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全文、量化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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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川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裁量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川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川渝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规则确定罚款数额,不再适用原有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以下案件不适用本规则:(一)依法不予处罚的案件;(二)具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三)造成重

2、大安全事故的案件;(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案件;(五)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六)依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案件。第三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见附件),明确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裁量因素量化标准,并对外公布实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省、市市场监管执法实际,调整量化表中适用本规则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第四条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罚款裁量,本规则采用积分制计算法,针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案件的酌定裁量因素,分项进行积

3、分量化,科学、精准、合理确定裁量幅度。第五条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二)案件调查配合程度;(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四)量化表载明的其他主观方面裁量因素。案件调查配合程度分为积极配合调查、较为配合调查、消极配合调查和拒不配合调查。积极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一)自愿接受执法机关的询问;(二)如实回答问题;(三)按执法部门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线索。较为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种情形。消极配合调查应当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主观裁量因素的认定应当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第六条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裁量

4、因素主要包括:(一)涉案产品(服务)的类别、数量、金额;(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三)一定时期内违法行为次数;(四)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五)量化表载明的其他客观方面裁量因素。第七条酌定裁量因素是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持续时间、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第八条办案机构应当按照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赋分,对无法赋分的,要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量化表应当作为执法案卷副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第九条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

5、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基础分值是根据“四个最严”要求、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大小等因素设定的分值。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X裁量总分10。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的一定倍数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准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X最高、最低罚款倍数。第十条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一)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二)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三)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第十一条既有从重从严情形,又有可以减

6、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X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O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5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O分的,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2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只有从重从严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高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重处罚阶次的,顶格罚款。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X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

7、裁量总分为O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从重从严和可以减轻情形已在量化表中作为因素加减分的,适用本条时不得再以当事人具有从重从严或可以减轻情形重复评价。第十二条适用本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讨论通过并层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和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

8、处罚裁量量化表勒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附件J11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1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9、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B3.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4.超过保质期时间(适用于保质期

10、在7天以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的70%的,计3分;超过保质期的30%70%的,计2分。多个超过保质期的,按超出保质期最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计算。B5.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00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C.酌定裁SH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

11、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裁量阶次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2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12、作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违规人数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少于5人

13、,计0.5分。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5人至10人,计1分。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从业人数10人以上,计2分。B2.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3.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酌定裁量因素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

14、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3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5、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

16、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Ioo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B2.超标倍数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每项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1倍,计1分;每增加一种不得检出物质的,计1分。最高计5分。B3.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4.产品

17、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5.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

18、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4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19、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超限量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倍以上的,每超过1倍,加0.1分;不足1倍的,按1倍计算。最高计0.5分。B2.超使用范围超范围使用1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每增加1种,加0.1分。最高计05分。B3.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IoO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

20、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力口0.2分。货值金额大于100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B4.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5.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B6.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

21、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5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

22、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

23、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B2.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3.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

24、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4.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

25、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6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

26、、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不合格项目检出不得检出的项目,每增加一项,计0.5分,最高计3分。B2.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3.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

27、、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7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

28、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

29、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I.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B3.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4.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J0.2分。货值金额

30、大于IOo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

31、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8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

32、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B3.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

33、额大于100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

34、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9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35、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B3.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

36、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4.超过保质期时间超过保质期时间(适用于超过保质期的70%的,计3分;超过保质期的30%70%的,计2分。多个超过保质期的,按超出保质期最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计算。保质期在7天以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B5.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100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C.酌

37、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10分类一、食品类违

38、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

39、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I.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2.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100Oo元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100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B3.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

40、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2.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3.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2分。C4.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5.保障就业计-1分。C6.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

41、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11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

42、剂、食品相关产品。裁量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A.主观方面裁量因素AL调查配合程度积极配合调查,计-3分。较为配合调查,计-1分。消极配合调查,计1分。拒不配合调查,计3分。A2.主观故意过失,计1分。B.客观方面裁量因素Bl.产品类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计1分。B2.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次数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计4分。B3.危害后果以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程度计分,造成轻微损害为起点计2分,最高计8分。B4.货值金额货值金额小于等于200元的,计-4分。货值金额大于200元不足IOoOO元

43、的,以-4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2分。货值金额大于100oO元不足20000元的,以0分为起算点,每增加500元(不足500元的部分,算作500元),加0.1分。最高计2分。(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的,计4分)C.酌定裁量因素CL超限量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倍以上的,每超过1倍,加0.5分,最高计3分。C2.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计4分。C3.销售对象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涉及孕妇产妇及儿童的护理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计1分。C4.社会影响程度在区县范围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计1分;在四川省或重庆市范围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计

44、2分。C5.当事人承受能力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计-2分。C6.保障就业计分。C7.其他酌定加减分项最多加减1分。总分基础分值5分+裁量因素得分法定从重从严情形法定可以减轻情形本案裁量阶次本案罚款金额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不适用量化表进行裁量。表12分类一、食品类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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