灾情、险情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危岩地灾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第十七条【应急救援措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危岩地灾应急救援需要,单独或者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二)管控受灾害影响的航段、路段、港口码头、
11、沿江景点等区域;(三)救助、拖移、打捞受损船舶;(四)疏浚航道;(五)应急水量调度;(六)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必要措施;(七)其他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八条【绿色救援】危岩地灾发生后,对载有危险化学品的遇险船舶实施救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者避免造成水环境污染。第十九条【应急增援】危岩地灾应急救援需要跨区县(自治县)增援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应急救援需要跨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增援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应急调集征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危岩地灾应急救援紧急需要,可以调集人员,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调集人员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并按照
12、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被征用的财产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应急救援终止】危岩地灾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指挥部指挥长按照有关规定宣布应急救援结束,由灾害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后期处置。第二十二条【产业配套】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谋划,优先在危岩地灾高风险区域的所在区县(自治县)发展应急装备绿色产业,鼓励、扶持企业开发应用危岩地灾应急救援需要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开展危岩地灾应急救援相关知识、技能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四条【科技支撑】市科学技术、教育、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协同加强危岩地灾防治和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与国家相关研究机构建立协作研究机制。第二十五条【参照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库区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以外航道的危岩地灾应急救援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