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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认定,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以下简称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第四条品种认定采取自愿原则。第二章省品种认定委员会第五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认会),负责组织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省品认会由主任委员会、办公室和专业委员会组成。第六条
2、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79名。第七条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品种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八条按作物种类设立蔬菜、食用菌、果树、药用植物及综合五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一2名。第九条主任委员会职责:(一)审核品种认定标准;(二)召开品种认定会议;(三)认定通过专业委员会评审提交的品种;(四)审核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认定品种建议。第十条专业委员会职责:(一)参加相关作物田间考察和鉴定;(二)起草品种认定标准;(三)评审品种,并将通过评审的品种提交主任委员会认定;(
3、四)对已认定品种的撤销认定提出建议。第三章委员第十一条省品认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为副处级以上职务出任,每届任期5年。专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推广、管理、经营、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实事求是,热心品种管理工作;(三)从事相关作物科研、教学、推广、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55岁以下。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一)参加品种评审、认定会议时,有表决权;(二)对省品认会工作有监督、批评
4、和建议的权利;()按时参加省品认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省品认会交办的工作;(四)反映认定品种推广情况;(五)履行保密义务。第十四条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省品认会办公室提出,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品种认定申请条件第十五条申请者是单位的,其注册地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者是个人的,其住所地应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第十六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四)完成连续两个生产周期多点品比试验;(五)无知识产权纠纷。第五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申请者于每年10月底前向农业农
5、村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品认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评审。第十八条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品认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品种选育报告;(三)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比试验总结报告;(四)抗性鉴定报告;(五)品质检测报告;(六)转基因检测报告;(七)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报告;(八)专家田间技术鉴定报告;(九)品种标准图片:种子、植株和果实等重要植物学特征实物五寸彩色照片;(十)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十一)个别作物无法开展抗性鉴定的,需提供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田间抗性观察总结;确
6、因野生驯化等技术限制无需提供转基因检测报告的,提供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尚无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指南,无法开展DUS测试的,提供亲本来源说明。第六章品种试验与测试鉴定第十九条第十八条中(三)、(四)、(五)、(六)、(七)款相关试验和检测,具备试验、测试和检测条件与能力的单位可自行组织进行,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报告由试验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出具报告的单位加盖公章。第二十条第十八条(八)款中专家田间技术鉴定,由省品认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对新品种主要特征特性的田间表现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第七章品种认定第二十一条品种评审,各专业委员会应召
7、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评审,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评审。通过评审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将品种简介及评审意见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省品认会办公室将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认定。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第二十二条主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认定会议,到会委员应达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对通过专业委员会评审提交认定的品种进行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认定。通过认定的品种
8、,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省品认会颁发认定证书。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认定编号格式为:川+认+作物种类+年份+3位数字顺序号。第二十三条品种评审、认定实行回避制度。第二十四条认定证书载明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第二十五条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认。省品认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认。复认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认。第二十六条通过认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严重
9、缺陷,或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或以欺骗、伪造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由专业委员会提出撤销认定建议,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省品认会办公室将专业委员会建议和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省品认会办公室告知申请者。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第二十八条主任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认定过程中获知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10、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认定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认定标准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省品认会认定、发布。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条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材料)田间技术鉴定申请表、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材料)田间技术鉴定报告的样表,由省品认会办公室统一编制。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口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政策解读: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一、起草背景为确保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认定,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11、,根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厅于2018年制定了四川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共认定蔬菜、果树、食用菌、药用植物、小杂粮、桑树芝麻六大类作物品种201个。办法的施行,为解决我省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农作物品种选育和推广提供了有效的通道,对进一步推进我省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选育与良种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认真落实种业振兴行动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的重要举措。因该办法已届满失效,现重新起草。二、制定依据(一)事项设立依据。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
12、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选育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二)申请条件、认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依据。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和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办法起草参照依据。三、主要内容及解读本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做了少量调整,共九章三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省品种认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责、委员的推荐条件及权利义务、品种认定申请与受理、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一)总则。办法从制定的必要性、适用范围、非主要农作物概念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二)
13、省品种认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办法明确了品种认定机构的设置、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为了更清晰表述,将原办法第五条调整为第五条认定委员会及其构成、第六条主任委员会及人员构成及第七条办公室及人员构成。从办法施行五年来的实际申请情况来看,桑树芭麻组及小杂粮组申请量较少,为提高工作效益,将原办法第六条蔬菜、食用菌、果树、药用植物、小杂粮及桑树芝麻六个专业组调整为蔬菜、食用菌、果树、药用植物及综合五个专业委员会,将原小杂粮、桑树芝麻两个专业组合并为综合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条件及权利义务。明确了委员的推荐条件、权利义务及换届要求。(四)品种认定申请与受理。明确了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认定作物须具备的条件;告知了申请材料提交要求、申请认定的方式等。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原办法第十七条(七)“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报告或专家田间技术鉴定报告”调整为第十八条(七)“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报告”和(八)“专家田间技术鉴定报告”;同时,考虑到非主要农作物涉及面广,作物间科研技术水平等差异较大,增加了(十一)款。(五)认定程序。规定了专业委员会评审会议和主任委员会召开的时间、表决方式、工作程序及通过评审拟认定品种向社会公示的期限以及申请复认程序和要求等。(六)监督管理。明确了撤销与监督管理等工作措施。(七)附则。对办法的其他事项进行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