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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相关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将受到什么处罚?未经相关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将受到什么处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3条、第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