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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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30日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以

2、下简称“危私住房),是指本市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享有独立用地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可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证明材料),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并依法备案的私人所有(含公房与私房混合所有,下同)的住房,但不包括以下3类范围的住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公告区域内和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批准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翻改建)区域内的;(二)国有农场内的;虽为国有土地但未实质完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村改居范围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内,以及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涉台文物的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城

3、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做好危私住房翻改建各项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四条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经不动产现状测绘与权属范围比对后,审批原则上按照“五原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进行控制,且不得改变原不动产权属状况及权属共有情况。已制定建筑设计导则的风貌控制街区,应当依据建筑设计导则审查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设计方案。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由市资源规划局另行划定)内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及各层层高均不得调整;位于城市风貌重点管控街区范围外的危私房翻改建项目,建筑总高度不得调整,建筑各层层高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后的各

4、层层高应满足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要求。因防涝需要的危私住房翻改建工程可适当增加建筑室内外高差,但应当充分考虑相邻建筑通风、采光需要。原则上翻改建后的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宜大于0.45米。第五条危私住房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验核):(一)申请翻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利情况及现状、申请意向,以及在拆除、翻改建过程中确保安全施工及翻改建后不降低周边建筑现有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件的承诺等;(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三)土地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可

5、以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证明材料;(四)依法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因防涝原因需要增加室内外高差的,还需有相邻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存在共有墙体关系的,还需有与共墙另一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协议或申请人自愿退线并保留共有墙体的书面承诺;共有墙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但符合危私住房翻改建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需有保证共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书面承诺。上述材料和承诺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第六条危私住房存在危及居住人、相邻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治理,但暂时无法以权利人名义申请危私住

6、房翻建的,不动产登记中的权利人之一、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危私住房的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危私住房翻建。申请人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供相应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如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之一的,需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危私住房翻建确认文件的原因说明;(二)申请人如为权利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的,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与权利人关系的相关佐证材料或经依法公证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申请人如为危私住房的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的,需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权利人授权委托的佐证材料(受委托管

7、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四)危私住房己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房屋现状证据保全,且已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满10天以上无异议的书面材料;(五)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翻改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六)申请人对危私住房翻改建后,不改变该不动产权利状况及共有状况的书面承诺;(七)申请人对危私住房若不立即采取解危措施会严重危及到使用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书面说明及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前款所需材料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一并载明。第七条危私住房翻改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岛内城市风貌

8、重点管控街区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全市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危私住房翻改建,4层(不含)以上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4层(含)以下的由市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区人民政府办理。(二)危私住房翻改建审批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1 .初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对于拆除重建或其他特别情况,需先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2 .审核:结合现场勘察,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五原标准、国家相关规范及城乡规划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相应救济途径。3 .竣工验收:

9、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实测面积、层高、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原批准规划条件不符的,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予以验收通过。对于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的,应按本市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主要包括:实测建筑各层层高与规划审批层高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总建筑高度误差值小于等于0.1米的;实测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线与规划审批误差值小于等于0.05米且未超出原用地权属范围的;实测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的。对实测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按如下规则计收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

10、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部分小于或等于1平方米的,不再结算地价差;对竣工验收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过1平方米且在相关技术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应按本市相关规定补缴超出部分相关费用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第八条申请危私住房翻改建时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审批部门对申请翻改建的项目应在其原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上加盖“已批准翻改建字样印章,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已批准翻改建房屋的权属人、坐落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编号等内容。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告知单后,应当在登记信息系统中对该不动产标记为“该不动产已批准翻改建,暂不受理转移

11、、变更、抵押、登记申请,并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转移、变更、抵押等相关登记。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申请人可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在完成登记时解除登记信息系统中相应的标记。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住房保障、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强化审批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电子档案数据共享。建立挂牌制度,危私住房翻改建项目许可文件及图纸应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由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第H一条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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