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23-修).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904079 上传时间:2024-01-10 格式:DOCX 页数:70 大小:213.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23-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23-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23-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0页
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23-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0页
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23-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23-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2023-修).docx(7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编制说明-1-2.-JU-刖百一、项目背景(一)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现状职业病诊断工作是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职业健康保障的重要环节,关乎劳动者保障、家庭安定和社会和谐。这就需要在职业诊断机构建设过程中,统一和规范的流程管理,才能快速完善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建设与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的管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2年,国家卫健委依据中和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

2、,相关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职业卫生标准也逐步更新,我院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对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进行修订。(二)标准制定的必要性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简化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程序,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完善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更加有利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就诊。确保本地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及时和便民。同时,要向为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3、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兼具政策性和技术性的职业健康服务与保障工作,有序规范的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需要统一、规范的流程管理,才能快速完善我省诊断机构的内涵建设与诊断鉴定程序的规范管理,而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自实施以来,对推动各市(州)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降低各诊断机构相互间存在的管理差异,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执业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收到很好的社会效益C随着中和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

4、6号令),相关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职业卫生标准也逐步更新,为适应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改革和职业健康学科发展,拟对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进行修订。(三)主要内容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业病诊断6职业病诊断鉴定7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档案管理8质量管理9附录二、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结合我省职业卫生工作的发展需要,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及贵州省市场监督局提出修订申请,2021年10月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批复同意对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进行修订。本标准由

5、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起草。(二)编制过程本标准研究与编制共历时16个月,分为法规标准查询与资料收集、实地调研、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定五个阶段。表1本标准编制的过程时间工作进展备注2021年2月向贵州省卫生健康委上报项目修订申请省卫生健康委推荐2021年10月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复同意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修订2021年10月获得批准2021年IlT2月我院成立制定该标准的编制委员会经讨论确定了制定该标准的基本原则、主要指标、总体构架、主要内容2022年3-4月贵州省疫情防控2022年5-7月编委会开始该标准

6、修订的调研,并完成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地方标准修订初步方案期间等待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的修订方案2022年8-10月贵州省疫情防控2022年11-12月完成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地方标准起草2022年1月完成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地方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2022年2月完成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的审定,形成标准报批稿。2022年2月上报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分工表2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及人员一览表主要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员职称任务分工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黎东霞主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张箭副主任医师标准起草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刘继中主治医师

7、标准起草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杨浩主任科员标准起草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黄湘宇副主任护师实地调研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袁培川副主任医师实地调研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敖云霞副主任医师实地调研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雅愉主治医师复核校验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钟梦帆住院医师复核校验三、征求意见及建议:表4本标准征求意见及建议处理序号征求意见和建议处理意见和结果标准章条编号1建议: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或省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不得跨地区进行职业病诊断。修改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8、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采纳5.3职业病诊断登记2建议:5.4.3.1增加: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诊断结果负责,可以成立职业病诊断结果集中审核组织机构,建立职业病诊断结果集中审核机制。未采纳。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征求意见稿)有相关内容:5.4.4.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及时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5.4.3组织诊断诊断机构组织专家对职业病诊断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盖章。3建议: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

9、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修改为: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采纳1范围4建议:删除“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未采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除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要遵循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5建议:增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采纳6建议:删除:GB/T16296.1-2018声学测听方法第1部分:纯音气导和骨导测听法(代替GB/T16403-1996)GB/T16296.3-2017声学测听方法第3部分:言语测听GB/T16296.2-2016声学测听方法第2部分:用纯音及窄带测试信号的声

10、场测听部分采纳删除:GB/T16296.3-2017声学测听方法第3部分:言语测听GB/T16296.2-2016声学测听方法第2部分:用纯音及窄带测试信号的声场测听7建议:删除:GB/T28236-2011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GBZ130-2020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采纳8建议:删除:GBZ/T24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部分采纳删除标准年号9建议:删除GBZ/T301-2017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未采纳三个剂量估算方法的标准需要引用。10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是指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

11、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既往病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在其备案资质范围内,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医学诊断结论。未采纳3.2职业病诊断11建议:“职业病鉴定”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采纳3.3职业病鉴定12建议修改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2、指定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鉴定或再次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鉴定结果。部分采纳3.3职业病鉴定13建议:“职业病鉴定机构”修改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采纳3.5职业病鉴定机构14建议修改为: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定,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的办事机构。采纳15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的法规与标准,在其备案资质范围内,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诊断证明文书。采纳3.6职业病诊断证明书16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

13、法规与标准,向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证明文书。采纳3.7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7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活动应当坚持“集体审核、机构负责、资质管理、标准采纳4.2.1.1认定”的原则18建议修改为:C)机构中设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诊疗科目:h)开展放射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上述基础上,应持有当地的放射诊疗许可证O采纳5.2.2.119建议修改为:基本仪器设备C)临床检验仪器:光学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离心机、水浴箱、孵箱、冰箱、干燥箱、血尿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电解质分析仪、生化分析

14、仪、血气分析仪等;采纳5.2.2.3.120建议修改为:具有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专门仪器设备a)职业性尘肺病:高千伏X线摄片机(500mA、120KY、20KW以上)、诊断用肺功能仪、3000CD三联式观片灯、医用专业竖屏显示器;b)职业中毒: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汞仪、分光光度计(紫外及荧光)、荧光显微镜、肌电图、脑电图、高压液相、脑血流图仪、血液荧光计、筑电极、锌原吓咻直读仪、肌电图仪、脑电图仪、脑血流图仪、高压液相/气相色谱仪、血液荧光计等;C)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裂隙灯、检眼镜、视力检查表、视野检查仪、色觉检查图谱、免疫功能检查、内分泌功能检查、骨髓象检查所需仪器、微循环显微镜、心肺

15、功能检查仪、淋巴细胞微核和染色体畸变率检查所需仪器、放射免疫试剂药箱、C02培养箱、FISH荧光显微镜及摄像装置及其配套设备等;d)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肢端血管容积描记仪、半导体温度计(或热电偶温度计)、冷水复温实验室、振动触觉仪、微循环显微镜等;e)职业性传染病:细菌培养室等;h)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用电测听仪、本底噪声30dB的隔音室、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40Hz相关电位、电屏蔽室、牙科诊疗椅等;采纳5.2.23.221建议修改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为执行地点在本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具有高级卫生相关专业任职资格。采纳5.2.3.322建议修改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对所提供职

16、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劳动者现阶段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采纳5.3.1.323建议修改为: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自收到接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接诊通知书(参见附录E)o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就诊人出具职业病诊断就诊材料补正通知书(参见附录F),就诊人应当在接到该通知书之口起10日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提供: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补正材料的,用

17、人单位应当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口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责任。未采纳“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是行政指令。5.32224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发病特征和疾病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作出职业病诊断的结论。采纳5.4.1诊断依据25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应综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

18、供的资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必要时对劳动者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纳5.4.2职业危害接触史调查26建议修改为: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劳动者工作单位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单位的生产规模及经济类型、既往职业危害接触史、既往疾病史、(上岗、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生活史、家族史、既往职业病诊断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采纳5.4.2.127建议增加:5.4.2.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采纳新增5.4.2.228建议修改为:5.423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

19、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和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对于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采纳5.4.2.2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疾病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29建议增加:5.4.2.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

20、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并告知劳动者。采纳新增5.4.2.430建议增加:5.4.2.5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采纳新增5.4.2.531建议修改为: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部分采纳5.43.43

21、2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书写应当符合GBZ/T267的要求。采纳5.4.4.133建议删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最后的务工单位。采纳5.4.4.234建议修改为:劳动者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应凭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后领取。采纳5.4.4.635建议增加: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有效机制避免重复诊断的发生。采纳5.4.4.936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职业病诊断。己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可以撤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工伤认定部门:b.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且无

22、正当理由,或者医学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部分采纳5.4.4.1037建议修改为:6.1.1.3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职采纳6.1.1.4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6.1.1.4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8建议修改为: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职责:接受当事人首次鉴定申请;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人抽取首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报告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承担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

23、作。采纳6.1.2.139建议修改为: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职责接受当事人再次鉴定申请;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再次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报告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承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其他工作;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办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的考核和调整工作;采纳6.1.2.240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下统称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职业病诊断

24、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首次鉴定。申请人应是当事人、劳动者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授权委托者。部分采纳6.2.1.141建议修改为: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采纳6.2.1.2请,从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类别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成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42建议修改为: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从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类别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组成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采纳6.2.1.443建议修改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职业病诊断鉴

25、定申请表(参见附录J):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采纳6.2.1.544建议修改为:诊断鉴定会开始之前,专家名单应对当事人保密。采纳6.3.1.245建议修改为:当事人应当遵守鉴定会的规定,不得摄像录音。其他未经邀请者,不得参加职业病鉴定会。申请人不听取劝阻影响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鉴定委员会有权终止鉴定,后果由其承担。采纳63.2.946建议修改为:归档文件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执行。采纳7.1.247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下列内容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f)职业病诊断接诊通知书;采

26、纳7.1.348建议修改为: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协议签署制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证明书签发制度、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仪器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职业病诊断或诊断鉴定报采纳8.1.3告制度和贵州省职业卫生信息系统上报管理制度等。49建议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费用应由你单位在15口内缴纳。采纳附录F50建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调整格式。采纳附录H51建议修改为:注:1.本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2.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三十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采纳附录H52建议修改为:注:L首次鉴定的职业病诊

27、断鉴定书一式五份采纳附录S53建议修改为:注:再次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六O采纳附录S254建议:“终审鉴定”是否改为“最终鉴定”。未采纳,已删除。3.355建议:“鉴定是不公开”是否改为“鉴定不公开”或“鉴定是不公开的二采纳,已删除。4.2.1.156建议:“具有相应的”去掉。采纳5.2.2.157建议:诊断机构的质量负责人是否考虑也为副高职称以上。采纳5.23358建议:“生产规模”改为“企业规模”。部分采纳5.4.2.159建议:去掉重复“职业病”采纳6.1.2.260建议: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去掉书名号。采纳附录AA.261建议:备注下修改为“本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用人单位增加一份

28、,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采纳附录H62建议:备注下修改为“一式三份”,增加“用人单位一份二采纳附录L63建议:备注下修改为“一式二份”增加“封存一份二采纳附录O64建议:备注修改为“一式五份”增加“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采纳附录S165建议:备注修改为“一式六份”增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采纳附录S2说明:1、回函单位收到征求意见表后,回函的单位6个,其中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3个(黔西南州疾控中心、贵州省卫生监督局、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无修改意见的单位3个(遵义市职业病鉴定办公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贵州省毕节

29、市第一人民医院)。2、意见汇总处理共汇总和处理意见或建议65条,其中采纳52条,部分采纳6条,未采纳7条。四、主要条款的说明及确定依据表5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DB52/T885-2014修订新旧条款对照表标准章条编号原标准修订版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本规范规定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

30、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部令第91号)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GBZ/T156-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GBZ/T157-2009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T191-2007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

31、28236-2011染色体畸变估算生物剂量方法GB/T16403-1996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Z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DA/T2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WS/T117-1999X、丫、B射线和电子束所致眼晶体剂量估算规范WS/T187-1999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帚的方法WS/T188-1999x、Y射线和中子所致皮肤损伤的剂量估算规范WS/T204-2001用稳定性染色体畸变估算职业受照者剂量方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GB/T16296.1声学测

32、听方法第1部分:纯音气导和骨导测听法GBZ169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代替GBZ169-2006,GBZ156-2013)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T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191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244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24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与评价GBZ/T265职业病诊断通则GBZ/T267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GBZ/T277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301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GB/T16149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WS/

33、T187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的方法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3.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并有可能受到健康损害的劳动者。3.2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3.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并有可能受到健康损害的劳动者。3.2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是指在省级卫生健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3职业病诊断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

34、与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既往病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诊断结论。3.4职业病鉴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结论的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职业病鉴定机构对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当事人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是否患

35、有职业病的鉴定结论。3.5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3.6职业病鉴定机构依据职业病鉴定的有关规定,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的办事机构。3.7职业史康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工 作并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医疗卫 生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 理办法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以 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 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结合既往病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 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

36、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 病学规律,在其备案资质范围内,对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 是否患有职业病的医学诊断结论。3.3 职业病诊断鉴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 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 内,向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诊断机 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办事机构申请鉴定或再次鉴定,职业 病诊断鉴定办事机委托职业病诊断 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的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 分析,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的过 程。3.4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的法规与标准, 在其备案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 断的医疗卫生机构。3.5 职业病鉴定

37、办事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规 定,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 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的办事机构。3.6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 职业病诊断的法规与标准,在其备案 资质范围内,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诊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的全部职业经历。主要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经历,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情况。3.8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

38、.9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3.10职业病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果证明文件。断证明文书。3.7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向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证明文书。4总则4.1 规范目的为规范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

39、动。4.2 原则与职责范围4.2.1 诊断与鉴定原则4.2.1.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活动应当坚持“集体诊断、机构负责、资质管理、标准认定”的原则(技术诊断、鉴定是不公开)。4.2.1.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本规范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2.2机构职责范围4.2.2.1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的4.1目的为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

40、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4.2原则与职责范围4.2.1原则4.2.2.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活动应当坚持“集体审核、机构负责、资质管理、标准认定”的原则。4.2.2.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本规范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2.2机构职责范围4.2.2.1贵州省职业病临床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职业病诊断技术指导工作;设区

41、的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4.2.2.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成员组成。贵州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技术指导工作。病诊断工作与技术指导工作;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4.2.2.2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时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42、专家库的成员随机抽调组成。4.2.2.3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5职业病诊断5.1 职业病诊断机构5.1.1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a)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b)报告所诊断的职业病;c)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开展情况;d)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密;e)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f)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5.1.2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条件5.1.2.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b)持有医疗机构执

43、业许可证;c)机构中设有固定的职业病诊断科室;d)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e)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5.1备案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备案的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5.1职业病诊断机构5.2.1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a)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b)报告所诊断的职业病;c)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开展情况;d)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密;e)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44、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f)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5.2.2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条件5.2.2.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 授权资格;b)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c)机构中设有固定的职业病 诊断科室:d)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 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 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 疗卫生技术人员;e)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 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仪器、设 备;f)具有与申请的职业病诊断 项目相适应技术和质量管 理部门,并具有健全的职业 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g)科室配置合理,职责明确, 能保证诊断工作的开展;h)开展放射诊断工作的医疗 卫生机构在此基础上,应持 有当地的放射诊疗许可 证。5. 2. 2. 2职业病诊断机构工作场所应 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设有固定的职业病诊疗室, 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b)设有固定的资料档案室,面 积不小于20平方米;c)设有功能检查室,面积不小 于50平方米;d)设有检验实验室,面积不小 于70平方米;e)设有X线摄片室,面积不小 于30平方米,符合X射 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 护要求GBZ165-2012的规 定要求;f)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