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docx(6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XX/XXX-2023备案号:J1XXXX-202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sforfireprotectionequipmentsofpowersupplymonitoringsystem(征求意见稿)2023-XX-XX发布2023-XX-XX实施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232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共分7章
2、,主要内容包括:L总则;2.术语;3.设计;4.施工与安装;5.系统调试;6.系统检测与验收;7.系统运行维护。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邮编:030024,邮箱:duanpengfei)。本标准主编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学本标准参编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次目次1Contents31总则12术语23设计33.1 一般规定33.2 系统设计34.施工与安装54.1 一
3、般规定5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64.3 布线74.4 系统部件的安装94.5 系统接地115系统调试125.1 一般规定125.2 调试准备135.3 系统调试146系统检测与验收157系统运行维护17附录A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19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0附录C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22附录D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27附录E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29附录F系统日常巡查记录42本标准用词说明44引用标准名录45附:条文说明46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Design33
4、.1 Generalprovisions33.2 Systemdesign34 .ConstructionandInstallation54.1 Generalprovisions54.2 On-siteinspectionofmaterialsandequipment64.3 Layoutpowerlines74.4 Installationofsystemcomponents94.5 Systempowersupplygroundwire115 Systemdebugging125.1 generalprovisions125.2 Debuggingpreparation135.3 Sys
5、temcommissioning146 Systemdebuggingandacceptance157 Systemoperationandmaintenance17Appendix A Fireequipmentpowersupplymonitoringsystemdivisionsandsub-parts(divisionofsub-projects)19Appendix B Constructionsitequalitymanagementinspectionrecords20Appendix C Recordofincominginspectionandinstallationqual
6、ityinspectionofsystemmaterialsandequipment22Appendix D Recordofon-sitesetupofsystemcomponents27Appendix E Debugging,testing,andacceptancerecordsoffireequipmentpowermonitoringsystem29Appendix F Dailysysteminspectionrecords4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44ListofQuotedStandards45Addition:Explanati
7、onofProvisions461总则x.o.x为了合理设计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保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提高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1.0.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powe
8、rsupplymonitoringsystemforfireprotectionequipments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中断供电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区域分机、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2.0.2消防设备电源powersupplyforfireprotectionequipments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3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9、规定。3.1.2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3.1.3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3.2 系统设计3.2.1 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并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等故障时能显示故障报警信息;应能将消防用电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故障报警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3.2.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至少设置一台监控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区域分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电气竖井内。3.2.3
10、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导体选型、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3.2.4 区域分机应实时上传自身及所管理传感器的工作状态、报警信息至监控器。3.2.5 任一台监控器所连接设备的总数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当监控器直接连接传感器时,每个回路的传感器不应超过64个。任一台区域分机每个回路所连接的传感器不应超过64个。3.2.6 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备电源应包括表3.2.6规定的消防设施。表3.2.6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施设施名称内容消火栓(消防炮)系统消防水泵电源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泵供水方式)喷淋泵电源泡沫灭火系统
11、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干粉灭火系统供电电源置气体灭火系统供电电源场防烟排烟系统防烟排烟风机电源、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电源防火门和卷帘门系统防火门和卷门机供电电源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供电电源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照明供电电源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所有EPS消防设备直流电源分布在竖井或电气设备间,给消防设备供电的直流电源3.3 .7传感器的设置原则及设置部位宜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在消防控制室实时监控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的消防设备不需设置传感器;2变电所消防设备主、备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宜设置传感器;3为消防设备供电的
12、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EPS消防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末端消防电源箱出线端宜设置传感器;4为消防设备供电的末端直流电源装置出线端宜设置传感器。1.1.1 安装1.1.1 一般规定4.1.1 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4.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4.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1)系统图;2)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13、等技术资料齐全;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4.1.5 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
14、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章的规定和本标准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4.1.6 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4.1.7 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
15、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1.1.2 、设备进场检查4.2.1 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4.2.2 系统中的监控器、传感器等系统部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4.2.3 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4.2.4 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1.1.34.3.1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
16、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o明敷的管路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2距接线盒0.2m处;3管路转角或分支处;4直线段不大于3m处。4.3.2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o4.3.3 管路经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线缆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应留有适当余量。4.3.4 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4.3.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7、1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时;2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有1个弯曲时;3管路长度每超过IOm且有2个弯曲时;4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4.3.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4.3.7 槽盒敷设时,直线段应每隔LOm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3直线段不大于3m处。4.3.8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4.3.9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
18、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4.3.10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4.3.11 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共同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4.3.12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4.3.13 从接线盒、槽盒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应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4.3.14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
19、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4.3.15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Q。4.4系统部件的安装4.4.1 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的规定。I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安装4.4.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传输设备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2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4.4
20、.3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5线缆应绑扎成束;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4.4.4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4.4.5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蓄电池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的安装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4.4.6 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
21、显的永久性标识。4.4.7 监控器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11系统其它部件安装4.4.8 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系统部件。4.4.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保护接地;2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3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LOmm2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Omm的余量,其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4传感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占八、95同一区域内的传感器宜集中安装在传感器箱内
22、,放置在配电箱附近,并预留与配电箱的接线端子;当不具备单独安装条件时,传感器亦可安装在配电箱内,但不能对供电主回路产生影响。传感器与供电主回路应尽量保持一定距离,并有明显标志。4.5系统接地4.5.1 系统接地及专用接地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4.5.2 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4.5.3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5系统调试5.1 一般规定5.1.1 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本章的规定,按照本标准附录E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企业,
23、对系统进行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5.1.2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的功能调试和系统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监控器、区域分机、传感器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的规定;2对系统功能进行检查,系统功能应符合本章和设计文件的规定;3对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规定的系统部件应予以更换,系统功能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进行调试。5.1.3 监控器的报警和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传感器发出报警信号或处于故障状态时,监控器应发
24、出声、光报警信号,记录报警时间;2监控器应显示发出报警信号部件或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5.1.4 系统部件功能调试或系统功能调试结束后,应恢复系统部件之间的正常连接,并使系统部件恢复正常工作状态。5.1.5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5.2 调试准备5.2.1 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查验,并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查。5.2.
25、2 系统调试前,应对系统部件进行地址设置及地址注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传感器进行地址编码设置,一个传感器应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2监控器、区域分机等控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传感器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传感器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3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填写传感器设置情况记录。5.2.3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1系统图;2系统部件的平面布置图;3系统部件的设置情况记录;4系统部件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5.2.4 应对系统中的监控器、区域分机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5.3 系统调试I监控器调试5.3.1 应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传感器、区域
26、分机与监控器相连接,接通电源,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5.3.2 对监控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1自检功能;2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实时显示功能;3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4故障报警功能: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5消音功能;6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7复位功能。5.3.3 依次将其他回路的传感器与监控器相连接,使监控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532条第4款第2项、第6款、第7款的规定,对监控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II传感器调试5.3.4 对传感器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1切断被监控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2监控器
27、的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6系统检测与验收6.0.1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6.0.2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表6.0.2所列的检测和验收对象、项目及数量,按本标准第3章、第4章的规定和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方法进行,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6.0.3系统检测、验收时,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检查,并按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4系统安装过程质量检查记录;5系统部件的现场设置
28、情况记录;6系统联动编程设计记录;7系统调试记录;8系统设备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0.4根据各项目对系统工程质量影响严重程度的不同,应将检测、验收的项目划分为A、B、C三个类别:1 A类项目:D系统部件的选型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2 B类项目:D本标准第6.0.3条规定资料的齐全性、符合性;2)监控器和传感器的报警功能;3其余项目为C类项目。表&0.2系统工程技术检测和验收对象、项目及数量序号检测、验收对象检测、验收项目检测数量验收数量1布线1管路和槽盒的选型;2系统线路的选型;3槽盒、管路的安装质量;4电线电缆的敷设质量全部监控区域建筑中含有5个及以下报警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
29、个报警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个。I监控器实际安装数量2II传感器1设备选型;2设备设置;3消防产品准人制度;4安装质量;5基本功能际装量实安数1每个回路都应抽验;2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检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注:1表中的抽检数量均为最低要求。2每一项功能检验次数均为1次。6.0.5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A、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为0,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2不符合本条第1款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
30、结果应为不合格。6.0.6各项检测、验收项目中有不合格的,应修复或更换,并应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7系统运行维护7.0.1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检测、验收合格资料;2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3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消防设施系统图、平面布置图;4系统监控器、传感器现场设置情况记录;5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7.0.2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7.0.1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7.0.3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7.0.4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
31、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7.0.5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2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3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表7.0.5系统月检、季检对象、项目及数量序号检查对象检查项目检查数量1监控器监控报警功能应保证每月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设备所有状态指示灯、显示屏、喇叭是否正常2传感器故障报警
32、功能应保证每月对每一只传感器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备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附录A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A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验收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材料、设备进场检查电缆电线、管材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区域分机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安装与施工电缆电线、管材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区域分机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系统调试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区域分机系统功能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报警功能系统检测、验收文件资料齐备性、符合性核查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区域分机系统功
33、能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报警功能附录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B.0.1监理工程师应按表BoI的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表格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0),对不合格的项目,应做出说明。表B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序号项目监理单位检查结果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2质量责任制3主要专业工种人员操作上岗证书4施工图审查情况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6施工技术标准7工程质量检验制度8现场材料、设备管理9其他项目检查结果合格口不合格口建设单位项
34、目负责人:(签章)年月日监理工程师:(签章)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年月日附录C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C.0.1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表C.0.1的规定逐项填写检查记录;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C.0.2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口(团),对不符合检查内容要求的项目,应做出不合格说明。C.0.3表Col中带有“”标的项目和检查内容为可选项,当系统的进场检验、安装不涉及此项目或检查内容时,可不填写。C.0.4如果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
35、件一并归档。C.0.5当本表COl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中表COl内容重复时,可合并使用。表Col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编号:工程名称子分部工程名称进场检查口安装质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执行规范和名称及编号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施工区域编号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驾E单位检查记录检查要求检查方法合格不合格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I进场彳检查类型:材装文件资料4.2.1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
36、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核查文件是否齐全,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是否有效类型:监控器及配牛文件资料4.2.1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核查文件是否齐全,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是否有效4.2.2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对照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核查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2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检查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的有效性续表C.0.1施工区域编号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检查要求检查方法合格不合格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设备选型4.2.3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7、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设备的规格、型号外观检查4.2.4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检查设备及配件的外观,用手感检查设备的紧固部位11安装质量检查类型: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及区域分机安装工艺4.1.7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安装位置3.2.2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区域分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电气竖井内。检查设备放
38、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设备安装4.4.2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0用手感检查设备的固定情况,检查设备的加固措施续表C.0.1施工区域编号项目条款检查内容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理电单位检查记录检查要求检查方法合格不合格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引入线缆4.4.3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Omm的余量;5线缆应绑扎成束;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检查设备内部配线情况及安装、
39、封堵情况设备电源连接4.4.4设备应与消防电源、备用电源直接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检查设备主电源的标识,检查设备电源与消防电源的连接情况蓄电池安装4.4.5蓄电池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的安装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照设计文件核对蓄电池的规格、型号、容量,检查蓄电池的按照情况设备接地4.4.6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检查设备的固定情况及标识是否符合要求4.5.2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检查设备接地是否符合要求续表C.0.1施工区域编号项目条款
40、检查为容施工单位检查记录监眄E单位检查记录检查要求检查方法合格不合格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类型:电流信号彳专感器,电压信号传感器,电流电压信号传感器传感器安装4.4.91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传感器应有保护接地检查传感器设置情况、接地情况4.4.92传感器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应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用手感检查设备的固定情况,检查传感器或传感器箱防潮、防腐蚀措施的设置情况3传感器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LOmnV的双绞铜芯导线,并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识用卡尺测量输出回路连接线的线径,用尺测量导线余量的长度,检查导线的标识4传感器的
41、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检查传感器的安装情况监理工程师检验结论合格口不合格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章)年月日监理工程师:(签章)年月日附录D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D.0.1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技术人员应按表Dol的规定,逐一对系统设备填写设备设置情况记录,控制类设备采用字母、数字显示时,可以用字母、数字表示现场部件的设置部位信息,但在控制类设备附近的明显部位应设有现场部件具体设置部位对照表。D.0.2本附录各表中带有“”标的项目为可选项,当系统部件类型或部件不涉及该项内容时,记录不包括此项目内容。表D.0.1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编号:工程名称监理单位调试单位施工单位
4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规格、型号现场设置部位配接回路数备注具体设置部位M配接的现场部件类型:电压信号传感器、电流信号传感器、电压/电流信号传感器总线制监控器1回路带载现场部件数量A1总线制监控器M回路带载现场部件数量Am地址编号现场部件类型现场设置部位地址注释信息备注回路编码1I-A1具体设置部位监测消防设备名称和设置部位MI-Am具体设置部位监测消防设备名称和设置部位附录E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E.0.1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表E.0.1的规定逐项填写检查记录,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结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43、E.0.2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对不符合检查内容要求的项目,应做出不合格说明。E.0.3表EOl中带有“”标的项目和检查内容为可选项,当系统的进场检验、安装不涉及此项目或检查内容时,检查记录不包括此项目或检查内容。E.0.4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表E.0.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检测、验收记录工程名称子分部工程名称口调试口检测口验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执行规范和名称及编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控制器型号规格编号设置部位配接回路数探测器数量检测数量验收数量应符合本标准6.0.2的规定项目条款子项(调试、检测、验收内容)施工单位调试记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检测、验收结果调试、检测、验收要求调试、检测、验收方法符合小片合说明符合不符合说明合格不合格说明I消防电源监控设备调试、检测、验收部件类型:电气火灾监控设备1.设备选型规格型号4.2.25.2.1规格型号应满足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