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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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坚持用地规划引领充分发挥县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作用,严格按照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

2、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梳理当地村庄规划编制情况,明确各地应编尽编村庄规划名单和数量,并制定县级层面的村庄规划编制三年工作计划。2021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5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并完成县级层面无需编制规划的村庄建设管控规则制定,满足全域乡村建设需求;2022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8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实现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已批复的村庄规划应抓紧完成规划数据库,并按规定在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正在编制

3、及计划开展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同步建立规划数据库,报批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村民建房建设层数和建筑面积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4、)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二、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各县(市、区)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

5、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属村民承包地的,经村民会议

6、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由村集体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内部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三、优化审核批准环节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要求,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环节,规范乡(镇)审批工作,依托全省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互通,加强乡(镇)审批监管,接受

7、社会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鼓励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要统筹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要公布办理流程和

8、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村委会要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

9、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村民应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10、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塞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四、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

11、、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对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

12、施工企业承接施工;村民自建住宅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和风貌管控要求的宣传,督促指导乡镇落实对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镇村干部培训要普及建筑立面图集和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知识,提升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能力。集中统建的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五、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各县(市、区)要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

13、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鼓励农民自建房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或县级立面图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图应符合“七要素”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各县(市、区)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大力整治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板屋顶,严控屋顶水箱裸露,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

14、。奖补资金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优化室内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六、规范旧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执行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

15、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鼓励原址小片区翻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的前提下,鼓励若干相邻农村村民自愿联合开展农村旧房小片区翻建,经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后,可在原址范围内重新整合安排宅基地,

16、优化村庄院落布局,促进村庄有序更新。加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在经政府确定公布并拥有合法产权的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内居住,且无其他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根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需要,在收回原宅基地,并将相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房屋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由政府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允许其申请新宅基地和新建住宅。加强废旧宅基地复垦利用。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将闲置废弃、零星分散的农村宅基地按照符合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坡度要求复垦为耕地,加强新增耕地种植管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七、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积极探索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强化乡(镇)的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要充分利

18、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等科技手段,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严肃处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加快处置化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八、落实资金扶持政策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列入省级村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小区设计费及按照试点设计方案建设的小区基础设施配套给予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积极探索采用“政府+银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19、模式,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金融支持。可在涉农等相关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贴息,支持村民住宅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金融监管局、人行南平分行、南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九、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要求,进一步健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指导基层规范做好工作,防止出现偏差,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完善政策体系,指导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

20、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县(市、区)编制的县级立面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督促指导乡镇落实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

21、安全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等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核查、强化监管。乡(镇)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等工作,以及加强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建设等工作。村级组织要完善村规民约,普遍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宅基地协管制度、村民住宅建设议事协商机制和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农村村民要全程参与、全程配合、全

22、程监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通过“村民事、村民管”,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行政执法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严格按照省委农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文)的规定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实施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执行。各县(市、区)应根据上述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具体贯彻落实举措。南平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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