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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为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业人才队伍。应急管理专家分为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第四条应急管理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和
2、本市实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一级分类,包括5个专业领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第二级分类的专业组别,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和调整。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进行一级分类,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第一级、第二级分类。一、二级分类中每个专业领域和专业组别均设置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本行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专家结合个人意愿担任,组长、副组长牵头开展组内活动,组织技术研讨或专题调研,适时提出意见建议。第五条结合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体制机制调整情况,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工作,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统筹组建、维护和服务,并具体负责
3、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综合管理类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产生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专家调度。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公安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的产生,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专家调度。第二章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第六条专家接受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在日常咨询评价、巡查检查、事故调查以及应急管理中提供智力支持。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一)对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
4、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应邀参与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第八条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职责包括:(一)为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二)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各类应急演练、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等活动;(三)为我市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四)为我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审批、技术审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等各类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为事故鉴定
5、提供技术支持;(六)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七)完成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评审、验收、巡查检查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三)对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和本领域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十条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
6、不得弄虚作假;(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需回避的事项,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四)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参与专家年度评优;(五)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委托任务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的时限要求,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第三章专家的基本条件和产生程序第十一条应急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熟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
7、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应急管理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三)学历、工作、技能经历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 .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满12年;2 .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满10年;3 .硕士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满8年;4 .博士学历,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满5年;5 .属于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的,经提供相关材料,条件可适当放宽。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且具备高级职称优先考虑。(四)能X入现
8、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常居XX、能第一时间响应的专家优先考虑。(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六)未出现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第十二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邀请。专家应具有X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突发事件处置经验,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专家产生程序:(一)各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委成员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二)市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并将专家按时间灵活度分为常备专家和机动专家,
9、提出拟聘专家名单;(三)市应急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四)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应急管理部门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工作证,聘任期原则上为3年,聘任期时间自聘任之日起计算,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五)每届专家任期届满前,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专家换届事宜。第十四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予以解聘:(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保密要求,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三)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四)被委托并且已
10、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不参加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承办或委托的活动的;(六)未经委托单位同意,擅自以XX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应急管理相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第十五条对专家库采用动态管理原则:(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对专家名单进行动态增补,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与当前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专家动态增补情况在市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二)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经市应急管理部门与专家沟通后终止资格。第四章专家的服务与培训第十六条坚持“行业对应、业务对应、场景对应”的原
11、则,采用“随机抽取、规范有序”的方式,由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从专家库中委托专家;对专家库中专家未覆盖的行业领域,在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委托库外专家,并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十七条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履职情况,详细记录本次专家工作任务内容、时间、地点、行业等信息,形成存档记录并提交给市应急管理部门。第十八条专家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的保障,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定期地针对典型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开展日常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专家活动,建立日常联络沟通机制。第二十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召开年度专家工作会议,汇总专家意见或建议,对专家工作进行总结,对积极支持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给予表扬并颁发相应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XX市应急管理部门印发的xx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X应急规(20XX)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