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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债权人(受益人),建设单位为工程款支付
2、担保的债务人。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需要申办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办理的,视为未落实建设资金。(二)本办法修订实施前,按原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未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承包合同价款IOoO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3、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本办法修订实施后3个月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但在本办法修订实施之日起剩余合同工期不足3个月的可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三)2020年5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在2021年10月19日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实施前,建设单位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可不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四)项目建设资金如全部或部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视为已全部或部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证明文件视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中工程价款的10%。承包合同中工程价款对于施工总承包项目为
4、合同价款,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为合同价款中扣除设计费用后的工程费用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保证金额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已批准的财政预算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各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探索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确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设单位降低最低担保金额要求。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因各种原因需延长担保有效期的,按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实行
5、有偿付费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第七条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负责全省本行业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归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实行工程工程款支付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无社会职能的园区由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一并负责。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保证人第八条可以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现阶段不包括工程担保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视条件成熟程度另文规定。(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6、具备的条件:1 .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注册;2 .具备开立电子保函的业务系统及技术条件,根据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接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接入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承诺业务系统无条件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完善更新业务系统功能,符合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认证,提供省级以上公安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3 .信用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保函业务服务。(二)保险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 .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注册;2 .具备开立电子保函的业务系统及技术条件,根据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接
7、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接入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承诺业务系统无条件根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完善更新业务系统功能,符合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认证,提供省级以上公安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3 .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4 .近3年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业务服务。第九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供的,施
8、工单位不得拒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统称为保函。银行保函统一使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保险产品应基于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其种类、有效期、保险条款的约定应围绕工程建设合同、工期、服务等需求设置,由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实施。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保函。第十条保证人应具有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自身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第三方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保前评估、保中保后服务,创新工程监管和工程风险化解模
9、式。第十一条保证人应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市场主体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条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保函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第十三条工程出现停工、工期延长等情形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金额应发
10、生相应改变及调整,以确保支付担保覆盖工程建设全周期。不同情形由担保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工程停工后复工且施工合同未发生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在复工前与保证人重新确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认可。施工合同发生改变的,原保函失效,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复工项目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时,应复核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二)工程工期延长时,建设单位应在延期的30日内与保证人办理相关续保手续,延长保函有效期。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下列要求实施:(一)资金共管协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共同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前签订
11、;(二)资金共管协议统一使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视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三)资金共管账户内资金应在资金共管协议中明确,原则上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要求,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最低担保金额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计算: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合同价款100O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超出100O万元部分,不得低于5%;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的,1亿元以上部分,由双方商定。(四)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前,资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应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资金共管协议信息归集,业务系统实现与
12、服务平台对接,实时上传共管账户变动信息;(五)对于复工项目,复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签订资金共管协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复工项目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时,应复核资金共管协议。项目竣工或施工合同发生改变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款结清,施工单位出具工程款结清证明后,资金共管协议可以解除。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可以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向开户银行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等额替代共管资金,解除原资金共管协议:(一)项目可以预售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与资金共管账户开户行为同一银行;(二)在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达到前款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要求后。(三)预售资金监管
13、协议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开户银行、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不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担保金额要求;(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结清工程款前不得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依托监管账户内监管资金向开户银行申请,按本办法要求向施工单位开具银行保函,替代原资金共管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归集工程款支付有关信息。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工程款支付有关信息:(一)明确工程款支付节点和过程结算节点;(二)收到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后
14、,填写收款金额并上传收款凭证或结算文件,并确认收到工程进度款或结算完成。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施工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保证人、资金监管协议开户银行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实施保函、资金监管协议、财政预算证明文件等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的信息归集。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实施归集:(一)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电子保函,因工程出现停工、工期延长等情形发生保函失效、终止、担保有效期暂停或延长的,保证人应同步更新电子保函。(二)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凭证信息归集应在
15、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由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为“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第十八条保证人承揽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后,应对承保项目开展风控管理,履行风险防控职责,及时评价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消除潜在违约风险。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保证人应当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下列要求对承保项目进行保后跟踪管理:(一)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保后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可以自行聘用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单位提供。(二)定期填写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后管理手册(见附件),跟踪记录保证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约情况,评
16、价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三)保证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承保项目进行风控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1)了解项目当期财务状况;(2)向工程合同签订双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合同履行情况;(3)参加工程施工例会和工程验收;(4)参与合同纠纷协调。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建设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要求施工单位发起索赔,并明确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保证人或资金监管协议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索赔函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至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根据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令支付至农民工个
17、人账户:(一)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与施工单位产生争议拒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五)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所提供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视为虚假承诺,记录不良行为信息,3年内新开工项目,不得按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一)不按要
18、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处罚的;(二)通过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降低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的;(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四)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等理由,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不能提供具体工程量、工程价款并说明理由的;(五)提供不实或无效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六)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一)主张的工程款明显超过应支付额度,在同一项目发生两次及以上,或在同一市县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二)施工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未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三)配合建设单位采取订立
19、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手段,不落实本办法规定,规避监管的;(四)配合建设单位恶意触发保证代偿的。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开展新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并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一)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二)出具不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的;(三)擅自撤销、解除或变相撤销、解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四)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五)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六)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保证人不当拒赔2次及以上的。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单位未
20、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对在担保中弄虚作假、恶意索赔、逃避赔付、逃避保证人追偿、恶意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与约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等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8号)同步废止。附件:1.资金共管协议示范文本(2023年版)2 .海南省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2023年版)3 .
2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后管理手册(2023年版)资金共管协议示范文本(2023年版)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资金管理内容(一)本项目资金管理以“三方自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监督”为原则;(二)甲方具备在丙方开设的账户;(三)甲方按合同规定将共管资金存入在丙方开设的账户;(四)甲方存入的资金专项用于工程;(五)丙方接受甲、乙方委托对共管资金进行监督;(六)乙、丙方积极配合支持甲方实施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等。二
22、、甲方的权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二)按照工程合同,于一年月日前将共管资金万元(小写:元),存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账户名:,账户号:;(三)随时监督共管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四)确保本共管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发生挪用、转移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本共管资金;(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对乙方完成工程进行验收核实并拨付工程款;(六)按月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七)乙方索赔后,按要求及时补足共管资金。三、乙方的权责(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工
23、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二)随时监督共管资金存储使用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义务,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三)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如实向甲方申报完成工程量并积极配合甲方拨付工程款;(四)行使索赔权限时,将索赔函递交甲方、丙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超额行使索赔权;(五)索赔完成后,及时将索赔结果告知甲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四、丙方的权责(一)对甲方存入账户的共管资金进行监管,不得擅自或配合甲方减少资金额度;(二)每季度将共管资金监管情况告知甲方、乙方和行业主管部门;(三)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3日内告知甲方;(四)将乙方索赔申请告知甲方
24、后,5日内未收到甲方回复的,或经甲方同意支付的,于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索赔款项;(五)甲方和乙方因索赔产生纠纷,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乙方提出的索赔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索赔款项。五、违约规定(一)甲方、丙方擅自减少共管资金,或乙方行使索赔权限后,共管资金已全部赔付,甲方未及时补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二)甲方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乙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处理;(三)丙方监管不力,或违反本协议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甲、乙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向
25、丙方追究法律责任,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六、保密责任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保密责任,除管理部门外,不得将其他两方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七、其他事宜(一)合同或本协议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二)本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农民工工资;(三)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起,至工程结算完成,工程款付清之后60日止;(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五)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六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此页无正文)建设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施工单位:
26、(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海南省工程款支付保函示范文本(2023年版)一、示范文本包括L工程款支付保函(独立保函)2,工程款支付保函(非独立保函)二、保函编号规则编号规则:行政区划代码+年份+保函类型代码+流水码1 .行政区划代码:海口市:460100万宁市:469006昌江县:469026三亚市:460200东方市:469007乐东县:469027三沙市:460300定安县:469021陵水县:469028僧州市:460400屯昌县:469022保亭县:46902
27、9五指山市:469001澄迈县:469023琼中县:469030琼海市:469002临高县:469024文昌市:469005白沙县:4690252 .保函类型代码:独立保函:01非独立保函:023 .流水码:(1)银行保函:IXXXXX(2)工程保证保险保单:2XXXX例如:海口市2023年工程款支付第一份独立银行保函,编号为:460100202301100001o工程款支付保函(独立保函)编号:申请人/发包人:地址:受益人/承包人:地址:开立人/保证人:地址:(承包人名称):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28、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下同)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为基础合同工程款万元的10%,数额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元()O三、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
29、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日内,最迟不超过年月一日。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二)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三)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四)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五)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O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
30、,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或者提前终止日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立时间:年月日工程款
31、支付保函(非独立保函)编号:发包人:地址:担保权人/承包人:地址:保证人:地址:(承包人名称):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一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一)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证担保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
32、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本保证担保金额为主合同工程款万元的10%,数额为人民币大写:)O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有效期(一)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担保有效期: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日内,最迟不超过一年月日。(三)贵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担保有效期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四、代偿的安排(
33、一)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二)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三)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一)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担保有效期内或者提前终止日前,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担保责任的,自保证担保有效期届
34、满次日或者提前终止日起,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二)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四)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7免责条款(一)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二)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三)贵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
35、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担保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担保责任。(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七、其他(一)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证担保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 .向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三)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36、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3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后管理手册(2023年版)项目名:保证人:填写说明一、为了提高保证人保后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履约意识、防范工程风险,制定本手册。二、本手册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工程项目。三、本手册填写内容必须及时、真实和完整。四、本手册由保证人填写。五、本手册为保证人进行保后风险管理、处理合同履行、纠纷、认定代偿(代为履行)责任、记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凭证,是工程参与各方信用信息的采集来源。担保工程基本情况
37、表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价款万元工程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保函基本情况申请人被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人类型银行口保险机构担保金额万元保函编号保函开具日年月日保函到期日年月日担保变动情况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后跟踪记录报告填写日期:年月日跟踪方式现场检查口非现场视频方式现场情况风控跟踪人员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跟踪时间现场见证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面谈视频通话/电话面谈视频通话/电话项目情况1、项目当前形象进度为阶段,按投资工程计划完成实际完成。2、工程进度款计划拨付时间,实际拨付时间O3、工程款计划拨付数额万元,实际拨付万元。4、有预付款口是/口否,预付款比例_,预付款金
38、额万元,预付款支付口是/口否,支付情况/比例,预付款使用、抵扣情况J5、有否存在工程延期或停工口否口有6、项目有无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口否口有7、是否存在发包方付款不到位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否口有。8、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否口有。9、有否存在其他重大争议否口有。施工单位人及监理对项目的评价(写明访谈人,并详细描述访谈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若有)附件 开工/进场/停工/复工通知文件说明: 现场施工照片说明: 支付凭证说明: 监理月报/工地会说明: 其他/跟踪结论常规跟踪结论:建设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全额付款,不存在违约行为0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全额付款,存在违约风险。签章:备注:1、本表空白处不足以填写的,可另附A4纸说明;2、按本表填写的情况,应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收、付款凭证,预付款收、使用、抵扣凭证,工程进度月报,监理月报等;3、保后跟踪调查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