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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堵社金资珈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仄基本森老仔除蓝寻毒见(征求意见修改稿)为倡导、鼓励社会各界资助我省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范资助和受资助行为,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保护资助人、受资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对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形成有力补充。(一)坚持自愿资助。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2、资助参保),属于自愿和无偿行为,不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以资助参保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二)突出扶困济贫。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着重资助困难居民参保,与政府资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三)确保公开透明。资助参保要充分尊重资助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强化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对资助参保工作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助参保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二、资助人及受资助人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以下简称“资助人”)。受资助人主要为
3、符合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三、资助标准社会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同一参保人当年度获得的社会资助和集体补助金额之和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当年度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金额已经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的,对应年度不再实施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四、资助方式和流程资助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资助参保。(一)直接资助给受资助人。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和用途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可参考附件1)。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受资助人参保所在县(区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助申请,并提供资助协议及相关受资助人名单、资助金额等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核实有关信息(包括受资助人参保情况及其可受资助的额度)后,资助人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不超过可资助额度的资金转入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照资助名单为受资助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划入受资助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同),并将结果反馈给资助人和参保人。(二)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资助给受资助人。资助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就资助的资金、对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可参考附件2)。协议签订后,资助人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期
5、限内将资助的资金转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用于接受资助资金的银行账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集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确定受资助人名单和资助金额,并在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人名单、金额、受资助情况说明、公示结果等报送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核实有关信息(含受资助人参保情况及可资助额度)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集体按不超过可资助额度将相关资助资金转入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在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资助名单为受资助人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给镇人民政府(街
6、道办事处)、村(居)集体和参保人。五、鼓励支持资助参保活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资助参保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资助参保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参与资助参保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经过省批准可对为资助参保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助人氛围。六、加强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应严格管理接受资助资金账户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将受资助资金、受资助人、受资助资金结余等情况登记造册,以适当的方式在本辖区内公开有关情况
7、,接受监督。资助资金转入社保基金专户后,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对侵占、挪用、贪污的资助资金,应依法追回,按原资助用途处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年月日资珈参加城乡居民壅本养老仔除仍以考(个人版参老样本)甲方(资助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受资助人):地址:联系方式:为更好地践行社会责任,传承回馈社会的公益理念,根据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等规定,甲方自愿向乙方无偿资助资金壹笔,用于乙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提供资助金额元(人民币,大写元)。二、乙方应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8、并缴纳个人缴费(含乙方属于当地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人员情形)。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向乙方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资助,并按规定将不超过可资助额度的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账户。当年可资助额度小于第一条的资助金额的,余下金额可用于申请下一年度资助,直至用完为止。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用于办理资助申请的个人资料。四、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五、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资助为公益行为,协议受法律保护。除双方协商解除外,不能撤销。如因乙方未参保或不履行缴费而导致资助无法完成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六、其他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
9、两份,每份均为合同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助人(签名):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年月日受资助人(签名):身份证号码:法定(授权)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资珈城乡居尻叁加壅本森老仔除仍以考街造、村(居)参老样本】甲方(资助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组织):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委托资助方):街道、村(居):地址:联系方式:根据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向乙方无偿提供资助资金,金额元(大写人民币元),用于委托乙方资助辖区内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委托乙方资助辖区内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0、,甲方授权乙方确定受资助人名单和每人受资助金额。乙方确定受资助人名单和每人受资助金额后,应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甲方。三、甲方权利。监督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乙方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乙方义务。负责确定受资助人名单和每人受资助金额,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资助申请和提交有关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要求将资助资金转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甲方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与管理财务资料。五、乙方如有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和违反约定行为,甲方有权收回资助资金。六、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在一年一月日前将资助资金一次性汇入乙方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汇款后
11、在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接受资助款收据。乙方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六、乙方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捐赠为公益行为,协议受法律保护,除双方协议解除不能撤销。九、其他约定。乙方可以适当的方式褒扬甲方资助善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为合同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订日期:
12、年月日广多为社金资助德乡居仄参加德乡居民基本养走传哙花寻爸见(猊求爸见箱)起用锡明一、起草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要求,“坚持群众路线。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展城乡经济、改善环境、保障民生、富民增收上,让城乡全体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已十余年,待遇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但距离人民群众的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七条规定: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
13、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为此,我们拟定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待遇水平,促进我省城乡居保高质量发展。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三、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分六大点,分别阐述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资助人及受资助人范围、资助流程、鼓励支持资助参保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内容。(一)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
14、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坚持自愿资助、突出扶困济贫、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L坚持自愿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同样属于自愿和无偿行为,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2 .突出扶困济贫。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一百周年讲话中指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
15、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资助参保着重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帮助困难居民参保。3 .确保公开透明。相关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4 .强化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对资助参保活动进行监管,避免出现违法违纪情况。(二)规定了资助人及受资助人范围。资助人:为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社会各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因此,受资助人即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保参保人。(三)明确资助标准。一是资助不能替
16、代个人缴费和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规定,年度资助参保金额和集体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四)明确资助方式和流程。资助参保主要两个渠道。一是直接资助给受捐人。考虑到确保受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用于参保,规定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资助人直接将资助的资金转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为受资助人办理相关社保手续。二是资助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办理资助事项。同样,由资助人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资助的资金转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用于接受资助资金的银行账户,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将资助资金转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为受资助人办理相关社保手续。(五)鼓励支持资助参保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经过省批准可对为资助参保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助人氛围。(六)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资金安全,本条对受资助资金的监管做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