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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防范人为干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XX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正常稳定开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关于做好“十四五”新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站联网及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预通知(总站气字2019)550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20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问题的通知(环办监函(2022)1号)、省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
2、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8)3号)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人为干扰,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干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等行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指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及区域站、区控市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区控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酸雨自动监测站、颗粒物组分网监测站、光化学组分网监测站。第四条人为干扰监测情形界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涉嫌人为干扰监测数据:(一)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自动监测站)站房或者
3、站房采样平台,且接触监测设施或智能监控等辅助设施,导致监测监控设备运行异常或监测数据异常的。(二)采用雾炮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自动监测站站房、站房房顶、采样区域以及只围绕自动监测站点开展治标不治本的环境治理行为。(三)围绕自动监测站点实施“选择性治理”,针对性提升站点局部环境质量而开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设立“重点管控区”“示范区”等人为干扰监测的行为。(四)电力保障异常,导致自动监测站点异常停止监测。站点附近周边均未停电的情况下,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动监测站多次异常停电的;污染天气期间,因异常停电或网络中断导致高值站点日均无效超过2次的;未经相应管理权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自动监测站连续停电超
4、过4天的。(五)地方政府部门将环境治理考核或管理目标简单地与具体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数据直接挂钩的。第五条涉嫌人为干扰监测情形报告要求(一)运维机构或监测机构发现涉嫌人为干扰监测数据或弄虚作假的情况,应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并在24小时内报送正式函件。(二)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组织核实情况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涉嫌严重人为干扰行为的,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及处理。(三)各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人为干扰情形,也应参照上述时限及时报送。第六条防范人为干扰管理要求(一)站房、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应实现封闭管理,站房周边安
5、装L8米高栅栏。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且进入自动监测站采样区域和站房的门锁钥匙仅运维人员持有。(二)站房内、外部要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内部至少安装2台监控探头摄像头,其中一台可以覆盖监测仪器,另一台应安装在进入站房门口上方位置;采样区域应安装2台对射的摄像头,并可覆盖整个采样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硬盘录像机应至少能够储存一个月视频资料,并具有回放及区域入侵报警功能。(三)站点所在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站点所在单位、城市环境管理部门等宣贯监测站点的运行管理办法,对可能干扰自动监测站运行的各类施工、洒水降尘等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事先
6、报备制度。(四)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定期对区控站点、光化学组分网监测站及酸雨自动监测站开展运维考核的同时,重点对区控站房、采样口及周边环境开展运行保障检查,预防人为干扰破坏行为发生。(五)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覆盖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基础保障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站点基础保障责任单位限时整改,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质量。第七条人为干扰监测情形处理(一)涉及国控站点的,在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指导下,按国家要求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二)涉及区控站点的,省生态环境厅统筹组织调查处理工作,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开展:1 .涉嫌人为干扰的,以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函件形式,责成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调查结果报生态环境厅。2 .已造成人为干扰区控站点的,以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函件形式,责成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将处理责任人的情况及整改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人为干扰时,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应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三)区控县级站点发生严重人为于扰行为的,其所在县当月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分别以该县当前时段(干扰首日)倒推一年各项污染物最大日均浓度参与考核统计。第八条本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