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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怎么处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