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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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交易活动频繁发生。作为市场经济交易主体的单位或个人事事都要亲自办理己经不可能,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部分活动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去完成,或者雇佣他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部分活动,这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此产生了雇佣和承揽两个法律关系。但是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致后果由雇主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所致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风险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

2、,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完全不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十分相似,容易混淆,很难认定,往往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显然,正确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对准确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劳务)有关的协义。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其认为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个合同是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

3、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认为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有学者认为:“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通常提供劳务的人称为务工人员或者雇工。接受劳务的人一般是个人,因而调整这种劳务关系可参照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见,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包括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4、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J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一般的劳动(雇佣)合同内容,劳动法中规定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此外还规定一些试用期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秘密条款,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等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雇

5、佣合同可概括为,双方当事人经过约定,在确定或者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在他方意志支配下向他方提供劳务,由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劳务者叫做雇员,劳务接受者叫做雇主。如果雇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则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如果雇主是未经依法成立的单位和个人,则属于雇佣法律关系。它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调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适用范围极广。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

6、立完成工作。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属于劳务合同之一,与雇佣合同一样,均属民法调整。从这一点上讲,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一致的。而且雇佣关系是要求雇工向雇主提供一定劳务和完成一定工作,由雇主给付报酬的一种劳动服务关系。承揽关系亦是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劳务和完成一定工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一种劳动服务关系。从这一特征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十分相似。但是,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虽然都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但他的法律性质不同,有若干重要区别。

7、第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不平等,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雇员受雇主管理、支配、指挥、监督等控制,在法律主体地位上存在隶属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互不隶属,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第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订立的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是按照雇主意志为雇主提供劳务为目的,只要按照雇主要求提供劳务,雇主就应当给付报酬。而承揽关系的承揽人须按照定作人

8、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承揽合同是以劳动成果为目的,而提供劳务不过是达到结果的手段,如果仅提供劳务,但没有达到结果,提供劳务人也不能要求报酬。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合同的履行标的是由雇员提供劳务,不是工作成果。承揽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履行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而不是承揽人的劳务。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既可是体力劳动的成果,也可是脑力劳动的成果,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基于雇佣合同从事雇佣活动,工作场地、生产条件的提供均

9、是雇主,雇主通常对整个工作过程加以控制和管理,雇员的行为受雇主的支配和约束,雇佣活动产生的利益也直接归于雇主,雇员只不过是雇主身体和思想的延伸,雇员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雇主来承担。雇员的义务是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完成工作。雇主的义务主要是根据雇员的工作支付相应的报酬,雇员是根据按分配取得报酬,雇员的劳动专属属于雇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完成约定工作过程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安排生产和工作,不受定作人意志控制,除另有约定外,设备、技术和劳力均由承揽人自己提供,独立完成工作,承担风险责任。承揽人在向定作人交付定作的工作成果时,有权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取得报酬,承揽人的劳动专属于

10、自己,不属于定作人。笔者认为,接受劳务者对劳务提供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是否加以控制和管理,是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本质区别。第五,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11、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劳动法、合同法、相

12、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责任由雇主承担。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己承揽风险责任。三、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认定错误的结果现实生活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随处可见。由于两者法律关系十分相似,容易混淆。例如雇佣清洁人员打扫房间,就是承揽合同,而终日雇佣人员,依约定进行清扫、洗涤、做饭菜,则为雇佣合同。又如,甲购买了一车煤炭后,将煤炭发包给乙运放在指定位置,甲即给付报酬。乙接受甲条件后,用自己的工具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甲的要求将煤炭运放到指定地点,甲给付了报酬,属承揽关系;。但如果乙长期为甲搬运煤炭,甲按劳给付报酬,则是雇佣关系。从上两例可以看出,两例都好像全部

13、属于雇佣关系,而实质不然。一是承揽关系,二是雇佣关系。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混淆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将铸成错案。如前例,乙在为甲搬运煤炭过程中被煤炭砸伤,如属前者承揽关系,定作人甲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由乙自行承担。如属后者属于雇佣关系,则由雇主甲承担赔偿责任。两个法律主体承担的法律后果正好相反。显然,分清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四、结束语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中,纷繁狂杂、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生活始终会给法律关系的分辩带来很多难度。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分辩就是其中之一。而且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十分广泛,一旦认定错误,就会造成冤案,给社会造成破坏。笔者在办理很多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的分辩问题,就是在法律界也有很多争议,因此,只有准确分清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才能正确执行法律,有效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劳务提供者在为劳务接受者工作过程中,整个过工作过程受到劳务接受者的管理控制,属于雇佣关系。反之,劳务提供者在为劳务接受者工作过程中,独立工作,不受劳务接受者的意志控制,属于承揽关系。总之,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是否受到劳务接受者的意志控制,是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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