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于化工企业.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902505 上传时间:2024-01-10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104.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于化工企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于化工企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于化工企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于化工企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于化工企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于化工企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于化工企业.docx(3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2022年度安全法律法规识项目名称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最新修订/法布/实施日期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适用条款说明及部分条款选登备注适用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全国人大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

2、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并于1993年3月29日,1999年3月15日,2004年3月14日,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各单位、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全国人大第八十八号主席令第一章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3、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章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4、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第81号主席令第一章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

5、涛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贲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6、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九号主席令第二章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第二章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二章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7、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各单位、部门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第二十四号主席令第一章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第一章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三章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

8、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各单位、部门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全国人大第七十三号主席令第一章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章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9、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第二十四号主席令第一章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三章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10、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法律目录各单位、部门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一章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一章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第三章第二十

11、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各单位、部门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全国人大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一章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2、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各单位、部门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U月4日全国人大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各单位、部门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家鼓

13、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一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章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

1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各单位、部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九号主席令第三章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第五章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5、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各单位、部门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一章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一章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

16、膨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一章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各单位、部门第一章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

17、民高效的原则。年9月1Fl起施行。15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章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

18、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I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贲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

19、7日修订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章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一章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9年9月18日国务院国务

20、院令第703号第一章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版)各单位、部门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653号国务院令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续。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

21、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国发国0042号3.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3.11.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3.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5.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是国务院于20(M年1月9日发布的文件各单位、部门2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

22、月12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一章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章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一章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存在职业中毒危害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各单位、部门2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第619号令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3、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各单位、部门2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3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36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物资工程部、安环部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5年5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第77号令第一章第四条事故报

24、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一章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2015年4月2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各单位、部门第一章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贲人报告:单位负贲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25、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5年5月1Fl起施行。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5.1国务院根据2009年1月24H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549号令第一章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2003年3月U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26、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各单位、部门25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2003年10月1日国家标准局GB7231-20035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6 .I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各单位、部门2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2009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GB2894-20086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7、2标志牌不

27、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7 、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备技术部门2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一章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第二章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

28、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各单位、部门2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年12月1日卫生部GBZ158-20033。图形标识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各单位、部门4.警示线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5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2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第80号令第一章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一章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

29、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二章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章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各单位、部门3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

30、产许可证制度。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九、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各单位、部门3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2007年10月1日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GB/T11651-20086.1判废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判废:各单位、部门6.1.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6.1.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6.1.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同遭到损坏

31、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6.2.1企业内的安全技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技术监督局GB4053.3-934.1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O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0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mm。5强度要求,栏杆的设计,必须保证其扶手所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施加的载荷不小于500N/m。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代替GB4053.3-83各单位、部门6133消

32、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标志2015年8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GB13495.1-20156. 3消防安全标志牌应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如金属板、塑料板、木板等。用于室内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用粘贴力强的不干胶材料制作。对于照明条件差的场合,标志牌可以用荧光材料制作,还可以加上适当照明7. 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在醒目、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注意它所表示的意义7.2消防安全标志不应设置在本身移动后可能遮盖标志的物体上。同样也不应设置在容易被移动的物体遮盖的地方。各单位、部门3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5年11月17B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卫疾控发(2015)92号L我国法定十三种1、

33、矽肺各单位、部门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Ik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3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文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各单位、部门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中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

34、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H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36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规定1997年1月1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423号第一章第四条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各单位、部门第二章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第三章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37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

35、年10月1日国家经贸委第19号文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标识、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以及企业基本情况3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第一章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6、作业。第一章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二章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单位、部门39爆

37、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第56号文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第十八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各单位、部门4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1987年

38、2月1日国家标准局GB6441-86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2.事故类别各单位、部门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010坍塌Oll冒顶片帮012透水013放炮014火药爆炸015瓦斯爆炸016锅炉爆炸017容器爆炸018其它爆炸019中毒和窒息020其它伤害4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8月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

3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42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第一条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O各单位、部门I.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4.(C)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一词系指可能使工人接触化

40、学制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包括:(i)化学品的生产;(ii)化学品的搬运;(iii)化学品的贮存;Gv)化学品的运输;(V)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4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

41、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部门44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42、者提起行政诉讼。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I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各单位、部门45用电安全导则201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3869-20176.5 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6.7 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6.8 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用完整的铜芯橡皮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移动时,应防

43、止电源线拉断或损坏。6.12禁止利用大地作为工作中性线。替代GB/T13869-2008各单位、部门4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2014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37号GB/T50087-2013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各单位、部门(脉冲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第1.0.3条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47安全色2009年10月1

4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2893-20083.1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分为红黄绿蓝四种颜色3.2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1.L1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者提示消防设施设备的信息替代GB2893-2001各单位、部门48气瓶颜色标志2016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7144-20164.1气瓶的漆膜颜色应符合GB/T3181的规定(铝白、黑、白除外)。替代GB/T7144-1999各单位、部门5气瓶的字样和色环气瓶的字样、色环彼此间应避免叠合,不占防震圈的位置。5.1.2充装气体名称一般用汉字表示。凡属液化气体,气

45、体名称应冠以“液”或“液化”字样,凡属医用或呼吸用气体,在气体名称前应分别加注“医用”或“呼吸用”字样。对于小容积气瓶,充装气体名称不可用化学式表示。49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2016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Q7015-2016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替代TSGQ7015-2008设备技术部门5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20年4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GBfT29639-20204.2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1.6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以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注重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