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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哪些情形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哪些情形将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参考法律与政策: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