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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基本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审计实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属管单位开展审计业务时参考使用。第三条开展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履行保密义务,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监督和评价,关注相关经济风险,并对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审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内部信息。第四条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
2、及实施时间,开展审前调查,收集项目资料,评估工作量,统筹审计资源。第五条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组建审计组,合理安排人员分工、时间,制定并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六条审计组全面了解审计项目,开展内部控制测试,发现制度是否存在缺失、未执行或执行不严格等情况。第七条审计组依据项目特点和审计目标综合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发现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审计方法一般包括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第八条审计组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的问题线索,及时按程序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第九条审计组在审计工作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程序,归纳
3、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分级复核制度,明确各级复核人员的职责和要求。第十条审计组汇总分析审计证据,提出审计建议,形成审计报告初稿,经规定程序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合理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并按程序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第十一条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的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推动审计整改。第十二条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财会监督等其他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做好问题线索移送、责任追究等工作。第十三条审计组在项目结束后,及时收集审计材料,按规定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审计档案。第十四条本指引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审计职业判断。对未涉及事项,需参考相关内部审计准则、指南、指引等。第十五条本指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