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镇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细则.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镇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定方案如下。一、总则(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全体成员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加强“三资”管理工作,提高“三资”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
2、理办法XX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XX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XX市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事项流程图等法律法规政策,制订本制度。(二)镇建立村级“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分管领导、财政所所长任副组长,相关政府内设办公室及镇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XX镇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审计室。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由财政所所长、副所长兼任,以财政所为主体,设立服务窗口,配备具备会计上岗资格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实施。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所有、审批、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
3、权、管理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民主管理,由各村(居)与管理中心签订代管协议,由管理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管理。审计室负责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技术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室定期按照镇领导小组的安排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三个农村工作片对所管理的村(社区)“三资”有监督把关的权利,所有村级重大开支事项、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发包都需经片总支审批认可后,向镇委镇政府申报审批。各村(居)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监委会),对村(居)“三资”运行情况履行监督职能。监委会成员负责对本村(居)“三资”相关活动进
4、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收支计划和“三资”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向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三)管理中心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村核算管理(村民小组不单独设立账户,在村级账户下设立明细账目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的农村集体“三资”台账,“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电算化动态管理。各村(居)应根据本村“三资”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管理中心进行变更登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四)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章),报镇审核
5、批准后执行。预算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历年实际编制;预算支出根据村级当年预计可用财力,按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的科目和标准编制。严禁虚列预算收支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杜绝赤字预算。(五)村级发包收入必须签订承包合同,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上年基数拟订明细计划,报镇管理中心存查,杜绝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和漏收的情况发生。(六)各项支出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开支项目和标准,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预算,一般按不低于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的40%予以安排。(七)编制收支预算时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村集体一律不得举债办企业和公益事业。(八)年终各村财务预算方案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管理中心备
6、案。每月报账时,管理中心按照各村财务预算方案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九)年初管理中心指导各村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级上年度财务决算,并将各村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十)农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扶持新型村级集体经济试点资金等。(十一)农村集体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他支出等。(十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委托管理中心代管,由管理中心在
7、指定银行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村(居)集体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代管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严禁坐收坐支。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十三)管理中心负责按各村银行存款进账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与村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余额。所有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村报账员负责村级现金收支和备用金的保管,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中心总出纳核对存款余额,与中心记账会计核对现金余额。(十四)管理中心记账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结账、对账
8、。结账前由管理中心会计对各种收支票证进行审核,按年度收支预算进行结账报账;对没有列入年度预算项目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证,进行详细登记,填写处理意见,应予退回;对违纪违规票证,要当场予以收缴。每月10日之前报账,当月支出必须当月报销,严禁跨年度报账,否则不予入账。每季度(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月10日)对上季度财务情况进行公示。(十五)严格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管理中心直达个人账户,严禁现金结算。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管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招投标资料、验收报告、税票等直达施工单位账户。
9、其他如聘请杂工、临时用工等小型支出,需出具派工通知单、完工证、杂工报账明细汇总表、现场用工图片(做工前、做工中、完工后)、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验收证明、会议记录等要素,由管理中心将用工报酬直达个人账户,严禁现金垫付支付。(十六)严格备用金管理制度。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以内,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村,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负责人审核、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审批。(十七)严格日常支出管理。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支出金额在IoOO元以内
10、的,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审批;100O元至3000元的开支,由村集体讨论后报管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审批;3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村集体讨论后报管理中心主任审批。每年度零星开支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十八)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精心制定村级债务化解方案。确保90万元以下债务的村在2023年年底前实行债务清零;90万元以上的村,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还债比例和金额,确保2025年年底前实行债务清零。村级严禁举债建设,举债运转。村集体经济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村级债务,未完成上年度化债任务的村,冻结村组工程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等。(十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奖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11、走账时必须附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批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合同、建安税票和验收资料,并附工程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的图片,交管理中心存档备案。(二十)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实行“定项限额、分类管理、审批控制、唱票核销”的办法进行管理。非生产性支出主要指办公、差旅、通信、报刊等管理费及村民福利和其他支出等开支。(I)严格实行村级公务“零招待”。招商引资招待客商产生的商务接待费一律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5000元,每笔支出必须有正式发票,发票上必须有招待事由、经手人、证明人、镇分管领导签字等手续。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严禁发放纪念品
12、。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等相关会议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2)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3)村级除在编干部外,不得随意聘用工作人员,确需聘用工作人员协助工作的,报镇党委研究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待遇由村“两委”会商定,报镇组织办审核备案。聘用人员待遇由村“两委”根据工作量进行年终结算,不允许打“白条二(4)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如新冠病毒疫情、防汛抢险抗旱、突发安全事故等)
13、发生的费用报镇党委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分类据实予以报销。(5)村干部报酬分为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基本报酬每月直接打卡到人,绩效报酬经镇政府考核后发放。各项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突破上述标准,一人兼多职的不得重复计算。村不得以任何理由自立项目发放奖金补助。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二十一)村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制、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二十二)村级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资产登记簿的内
14、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四界和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管理中心负责指导村级报账员建立登记簿,督促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二十三)村级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时要组织村组干部、议事会代表进行资产、资源全面清查,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清查中
15、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由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管理中心审核,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作其他支出入账。(二十四)资产清查时要有清查记录,清查结束后要有清查报告。清查资产明细,报告内容要翔实。清查内容有:清查时间、清查专班成员及分工、原资产账面数及清查数、盘盈盘亏资产情况及原因、处理意见、资产报废情况等。清查记录、清查报告一式两份,由村主任签字,上报管理中心备案一份,村自留一份。清查结果及时在村张榜公示。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管理(二十
16、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须按照“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交易前各村成立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村议事会代表组成,制定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方案,报镇领导小组审批,交管理中心备案。(二十六)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方案必须实行“四议两公开”,形成决议后连同商定的竞标时间、地点、押金、方式等一并在管理中心和村公示15天。(二十七)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
17、赁、出让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管理中心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确定承包年限,一般3至5年。由于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承包村级资源的,承包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土地二轮延包期限2028年。超过2028年的发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我镇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价格确定常规资源发包的最低指导价格:机动地500元/亩、精养水面为500元/亩、粗养水面为300元/亩、一般堰塘为100元/亩、荒坡荒沟为100元/亩。机动地的流转由村委会主导,已取得机动地承包权的承包方不得私自将
18、机动地流转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他资源发包指导价格经“四议两公开”确定。(二十八)监委会负责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确需变更合同的,仍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办理。(二十九)对长期欠缴承包费及强占集体资源的终止其承包权,追缴历欠承包费,并上报市扫黑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突出问题整治办。六、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三十)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竞标结束后,及时公告竞标结果。(三十一)招投标范围:一是各村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家、集体融
19、资、群众集资的投资建设项目;村集体土地、商业用房、林果业、滩涂、水面等资产资源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集体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二是农村集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供水、电力、电讯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及安置、材料采购、防水防腐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三十二)招投标方式:招投标由管理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监督实施。项目估算在5000元以下的,报镇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项目估算在5000元以上的,由村委会委托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属于上级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由镇组织实施;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三
20、十三)招投标程序:(1)民主决策。严格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项目是否实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全体参会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捺印。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招投标行为无效。(2)发布公告。招投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或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事项。利用村务公开栏、广播、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等多渠道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3)公开竞标。村成立竞标领导小组主持5000元以下项目的竞标,5000以上的项目由镇成立领导小组主持竞标。村民主理财小组、村监委会代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参加,严格按照无记名报名、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等程序进行。(4)签订合同。合同统一样式由村委会起草,经村
21、“两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讨论通过后,由镇管理中心组织村集体和中标者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合同必须由镇管理中心进行签证。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工程项目需由第三方验收合格,要依据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相关凭证,及时拨付资金。土地、商业、林果业、滩涂或其他经营性资产资源承包合同按双方约定款项即结即清。(5)收入缴存。村报账员将资产处置收入和资源使用所得缴存镇管理中心专户。(三十四)招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罚管理中心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对村集体招投标事项进行审核,并报镇审批。凡集体资产、资源出售、租赁、
22、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不按本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投标工作中营私舞弊的,该项目招投标结果作废。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三十五)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以及股权以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转让、控股等方式交易,应当委托镇管理中心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三十六)交易前,由村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交易申请表和提交下列材料: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评估报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议、镇审核审批意见和其他补充材料。受让方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三十七)管理中心对申请交易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作出给予交易或不予交易的决定,并书面通
23、知村集体和受让方。(三十八)管理中心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通过有关形式发布产权交易信息,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举办推介、招标活动;组织交易各方考察、见面、洽谈等服务。(三十九)有意向成交的交易行为人,按要求填报交易项目意向登记表。自交易项目意向登记表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管理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评估立项并确认评估结果。(四十)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80%的,应经镇领导小组批准。(四十一)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由镇管理中心主持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审核鉴证。产权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进行交易的,代理人须有法定代表人的
24、授权委托书,并由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四十二)交易标的物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内交割。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签订有关协议的,经本次交易会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与合同一并执行。(四十三)产权交易所需的报表、报告、证明等文件有互相串通作假的,由镇管理中心提请各自的业务主管机关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追究连带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十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由村集体统一组织,通过“三资”管理平台进行招投标流转。除流转费外,承包方还需承担沟路桥渠使用费和村级服务费。其中,沟路桥渠面积的使用费等同于流转土地面积的承包费
25、(例如:沟路桥渠面积有2亩,承包费是800元/亩,沟路桥渠使用费:2*800=1600元)。村级服务费不得低于承包费的6%。沟路桥渠使用费和村级服务费归村集体所有。(四十五)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十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须经村委会同意并报管理中心审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须报村委会
26、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转包、出租、互换或用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十七)承包方对其在农村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四十八)管理中心负责对土地流转提供指导服务和信息发布。九、责任追究(四十九)责任追究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遭受损失或者加重集体和村民负担的;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群众性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规定和私自购买收款票据,报账
27、员收款票据原始凭证遗失,收入不入账私自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未按规定出借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或擅自提供经济担保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借、出售、转让、拍卖等行为未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未按“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镇“三资”监管委员会或镇政府审批同意的;村集体基建工程项目和大额资产的购置、拍卖、转让等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未公开招投标的;发生侵占、挪用、戴留、损坏、挥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现象的;在处置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违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其他严重违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
28、理规定的行为。(五十)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年终底线考核酌情扣分;停职检查;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十一)被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五十二)责任追究主体。实施财务审计、受理信访举报或开展“三资”管理检查时,发现违反“三资”管理行为的按以下程序追究责任:给予停职检查以下处理的,由镇“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镇党委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停职检查的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镇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十、附则(五十三)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五十四)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