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3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确定。根据情况变化,本市适时调整目录细则。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
2、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
3、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七条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
4、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核准结果。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第二章项目核
5、准的申请文件第十二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附具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第十三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第十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
6、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并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一)规划土地意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涉及海域使用的,附具海洋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依托本市大数据平台,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十七条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
7、企业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转送。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直接向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鼓励项目单位登录一网通办平台,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核准机关申报。第十八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
8、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工程咨询单位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9、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工程咨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第二十条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
10、(用海)、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第二十三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
11、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第二十五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
12、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等相关部门和有必要的其他机关。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第二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项目法人
13、发生变更的;(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三)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第二十九条对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原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条项目自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14、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项目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第三十一条对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核准变更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国家安全、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
15、管理、水务(海洋)、地方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引导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商业原则,依法依规提供金融服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和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有
16、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十六条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核准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
17、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一)应当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信息;(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五)项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一
18、)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9、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所属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第四十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项目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20、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补办相关手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项目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区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21、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海洋)、节能审查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六条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上海
22、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政策问答一哪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本市对列入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政府于2021年12月印发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19号),此次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需报送哪些材料?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依法附具有关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通用文本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项
23、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等。并根据规划资源等部门现行规定,附具规划土地意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涉及海域使用的,附具海洋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企业对项目申请报告和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三.企业如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直接向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转送。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登录
24、“一网通办平台,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项目核准机关如何开展核准工作?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
25、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时限内。五.项目发生变更如何办理手续?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6、3、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4、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核准时限内。六、项目核准文件是否有有效期?如何申请延期?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
27、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报送什么项目信息?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
28、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根据备案目录,
29、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六条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备案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
30、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备案结果。第九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办理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应急管理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十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目录,登录一网通办“平台,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在线平台为申报备案项目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项目备案机关和相关部门统一使用
31、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详见附件1),报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按照诚信和规范的原则,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
32、止投资建设或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不予纠正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撤销项目代码,并通知项目单位。第十四条项目备案后,项目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重新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并撤销原备案项目代码。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互通共享项目备案相关信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33、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变更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详见附件2)。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或备案变更证明,也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或备案变更证明。第十六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未作出说明且未撤回备案信息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和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
34、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撤销项目代码有异议的,项目单位可以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复核,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告知项目单位。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上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项目备案机关、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
35、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引导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商业原则,依法依规提供金融服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和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第二十二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的项目备案信息,以及住房
36、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和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项目代码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
37、息服务平台:(一)提供虚假项目信息,或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三)项目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项目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一)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
38、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备案机关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所属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撤销项目代码,并给予警告。企业未依
39、法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区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
40、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附件:L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第*次变更)附件1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自动生成)项目单位情况企业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单位性质注册资本(万元)备案项目情况项目名称所属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投资项目行业分类(按国家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划分标准填写)建设性质(新建/扩建/迁建/改建)建设地点(具体到所在区或跨区域)
41、建设地点详情(具体到路名-门牌号码,四至范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万兀)项目产业政策分析及符合产业政策声明拟开工时间(年月)拟竣工时间(年月)申报承诺1 .本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2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3 .本单位将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4 .项目备案后发生较大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设,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5 .本单位定期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联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
42、联系邮箱联系地址备案机关:(自动生成)项目备案日期:(自动生成)附件2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第*次变更)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变更事项及原因(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备引进、总投资等变化内容,项目停止建设,以及理由依据)申报承诺L本单位承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2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3 .本单位将严把工程质量和安全关,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加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4 .项目备案后发生较大变更或项目停止建设,本单位将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5.本单位定期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
43、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企业备案联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联系邮箱联系地址备案机关:(自动生成)项目备案变更日期:(自动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政策问答一哪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本市未列入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属地原则进行备案。本办法适用于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政府于2021年12月印发了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21)19号),此次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二、企业如何办理项目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44、,项目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登录“一网通办”平台,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项目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备案后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完成备案后,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可自行打印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三.已备案项目如发生变更如何办理手续?项目备案后,项目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完成备案变更后,企业可自行打印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证明。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重新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并撤销原备案项目代码。四 .项目备案是否有有效期?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可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五 .备案后项目单位应报送什么项目信息?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