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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哪些情形应当问责?问责由哪些机关负责?问责方式有哪些?哪些人员在发生事故后不予追究责任?哪些人员适用从重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存在以下情形应当问责:一是履行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是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是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是对管辖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标超控的;六是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委会或者安委办)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的;七是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对存在需问责情形的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2、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被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参考法律与政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